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和梅因历史法理论比较研究


  [摘 要] 萨维尼的历史法以“民族精神”为理论核心,强调法的历史延续性和民族特色,推崇习惯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创立了历史考究的法学研究方法,这使得萨维尼理论成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法学理论体系,但由于过于强调法律的历史传统而忽视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使得这一理论具有守旧和复古的倾向而备受学界责难。梅因则以“法律进化”为理论核心,在赞同法律具有历史性的同时,强调法律是进化发展和可以改进的,不仅关注法律的过去更强调法律的现在和未来,成为科学的法学理论而备受褒扬。[关键词] 历史法理论;民族精神;古代法;历史方法;法律进化[中图分类号] D9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5)01-0001-05
  历史法学创立于19世纪初的德国,之后经过英国学者的发扬光大,成为西方19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同时形成的历史研究方法获得广泛的推崇和使用,历史方法同分析方法和哲学方法并称为古典法学研究的三种方法。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都否定“法律的实现依靠的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正义和理性”的自然法观点,同时也反对“法律的实现依靠的是以主权者的制裁为基本形式的一种强制力”的分析实证法观点,而是特别强调法的历史性,认为任何法律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历史根源,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中进行的。法也有自己的发展史,梅因的历史法理论受到萨维尼历史法理论的实质性影响,两人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历史并倾自己毕生精力,通过整理遗留的古代法律资料来研究和借鉴历史长河中的法律。尽管萨维尼和梅因的理论都是历史法学,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但两位法学大师的理论观点也存在许多差异。在迄今为止的法学理论界,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对梅因的历史法理论持认同的态度,几乎没有质疑和批评,而对于萨维尼理论的批评和质疑之声却一直不绝于耳,为什么同属一个法学流派却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学术评价?本文试图通过对萨维尼和梅因历史法理论内容的梳理,通过比较其学术观点方面的相同点和差异点,探究其中隐藏的真正原因。
  一、作为创新成果的萨维尼历史法理论
  萨维尼历史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强调“法与语言一样,都是民族共同信念的产物,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并随民族丧失其民族性而死亡”[1]。萨维尼创造性地提出应重视法的民族精神,突出法的民族性特点,强调特定的民族特性对于一个国家法的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性,重视法的普遍价值与具体民族特性的有机结合。“法的素材是通过国家和民族的全部过往历史而给定,而非通过任意所给定以至于它只是偶然是这样和那样,它产生于国家民族本身以及其历史的最深层本质,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必须审慎地考虑和充分注意这一点,以认清和启动具有内在必然性的既定历史素材,并使法律生机勃勃”[2]和充满活力。萨维尼历史法理论可以归结为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法是民族“共同信念和意识”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最为远古的时代,法律就已经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就如同语言、行动方式和基本社会组织体制一样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它们实际反映着一个独特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这就是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以及对其内在必然性的意识”[3]。萨维尼认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特征有机联系在一起,法律反映一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和意识,而民族的共同信念和意识就体现在历史当中,法律的根基也在历史当中,只有将法律根植于历史传统之中,才会形成真正体现民族共同信念和意识的法制制度。
  (二)法不能被创造只能被发现
  法律不是被创立的而是被发现和表达的,“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而消亡”[4]。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产生习惯,习惯逐渐发展成为习惯法,习惯法派生出实在法,而习惯法又是从“民族的共同信念和意识”中生长出来的,所以立法不是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臆造出来的,而只能是对习惯法的发现和记录,是利用技术的方法去发现和揭示法律中固有的民族信念。这种“借助于习惯的立法消除了法律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能够发现和保持纯粹的真正反映民族本来意志的法律”[5]。
  (三)法典应该具有很高的水准
  萨维尼认为,法典不仅注定要成为法的最终而且是唯一的渊源,而且应被期待和希望对可能提交到它面前的每一个法律问题作出回答,所以法典之所以成为法典至少应该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其内容应该保障最大限度的确定性及适用上的安全性,二是形式上必须将其内容以精确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能够从中推论出其它各种具体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不能产生歧义。“我们都渴望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任意专擅和伪善对于我们的伤害,同时我们也追求国家的统一和团结,专心致志于秉持同一目标的科学研究”[6]。
  (四)历史考究的法学研究方法
  萨维尼主张应将法视为一种在历史中持续进展和变化过程的体现,通过考察法律的历史形态和研究历史演进进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学的目的是国家立法功能的历史表达,法学所有的特征都是历史的,法学的历史考究方法的必要性是因为法学是特定时间和特定民族的,每一个法律或多或少都是过去的法律历史的结果。萨维尼认为历史永远是可尊敬的老师,在法学的研究中贯穿历史考究方法,才能真正表达和发现现行法。正是受到萨维尼历史法学理论中的历史考究和“民俗学法学研究方法的启发,后来的研究者进一步将社会学、文化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引入了法学领域,从而创立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和法经济学等法学边缘学科,丰富了人类认识法这一社会现象的途径和手段”[7]。
  综上所述,依照萨维尼的历史法思想,不同民族的法律有其特殊的性格和历史背景,是自然成长的而不是人为制定的。“法的成长与习惯的形成一样,是随着民族共同信念有机体的成长而成长起来的,不宜恣意加以人为干涉和压抑,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新法时,对传统必须加以斟酌考虑,以免新法成为具文或成为民族成长的枷锁”[8]。重视法律的历史性是萨维尼理论最为耀眼的闪光点,为认识和研究法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真正从历史发展的视线观察法律的内在精神以及将法律同特定民族联系起来的,萨维尼是第一人。

推荐访问:法理 维尼 研究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