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目录

 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 一、精准识别 ........................................................................ - 2 - 二、脱贫退出标准 ................................................................ - 3 - 三、脱贫退出程序 ................................................................ - 5 - 教育保障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 7 - 医疗保障 一、健康扶贫 ...................................................................... - 13 - 二、医疗保障 ...................................................................... - 18 - 住房保障 一、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及方式 .......................................... - 22 - 二、农村危房改造 .............................................................. - 22 - 饮水安全 主要标准 .............................................................................. - 27 - 易地扶贫搬迁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 - 29 - 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 - 33 - 产业扶贫 一、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机制 .............................................. - 38 - 二、产业扶贫合作生产机制 .............................................. - 39 - 三、产业扶贫全员培训机制 .............................................. - 39 -

 四、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 - 40 -

  五、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 .............................................. - 40 - 六、产业扶贫产销衔接机制 .............................................. - 41 - 七、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机制 .............................................. - 42 - 八、省 12 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 - 42 - 九、经营主体带贫减贫责任 .............................................. - 43 - 就业扶贫 一、鼓励自主创业政策 ...................................................... - 46 - 二、培训农民 ...................................................................... - 51 - 三、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 - 54 - 四、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政策 ...................................... - 55 - 金融扶贫 一、扶贫小额信贷 .............................................................. - 58 - 二、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 ...................................... - 59 - 三、脱贫成效巩固提升 e 贷 ............................................... - 61 - 四、贫困户子女助学贷款 .................................................. - 63 - 生态扶贫 一、中央生态保护恢复政策 .............................................. - 65 - 二、林业改革发展政策 ...................................................... - 66 -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 .......................... - 68 - 兜底保障 一、社会保障兜底扶贫 ...................................................... - 71 -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74 -

  - 1 - 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 扶贫对象包括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动态管理、质量可靠、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退出后,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政策来源】

 1.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

 2.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6 号)

 3.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9号)

 4.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4〕4号)

 5.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6〕35号)

 6.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查漏补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扶通〔2017〕38号)

 7.关于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功能开放进一步规范的通知(黔扶通〔2018〕3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脱贫退出标准的通知(黔扶领通〔 〕 号)

  - 2 - 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市县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实施。原则上一年识别两次,半年一次,退出管理一年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并于当年底完成。

 一、精准识别 (一)贫困户精准识别主要方法: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两不愁三保障”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

 (二)贫困户精准识别标准。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国家当年扶贫标准线以下,存在吃不饱、穿不暖、未解决饮水安全,安全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无保障等困难。

 (三)贫困户精准识别的主要程序:农户申请→村级初审并入户调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纠错)→乡镇核查公示(纠错)→县级审核并公告(纠错)后批复→签字确认(乡村两级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与农户共同签字)→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简称“一比对两公示一公告”。

 (四)贫困户识别的排他性因素:各地要充分结合“两不愁三保障”并兼顾当地生产生活收入水平进行参考界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要慎重识别:

 1.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在国土部门存在不动产登记(不含因灾重建、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 2.家庭成员拥有小轿车、载客机动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

  - 3 - 3.家庭成员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不含公益性岗位和临聘人员); 5.举家长年在外(1 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生产和生活失联户; 6.子女或法定赡养扶养人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扶贫标准,未尽赡养扶养义务的老人户; 7.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不含孤儿); 8.其他明显不符合扶贫开发对象标准的情形。

 (五)贫困户识别清退 1.“排他性因素”在先,识别建档在后。因农户刻意隐瞒收入、家庭情况等原因造成误识别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户,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按识别程序,通过“两公示一公告”,取消该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并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予以清退,当地人民政府有责任追回被清除的农户违规享受的帮扶资金或物资。

 2.识别建档在先,“排他性因素”在后。对于按标准、依程序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后,通过帮扶、自身努力发生“排他性因素”的农户不做清退,达到脱贫标准后及时依程序脱贫。

 二、脱贫退出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脱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

  - 4 - 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通过退出程序审批后认定为脱贫。

 “ 一达标”: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线。(2020 年脱贫标准提示: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总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口数 1.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的总收入指调查期内农户家庭成员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总和。特别注意,总收入不扣除生产费用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性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通过付出劳动从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各种现金和实物。

 (2)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策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3)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农户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成员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救助、政策性生产和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补偿;农户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农户间的实物馈赠。

 (4)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金、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2.生产经营费用总支出:指农户家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支出(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地膜、饲料、灌溉、承包土地、雇工、运输、购买农机具、雇佣农业机械等)。

  - 5 - 为人均纯收入 4000 元。)

 “ 两不愁” :指不愁吃、不愁穿。

 1.不愁吃。包含吃饭不愁、饮水不愁。

 (1)吃饭不愁。农户不缺粮,有肉类、蛋类、豆制品等吃(因生活习惯等非经济原因从来不吃的除外),能吃饱。

 (2)饮水不愁 (具体标准详见第 30 页)

 2.不愁穿。有换季衣服,夏天有单衣,冬天有棉衣。有换洗衣服、鞋子,有御寒被褥。

 “ 三保障” :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有保障。

 (具体标准详见第 9 页、第 14 页和第 24 页)

 (二)贫困县和贫困村退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贵州省贫困县退出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脱贫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程序:村民小组提名→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乡镇党委政府按照 5%比例抽检→县级审批认定→签字确认(乡村两级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与农户共同签字)→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脱贫。

 (二)贫困村退出程序:贫困村申请→乡镇审批→县级批准→签字确认→省市级备案。

 (三)贫困县退出程序: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公示和审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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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保障

 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人口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 号)

 2.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脱贫退出标准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2 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 号)

 4.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 号)

 5.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99 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 号)

 7.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 号)

 8.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1〕134 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 号)

 10.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 号)

  - 7 - 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需有保障义务教育的相关措施和记录。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 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 3 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 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 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 1000 元/生·年、非寄宿生500 元/生·年,初中寄宿生 1250 元/生·年、非寄宿生 625 元/生·年。(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 2019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 4 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 800 元/生·年。

  - 8 -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 1500 元/生·年、二档 2000 元/生·年、三档 2500 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 1000 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 400 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 500 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 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 2000 元/生·年。

 2.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 2000 元/生·年。

 3.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 6000 元/生·年(从 2019 年开始实施)。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

  - 9 - 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 400 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 500 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 8000 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 5000 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 3300 元/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 3830 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 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具体规定详见第 65 页)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不超过 8000 元/生·年。

  - 10 -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毕业生本科不低于 7000 元/生、专科不低于 6000 元/生,在校生不低于 5000 元/生,新生不低于4000 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 6000 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 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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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

  - 12 - 医疗有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落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市(州)域内“三重保【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 号)

 2.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 号)

 3.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 号)

 4.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 号)

 5.关于做好 2019 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388 号)

 6.关于做好 2019 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27 号)

 7.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1 号)

 8.关于印发贵州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35 号)

 9.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 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66 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02 号)

 12.贵州省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方案(黔医保发〔2020〕1

  - 13 - 障”“一站式”即时结报等措施。

 一、健康扶贫 (一)健康扶贫“三个三” 1.医疗卫生机构“三建成”。一是每个贫困县建好 1 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二是每个乡镇建成 1 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能。三是每个行政村建成 1 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含分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已整体搬离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2.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一是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合格的执业医师。二是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 1 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全科医师。三是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即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以下其中 1 名:合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提示:如果该行政村有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公立医院覆盖的,表明有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不设村卫生室。

  - 14 - 3.医疗服务能力“三达标”。一是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有一所县医院(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常住人口超过 1 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 号)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三是常住人口超过800 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提示:1.村医的配备方式:根据国家要求,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村医配备问题。一是招聘,由县级卫生健康局牵头,积极招聘具有资质的人员直接到村卫生室工作。二是调剂,由县级卫生健康局牵头,统筹使用乡镇范围内“一村多室”“一室多医”的乡村医生,调剂到无合格医生的村卫生室开展执业。三是定期派驻,对于人口稀少、山高路远,难以留住乡村医生的卫生室,由县级卫生健康局牵头,从乡镇卫生院和上级医疗卫生单位安排具有合格资质的医生定期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生姓名、时间、联系方式向当地居民公示,且每周工作不少于四天。四是定向培养,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五是在岗人员培训考核,针对现在岗的卫生员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指定村卫生室执业。2.村民的医疗需求决定了村医的工作方式:坐堂服务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如定期排查的医生每周工作不少于四天是指在村域内服务为村民服务 4 天,而不是坐堂服务 4

  - 15 - (国卫基层发〔2014〕33 号)要求,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 60 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二)健康扶贫“三个一批” 定义: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是指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 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即定临床路径、定救治医院、定单病种付费、定报销比例,加强救治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1)享受大病专项救治对象 一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二是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名单 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 25 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2.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提示:四室分开是指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可以是分开的四间房屋,也可以是划分清晰的四个区

  - 16 -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服务要求:高血压:对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 4 次面对面的随访,每年进行 1 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糖尿病:对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 2 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 4 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 4 次面对面随访,每年进行 1 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重症精神障碍: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 4 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结核病:对辖区内常住的确诊肺结核患者,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若 72 小时内 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 10 天随访 1 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 1 次。

 提示:应签尽签含义为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签约意愿(自愿签),在家(常住人口)的 4 类慢性病患者提供签约服务;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可以按户签订,也可以按人签订,鼓励按户签订;3.签约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4.未签约人群需注明未签约原因。

  - 17 - 3.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完善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财政给予 50%以上的补贴,特困人口全额补贴;在大病保险上予以降低起付线50%、提高报销比例10%等重点倾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医疗救助和民政部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按病种付费。

 (2)实行“一站式”结算 ——“先诊疗后付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患者,凭相关身份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无须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基本医保政策、扶贫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就医。建立贫困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简化医疗程序。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付部提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主要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提示: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 18 - 分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减轻贫困患者看病经济负担。

 ——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搭建健康扶贫慈善救助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为农村贫困患者提供慈善救助,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医疗保障 (一)资助参保 2020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 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 120 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二)三重医疗保障 1.基本医保。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保障政策。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落实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的优惠政策。

 3.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 70%。

 提示:对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 25 个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在病种救治定(限)额费用内,统一按医保扶贫三重医疗综合保障待遇标准执行。

  - 19 - (三)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市(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流程 (1)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办理就医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患者相应资格确认,必要时与患者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实,准确兑现医保扶贫政策。医保扶贫保障对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待遇及报销资金等情况初审后,打印支付结算单据,交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各层次的报销资金统一实行垫付制,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现场报销,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一站式”,出院结账单“一单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3)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实际发生的各项垫付资金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申报资金总额的 70%,之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支付剩余资金,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2.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 (1)提供凭证 在非联网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参保患者,向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保证(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原始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申请报销。

  - 20 - (2)核实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在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系统病案登记录入、病案调查核实,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初审和复核无误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支付到患者指定金融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特殊病案、疑问病案等情况除外。

 3.省级及省外直补结算定点医疗报销流程 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直接结报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需返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和支付流程按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执行。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按相关规定,定期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经办机构申请回款。

  - 21 - 住房保障

 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人口安全住房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 号)

 2 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 号)

 3.关于印发 2017 年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的通知(黔建村通〔2017〕212 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黔财建〔2017〕330 号)

 5.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3 号)

 6.关于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 号)

 7.关于印发《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简易评定标准(试行)》和《贵州省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 4 类重点对象认定程序》的通知(黔建村通〔2018〕317 号)

 8.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相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20〕28 号)

  - 22 - 一、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及方式 1.保障对象: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 4 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2.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一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二是居住养老院、残疾人托养机构等。三是购买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过渡安置房等。四是与子女或父母等有安全住房亲属共同居住,租赁安全住房或居住闲置安全公房等。

 二、农村危房改造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 1.危房户认定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2)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提示:1.A 级或 B 级住房为安全住房,不需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解决的是住房安全问题,改造后房屋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2.贫困户退出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未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同意,县级扶贫部门不得批准脱贫退出;对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提交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组织核实。3.各地不得随意提高住房安全保障标准,不得将串户路未硬化、庭院未硬化、无标准卫生厕所、室内环境较差等人居环境整治事项或已有安全住房仍使用旧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但未拆除旧房等作为住房安全无保障对象,更不得变相引导贫困户建超标准的大房子,增加贫困户建房负担。

  - 23 - 部门认定为准。

 (3)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2.危房鉴定标准 (1)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根据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结果,综合考虑房屋整体破损情况。

 (2)有一项及以上为严重破损或全部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一级。

 (3)有两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二级。

 (4)有一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三级。

 (5)一级危房对应国家 D 级危房,二级及三级危房对应国家 C 级危房。

 (6)对难以评定的或对评定结果有争议的农房,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机构鉴定。

 (7)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严重破损和中度破损标准详见《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建议评定标准(试行)》。

 (二)认定程序 1.收集对象名单。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评定房屋等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新增 4 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危房(一级危房对应国家 D 级

  - 24 - 危房,二级、三级危房对应国家 C级危房)的 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并建立年度危房改造台账报县级人民政府。

 3.复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台账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在县、乡、村三级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公示期群众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 4 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4.上报审定。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住建、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全面复核。市(州)人民政府复核无误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省级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开展审核(其中,省级扶贫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家庭身份;省级民政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核上报人员名单是否重复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最终汇总形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台账。

 (三)改造措施 1.在依据农村危房评定标准科学评定危房等级基础上,分类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安全。

 2.对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不需要拆除新建的二、三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更换、维修相关构件,实现农房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达到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 25 - 3.对整体危险需要拆除的一级危房,新建房屋要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

 4.新房建成后必须及时拆除旧房,坚决防止建新不拆旧、建新仍住旧等现象,杜绝安全隐患。

 (四)改造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 4 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 1 至3 人户控制在 40—60 平方米以内,且 1 人户不低于 20 平方米、2 人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3 人户不低于 40 平方米;3 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8 平方米,不得低于 13 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堂屋、仓储用房以及农业生产等附属用房不计入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堂屋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仓储用房、农业生产用房等附属用房不超过建筑面积的 40%。

 提示:减轻贫困户建房负担原则 1.统筹资金。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2.降低成本。原则上 C 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 D 级危房除险加固。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3.提供便利。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提示:对 4 类重点对象要引导合理建设住房面积,防止贫困户因建房加重贫困程度,要引导危改户转变贪大求洋的观念,理性实施危房改造。

  - 26 -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资金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户等 4 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财政补助 3.5 万元/户,二级危房财政补助 1.5 万元/户,三级危房财政补助 1 万元/户。

 2.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3.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改造验收通过后 10 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4.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形 (1)拥有安全住房的;(2)无房户;(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6)已遗弃的危房。

  提示:这里的危改资金补助标准仅适用于 2017 年以来认定的农村危房改造 4 类重点对象。

 提示: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 4 类重点对象动态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18〕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20〕28 号)规定:1.对“举家搬迁至外地的贫困户,经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有稳定安全住房产权证明的”或“经村委会和 1 名以上亲属联系 3 次以上,均无法联系危改户本人达3个月以上”,不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如户主在被核销危改资格后返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级政府兜底解决。2.长期整户外出务工贫困户有证据证明其现有居住地自有或租赁房屋符合住房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住房安全有保障。

  - 27 -

 饮水安全

  饮水安全: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有水喝,饮水安全达到当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主要标准:

 1.水量评价。人均日用水量 35 升。

 2.水质评价。采取望、闻、问、尝等方法,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倡导煮沸饮用。

 3.用水方便程度评价。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入户的均为达标;供水未入户的,人力取水往返水平距离不超过 1 公里、垂直距离不超过 100 米为达标。

 4.供水保证率评价。集中供水的年累计断水时间不超过36 天为达标,分散供水的缺水时间连续不超过 30 天为达标。

 【政策来源】

 1. 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 号)

 2. 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退出标准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2 号)

 3. 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DB52/T1285-2018)

 4. 国家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

  - 28 -

 提示:1.因干旱、冰冻、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造成的水源水量不足、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季节性水量不足或临时断水(集中供水的年累计断水时间不超过 36 天,分散供水的缺水时间连续不超过 30 天);或因雨季浑浊等造成水质偶尔不好(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倡导煮沸饮用)在此期间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等采取送水车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只要符合《准则》要求,均可视为饮水有保障。

 2.不得将管道是否入户,入户水表、水龙头是否安装,全天是否不间断供水,消毒设施是否配备,每户是否配有水池(水窖),水费是否收取,是否有管理单位和管水员,水源地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等作为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各地具体情况不一样,执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把握,不能一刀切。

  - 29 - 易地扶贫搬迁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一)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 50%以上、50 户以下的自然村寨,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 户以下“组【政策来源】

 (一)易地搬迁文件来源:

 1.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 号)

 2.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迁指发〔2017〕5 号)

 3.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 号)

 4.关于贯彻落实“六个坚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委厅字〔2018〕54 号)

 5.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

 (二)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文件来源:

 1.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 号)

 2.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 号)

 3.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7 号)

 4.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

 5.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医疗卫生后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13号)

  - 30 - 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

 (二)搬迁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是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四是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 50 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 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 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

  - 31 - 体搬迁。五是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三)搬迁对象识别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1.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2.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然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3.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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