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让渡理论:分析与诠释


  摘要:在关于国家起源的诸多理论中,“社会契约论”对公民财产权的让渡有一定的理论解释力。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个人为了保障和维护那些在契约中得到公认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权利而建立了国家;公民财产权需要国家来作保护人,而国家需要公民让渡的财产来维持运转。该理论有助于国家和公民正确认识、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让渡理论;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03-29
  作者简介:高景芳(1974-),男,河北河间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王永强(1978-),河北衡水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保障农民权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8ASH009。 公民财产权的让渡是指公民财产权向受让主体的移转。根据受让主体的不同,公民财产权的让渡可以分为向其他个体的让渡和向国家的让渡。前者如通过买卖合同移转财产,后者如通过税收和征收实现财产权的移转。本文所谓公民财产权的让渡特指公民财产权向国家的移转。
  一、社会契约:“让渡”的理论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凡是有人类居住的地方就有‘国家’”[1]。“国家的出现,是古代世界最重要的成就”[2]。公民财产权、法律体系等制度安排的存在都假定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关于国家理论较为深入的探讨有可能真正实现对公民财产权的解析。而在关于国家起源的诸多理论中,较有代表性者乃“社会契约论”和“阶级斗争论”。其中“社会契约论”对公民财产权的让渡理论有一定的解释力。
  (一)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思想无疑来源于“契约”。“所有它的营养则完全来自法律学的纯理论”[3]。荷兰思想家格老秀斯最早提出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他认为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整的联合体”[4]。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从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出发提出,既然自然状态如虎狼之境悲惨可怕,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要求摆脱它而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就相互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从此“按约建立的国家”便产生了[5]。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英国另一位思想家约翰·洛克也试图以自然法学说阐明国家的起源。他用那种雄辩的语言说:“任何人放弃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当这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6]。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阐述。在他看来,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7]。霍布斯、卢梭所谓“权利转让”,其实就是“权利让渡”的另一种表达。
  总结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对于国家起源的观点,他们一个共同的认识是,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通过平等协商和相互合意组成国家,并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在这一让渡过程中,权利便转化成为权力。在这份社会契约之中,人们约定:让渡给国家的权力是用来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而在这份让渡给国家的“权力清单”中,一定包括了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权。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评析
  “社会契约论”自其提出,即招致不断地批评。英国保守主义者伯克就认为, 如果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话, 那么也是各代人之间的一个契约。 这一观点实际上否认了社会契约的理性创造国家说,而趋向于把国家视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是由特定的环境、条件、性格、气质,以及人民的道德、民俗和社会习惯所决定的。而另一位著名的英国思想家弗格森则明确指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 它确实是人类行动的结果, 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此后还有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功利主义学派的批判,以及实证主义学派的批判。所有这些学派或人物都从不同角度证明了社会契约论的不能成立[8]。
  其实,“国家起源无论是靠契约还是靠武力,产生一个有活力的政治结构,都是一个漫长的创新制度组织的过程”[2]。任何一种国家理论都不是对历史的描述和真实再现, 而是一种探求性解说。“它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3]。社会契约论只是证明国家发生及其合理性的模式或话语之一。人类历史(包括婚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自有其本来面目,不同的学者就不同的领域、甚至在同一学科领域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得出的结论都可能有所不同,应该各有其历史合理性与历史局限性,需要辩证地看待。
  二、公民财产权让渡理论的提出
  (一)“让渡”的概念
  让渡,意思就是让出移转。公民财产权向国家的让渡, 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把财产权让出移转给国家。在现代契约社会中,权利的让渡是社会行动者相互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公民权利的让渡,是国家与公民关系成立的现实基础,从而也是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财产权关系成立的现实基础。公民财产权让渡理论是对传统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财产权利观。
  (二)财产权让渡理论与社会契约理论的关联
  政府要履行自己的职能,就不可能不拥有相当的支配权和强制权。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绝对不能成为政府权力支配的对象。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干涉公民这方面的权利。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上述的“例外情况”,关键是如何基于法治的观点,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审视和把握这种“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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