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法理学相结合的国际私法教学方法


  摘要: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为法学诸学科提供着原理、方法上的支持。将法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引入到国际私法的教学中来可以从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加深学生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无论对法理学还是国际私法学都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法理学;国际私法;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2-0117-03
  
  法理学和国际私法学都是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中法学专业的主干课。一般认为,这两门学科各自独立,且从法学学科体系上来讲,法理学属于基础性学科,而国际私法则属于“高阶性”学科,同时又由于在开设时间上二者往往有一到两年的间隔,因此,大家普遍认为,法理学与国际私法学应当是“井水不犯河水”,从事国际私法教学的人士也很少意识到法理学在自己教学过程中的特殊意义。然而,由于法理学本身的基础性,决定了它在法学各个分支学科——当然也包括国际私法中一定有它的用武之地。
  另外一方面,随着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目前,跨学科的研究渐成热点:例如在国际私法方面,目前国内学术界就有比较法与国际私法、宪法与国际私法等多个不同的研究方向。在这些交叉领域已经产生了诸多的学术研究成果。而这一切都给从事国际私法教学的人提示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教学方法的改进,注重跨学科知识的讲授,而不是像以往仅仅局限在国际私法范围内讲授国际私法。
  
  一、在国际私法教学中注重运用法理学理论的意义
  
  法理学对于整个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在进行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注重结合法理学的理论知识有哪些具体的价值和意义呢?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体会,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注重结合法理学知识,可以加深学生对国际私法理论的认识,使之能够抓住问题的本质,将自己对相关理论的认识理解得到升华。
  国际私法研究的是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其核心内容无非是法律冲突的产生以及如何解决。这两方面内容,前者,即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是一个立法问题;后者。即法律冲突的解决,则主要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也都是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因此,结合法理学的理论知识来讲解这些国际私法问题,必定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其中的价值和内涵。
  第二,在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注重结合法理学知识,能够使学生对一些问题形成正确的认识。
  国际私法既然是研究涉外领域的法律问题,就难免要牵涉到一些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而在这些问题背后,则一定包含着一些意识形态上的问题。这一情况也恰恰给法理学提供了用武之地。例如国际私法上所要讲的一些经典案例,有一些就充分反映出各个国家的法院在进行法律决策的时候都要考虑到本国利益以及各种政治政策,而忽略了法理学理论的分析,就可能会使学生形成错误、消极的认识。
  第三,从法学学习的角度来讲,在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注重结合法理学知识,能够使学生的所学前后融会贯通,形成一个知识整体。
  一般来说,在各高校学生学习国际私法之前,往往都已经学过法理学,这样实际上也给我们在教授国际私法的时候结合法理学提供了条件。通过两个学科的交融,使学生在学习国际私法的同时既复习了以前所学的知识,同时又对两门学科都加深了认识,可谓是一举两得。
  
  二、在国际私法教学中引入法理学的切入点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地将法理学与国际私法学结合起来进行国际私法教学呢?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和体会认为,主要可以从法理学和国际私法学的交叉领域入手。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作为整个法学基础性学科的法理学有四个特点:“其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其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其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其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这四个方面正是我们可以着手将法理学与国际私法结合起来的领域。以下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加以分析。
  
  (一)一般性、基础性理论方面
  法理学在一些一般性、基础性理论方面能够为国际私法教学提供理论支持。在这方面笔者举两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与法律文化理论。
  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无非是涉外民事领域中存在的法律冲突,而法律冲突问题也往往是国际私法课程开始的起点。在这一环节就有许多值得从法理学角度来着重分析的地方。例如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其中一点就是各国的民事立法存在差异,那么,假如我们再深入地问一句:为什么各国的立法会存在差异呢?这就触及到了法理层面的问题了。
  对于这一问题并不是像一般人理解的那样与国际私法无关,事实上恰恰相反,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对国际私法意义重大。因为,假如不了解立法差异产生的深层原因,就无法正确认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就无法理解法律冲突存在的恒久性,进而也就无法认识到国际私法中的核心规则——冲突规范的重要价值。因为冲突规范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在涉外民事领域普遍存在着法律冲突需要解决,而这种法律冲突之所以会产生,除了法的域内域外效力的存在等原因之外,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各国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假如这种立法差异能够从源头上消除,那么也就等于解决或者说避免了法律冲突。但事实上能否做到这一点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了解各国的立法差异为什么会形成?为什么对于同一问题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规定?
  这些问题恰恰是目前国内国际私法学界研究和教学的弱点。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尚未对一些更具基础性却影响着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体制的问题以足够的重视,如法律互异与冲突自身有什么特征,其演进有何规律?这些问题显然制约着法律冲突体制的构筑和发展。传统国际私法学者对法律冲突的认识,要么归因于各主权者立法行为的自主性,要么归因于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差异,或含糊其词地归结为国情互异所致。这些认识会局限国际私法学的发展,不利于全面科学地把握国际私法本质及其演变规律。”
  其实,在法理学领域,对法律差异的形成原因问题早有研究,比较著名的学说如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地理气候因素决定说。这一学说认为,各国法律制度的最初形成与其当地的地理环境、土壤性质以及气候条件密切相关,这些物质因素决定了该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特征,同时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质。除了孟德斯鸠的这一理论之外,还有如萨维尼的民族精神理论等等均可以用来解释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什么会存在差异。这些理论都可以为国际私法教学所用。作为教师在讲授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时应当注重这些理论的介绍和讲解,因为假如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讲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这一问题,势必会导致观点、视阈的狭隘,而与之相比,如果将法理学诸理论引入到国际私法教学中来的话,必然会开阔学生的理论视野,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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