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解放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政治解放;人类解放;政治文明建设
  [摘要]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观念就是人的“解放”。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把人的“解放”过程区分为“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并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政治解放的内涵。政治解放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政治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政治解放理论对于理解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中图分类号] B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257-2826(2006)12-0018-08
  
  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写于1843年秋,载于1844年《德法年鉴》。在此之前,欧洲近代政治哲学在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的孕育下,已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发展,其中产生了马基雅维利、格劳修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黑格尔、贡斯当、阿克顿、托克维尔等一批至今仍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领域有着重大影响的思想家。在这期间,欧洲也经历着剧烈的政治革命和社会变革,其中发生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资产阶级“光荣革命”和爆发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历史,堪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中颇具象征意义的“历史符号”。《论犹太人问题》一文,可以说是马克思对近代以降欧洲政治哲学理论与政治实践的一个重要的总结,同时也是马克思系统地阐释自己的政治哲学基本思路的一个不可多得的历史文献。概括起来说,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观念就是人的“解放”。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把人的“解放”过程区分为“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并比较系统地阐释了政治解放的内涵。以往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更重视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理论,而把政治解放理解为已经过时了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范畴。然而,当我们今天审慎地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时,最需要特别注重的恰恰应该是马克思关于“政治解放”的基本观念和理论。 
  
  一、政治解放的内涵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对政治解放的阐释,主要是围绕宗教问题、人权问题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展开的。很明显,这三个问题恰恰也就是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三个理论主题。
  
  (一)政治解放与宗教问题
  鲍威尔认为,犹太人的解放就是犹太人从犹太教中的解放,就是放弃犹太教。针对鲍威尔的这个观点,马克思指出,只是探讨“谁应该得到解放?”这样的问题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必须指出人们所要求的是哪一种解放?这种解放的本质要求哪些条件?为此,马克思把人的解放区分为“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两个不同的范畴,并指出,德国的犹太人所要求的解放是公民的解放,政治的解放。因此,真正的问题是,政治解放的观点有没有权利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切人放弃宗教呢?
  马克思认为,一切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一切宗教的解放,亦即“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就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再维护任何宗教,而去维护国家自身的时候,国家才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1](P426)这也可以说是把人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亦即把宗教从公法范围内驱逐出去,转到私法范围。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而是成了市民社会这个利己主义领域的精神。因此,“在政治上从宗教解放出来,宗教依然存在,虽然不是作为特权宗教存在。任何一种特殊宗教的信徒和自己作为公民的矛盾,只是一般世俗矛盾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矛盾的一部分。……国家从宗教得到解放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得到解放”。 [1](P435)犹太人不必完全和无条件地放弃犹太教,也可以在政治上获得解放。例如,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北美国家中,宗教不仅存在,而且表现了生命力和力量,这表明“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备并不矛盾”。
  马克思进而指出,在完成了政治解放的条件下,“政治国家的成员之所以信奉宗教,是由于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市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二元性;他们信教是由于人把处于自己的现实个性彼岸的国家生活当做他的真实生活;他们信教是由于宗教在这里是市民社会的精神,是人们相互脱节和分离的表现”。[1](P434)完备的政治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类生活,即以人的类的共同性为基本内容的生活,而物质生活则是一种自私的生活,追求个人私利的生活,“物质生活这种自私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1](P428)所以,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们在观念上和现实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生活,人把自己看作是社会存在物,并作为类存在物和别人共同行动,理解到、意识到并追求自己的社会性;而在市民社会的生活(物质生活、现实生活、尘世生活)中,人只是一个私人,即追求自己的私利的私人,把别人当作自己的工具,也把自己降低为工具。
  现代社会中的人二重化为公人和私人,使得被逐出政治共同体的宗教成为市民社会这个利己主义领域的精神,亦即当公共生活或共同生活本身不再需要宗教纽带的时候,信教就成了个人的事情,个人通过某种宗教而表现出与别人的相同和不同。“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并不是政治解放的一个个别阶段,而是它的完成;因此,政治解放并没有消灭人的实际的宗教观念,而且它也不想消灭这种观念。” [1](P430)
  
  (二)政治解放与人权问题
  在犹太人问题上,鲍威尔认为,人要获得一般人权,就必须牺牲“信仰的特权”。为了反驳这一观点,马克思首先对人权概念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人权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即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政治共同体或国家。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这种权利决不以无条件地彻底废除宗教为前提。另一部分权利,也就是最需要研究的权利,是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马克思强调,人权之中的不同于“公民”的这个“人”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因而“首先我们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不同于 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 的所谓人权(droits de I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依据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宣言》和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这些权利包括平等、自由、安全、财产。
  关于自由权利,马克思依据法国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对自由所作的规定,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然而“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也就是说这是市民社会中独立的个人的自由权利,因此,“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1](P438)这种属于个人的自由权利,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生活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上。
  从市民社会生活的物质因素上说,人的自由权的基本的内容就是私有财产权利,亦即“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 [1](P438)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这项人权作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但是,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因而这又是一种“自私自利的权利”。在国家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肯定政治解放使国家在政治上超越了私有财产,即一旦国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国家作为国家就废除了私有财产,或宣布了私有财产在政治上已被废除。但也正如在政治上超越宗教并没有在世俗生活中废除宗教一样,“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1](P427)这一点也正是政治解放的局限性、矛盾性的基本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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