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与国家兴衰:奥尔森利益集团理论的运用与探析


  奥尔森认为现代社会中利益集团具有分利性,这种分利性导致社会效益下降、效率低下,尤其是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这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错误倾向,使人们把精力集中到院外活动或卡特尔活动等非经济活动中。奥尔森将利益集团理论运用到研究国家兴衰这一重大课题,实证考察了英国和二战后前西德、日、法等国家,在国别研究和比较分析中,他认为打碎利益联盟、根除制度僵化症是进入兴盛之门的钥匙。
  [关键词]奥尔森;利益集团理论;经济增长与国家兴衰
  [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3-0181-05
  吴自聪(1972—),女,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政府经济学理论。(吉林长春 130012)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均衡发展与政府作用比较研究”(项目编号:05JA810004)、吉林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当代中国利益集团与政府能力建设”(项目编号:200618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1998)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者,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奥尔森以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和固有逻辑为基础,以分析利益集团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为主线,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阐释经济增长和国家兴衰,提出了一种独特的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框架。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对于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对其加以梳理与评析。
  
  一、集团的分利化倾向分析:利益集团理论的阐释
  
  奥尔森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制定的公共政策,应当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参与和广泛协商的结果。然而,现实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又都不可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因为社会协商通常并不是大众个体之间的协商,而是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而“社会中一些人群如消费者、纳税者、失业者以及贫民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为他们既不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又不是人数很少的个体集合;这样他们很可能被排除在社会协商之外”[1](P44)。在此情况下,那些建立了组织的社会群体,就会利用自己的集团优势,采取各种直接的或间接的手段,不断地对政府的政策过程施加影响。这样,政策的内容和实施的结果难免偏重于这部分有组织的人的利益而忽视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按照他的看法,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群体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就是利益集团。
  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追逐特殊利益。对集团来说,有两种增进其成员利益的途径:一种是通过努力增加全社会的总体利益,从而使自己在总利益中的份额随之增加;另一种是努力争取自己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得到更多的份额。经验表明,集团均倾向于后一种方式为自己的成员牟利。其原因在于任何一个集团要想使全社会的效率提高,就必须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负担促成这一目标的全部费用。而每个组织的成员人数同全社会的总人口相比又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获得的仅是其中极小部分的利益,而那些对此未作任何贡献的其他社会成员也能获得同样的份额。因此集团为其成员谋取利益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尽量在社会总利益中争取较大份额,而“不会关心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1](P51)。奥尔森将这些集团称为“分利集团”(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分利集团中的个人的行为是最优的;如果把分利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其“行为”也是最优的。然而令世人感到悲哀的是,社会——即游离于分利集团之外的成员——则受到了损害。奥尔森在这里用了一个恰当的比喻:许多人一齐冲进了瓷器商店争抢瓷器,结果一部分人虽多拿了一些,但同时还会打碎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从相当意义上讲,这恐怕是对“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命题的最形象的诠释了。
  奥尔森认为,集团的分利行为最终会造成社会中的政治冲突加剧。由于利益集团的目的在于重新分配国民收入而不是去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因而分利行为把人们的目光集中在再分配问题上,这种重视再分配的现象使社会政治生活中相对增加了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同时减少了对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关心。分利行为的零和特征使得一些人的收益增加,但同时意味着另一些人收益的减少,可能导致分配不公,从而引起成员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分利行为侵入政治决策领域,使得群体间在政治上的分歧严重起来。“在分配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加上由此而引起的政局上可能的多变与不稳定,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失控。”[1](P55)
  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最大弊端是效率低下。这种低效性首先表现为决策的迟缓性。“特殊利益组织和集团进行决策所需的时间远大于该集团的企业或个人的决策周期。”[1](P62)虽然利益集团是由一些具有利益共同性的企业或个人组成的,但由于参加协商的各方在如何分担集体义务方面常常存有较大分歧,因此取得全体一致的意见是极不容易的。这使得利益集团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往往是在失去了有利时机之后才能做出。其次,利益集团的低效性还表现于对新技术的排拒性。“分利集团往往要干扰其所属的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并阻碍其变革,从而降低其增长率。”[1](P72)尽管技术进步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它也会改变垄断组织的生产政策乃至团体成员之间的相对地位,因而利益集团对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更新大都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总是试图利用集团力量来抵制或延缓新技术的产业转化。再次,利益集团的垄断性也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益下降。“分利集团至少在其势力大到某一程度之后,就会企图垄断一切。”[1](P76)利益集团所竭力追逐和维护的是一种从社会总利益中分割出去的特殊利益,而这种利益又是集团成员所共享的,当这种特殊利益已达其上限并被某个社会组织所垄断时,这一组织就不会扩大自己的规模。因为组织的成员越少,每一成员分得的份额就越大。
  利益集团的低效性还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效率,尤其是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院外采取了不少特殊手段,造成许多非正常案例,使立法和政府活动更加复杂。例如,通过游说争取某项收入的税率降低,结果使税收过程变得更为复杂;通过游说增加某些商品的进口税,结果使贸易立法复杂化。“鉴于普通公民对监督复杂的公共政策缺乏兴趣,因此院外活动的结果使事情愈复杂化就愈容易获得成功,这样自然会导致全部社会活动进一步复杂化。”[1](P80)立法复杂化并不意味着政府效率的提高,法律多并不意味着漏洞少。新的法律出台以后,律师等有关专业人员可能应某个小集团的要求,千方百计去钻该法律的空子以逃避某种义务或谋取非法利益,执法官员和立法机构再设法补充或修正该法律以堵塞其漏洞。立法之后的这种“猫捉老鼠”式的“找漏洞”与“堵漏洞”的无休止的循环,既造成法律的复杂性提高,又增加了法律的执行成本。
  分利活动频繁会造成一种错误的行为导向,使人们把精力集中到院外活动或卡特尔(cartel)活动等非经济活动上面,“增加生产的动力减退了,而企图多占有一些产品的动力增加了。销售商品和出卖劳动力的报酬减少了,而逃避或利用法律、政治和官僚主义以及通过讨价还价和复杂协议而获利的报酬则增加了。”[1](P83)这种“政治化”行为导向激发起人们对政治讨价还价的兴趣,结果使协议更复杂,法律更繁琐。在政治竞争更加激烈的同时,生产率因此而降低。这种社会发展动力的变化,又反映到了社会演化的方向上。只有受过教育和掌握了丰富知识的人,才具备处理繁琐而复杂的法律、政治事务的能力,才能适应这种以集团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竞争环境。而那些天赋较低的弱者和贫者,他们既缺乏有效的刺激手段以建立自己的组织与强者相抗衡,也难以树立明确的利益目标作为自己的生活追求,因而只能处于一种被动不利或消极反抗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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