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主权与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


  走向政治成熟
  
  一个世纪前,德国从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落后国家迅速崛起为一个欧洲经济大国,韦伯对此深感忧虑,因为他认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politicaIimmatuanty),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甘阳在论述韦伯的文章中指出,现代经济发展必然促成社会的高度分殊化,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具有日益多元分散的社会离心力倾向,因此现代政治的基本任务即在于如何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以使多元分散的社会利益仍能凝聚为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不然的话,整个民族将出现只有社会离心力而无政治向心力、只有地方和集团利益而无民族利益的危险局面,其结果将是整个民族呈现分崩离析的状况。由此,落后民族经济崛起的背后所隐含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该民族的政治主导力量是否有足够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意志去塑造一种新的政治机制,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
  当下中国和百年前的德国政治处境在很大程度上有些类似,虽然在经济上崛起为继日本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经济体,为举世所瞩目,但中国的现代化并未完成,尤其是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结构仍未定型,政治社会的急剧转型导致的价值流失以及道德秩序的崩溃和瓦解,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可能还将是一种常态。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价值观念要经过近三百年的历史才在欧洲社会扎根,成为欧洲社会价值结构的主要骨架。中国的知识人如何担纲起中华民族文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主流价值结构重建的历史责任,可能首要的理论任务是对“中国在进入下一世纪时必将面临的关键考验在于,古老的中华民族能否成熟为韦伯(Max Weber)所谓的现代‘政治民族’”这一问题的回答。
  在韦伯看来,德国不仅缺乏政治上的成熟,也缺乏文化上的成熟。韦伯所说的“政治上的成熟”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个层面是领导阶级要把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置于一己私利之上,或者把本阶层的利益等同于全民族的长远利益,有意识地把这个阶层改造为代表全民族的工具。第二个层面就是要有全民族的政治教育,以保证国民在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同时,都知道民族国家是自己生活的最终保证,从而积极投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第三层就是价值认同和文化主体性问题,强调一个国家、特别是它的精英阶层,必须有意愿和能力,在最高价值的层面上为自己文明的存在辩护,说明它的正当性,保持和增强它的理想色彩,在种种并存的、相互竞争的价值世界中,阐明自己的“存在必然性”,在关键时刻,有勇气肯定自己的价值体系,并担当起捍卫自己文明的责任。韦伯把对德国的经济和文化的思考放在“政治的概念”这一层面,强调的是德国民族国家对欧洲文化的主体性承担,即德国民族的文化主权问题,德国要成为欧洲文化乃至世界文明的领导者。韦伯指出,“民族国家绝非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上层建筑,绝非只是统治阶级的组织和‘虚构’;相反,民族国家立足于根深蒂固的心理基础。这种心理基础存在于最广大的国民中,包括经济上和政治上受压迫的阶层。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政治本能乃沉淀在大众的无意识层次。但正因为如此,经济政治领导的特殊职能恰恰就是要成为民族政治意识的担纲者,事实上这是这些阶层存在的唯一政治理由。”安德森就指出,“本照人类学的精神,我给民族(国家)一词作出如下定义: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天然是有限的,并且是有主权的(it is an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andimagined as both Inherently Limitedand Sovereign)。”艺衡在新近出版的《文化主权与国家文化软实力》一书中指出,民族政治意识的养成需要文化主权的锻造。在这一场全球化时代新的文化价值秩序领导权的争夺中,如果我们不能从主权角度来思考中国文化的现代转型,不能以文化主权来构造中国文化的现代形态,恐十自我们中华文明的复兴就会落空。文化主权的提出关乎中华民族在全球化时代的文明命运。艺衡这从主权来思考文化转型,不仅切问了中国文化传统最核心的部分,同时也是对当前世界全球化背景下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重建的一个深具刺激的思想回应。
  
  传统中国的“圣人之权”
  
  那么,如何来理解中国的主权形态呢?首先要从中国的历史中寻找它的根由。教会主权和国王主权之间的斗争构成了欧洲民族国家体制形成的内在动力,而在中国,则是文化主权和君主主权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中华帝国体制形成的基本动力。虽然在欧洲的主权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有诉诸文化层面的文化主权,例如法国革命时期,基佐在反对卢梭的人民主权专政时就诉诸欧洲文化传统的理性概念,提出理性主权来抗衡人民主权,但是没有像在中国的主权结构上,有文化主权这么一条非常清晰的路径,型塑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性格。
  在欧洲历史中,英格兰曾出现一种新的主权学说,鉴于英国议会具有全能的法律地位,该学说发展为主权必须属于某个特定的团体,而且必须具有法律专制的特征,这就划分出了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就法律命令或法律制度而言,法律上的主权者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并被形容为法律工作者的主权者;政治上的主权者则是共同体中意志得到最终服从的那个组织,被形容为普通俗人的主权者。在英国,法律上的主权因为由法律职业阶层来行使,因此诞生了一种法律家治下的普通法传统,对英国的这种法律家主权最经典的阐述体现于柯克在回答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一段话中。1608年,当詹姆斯一世试图基于法律是基于理性,认为他和法官一样具有这一理性的推理来为自己断案提供依据时,柯克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并作出了下面这一段著名的法律家主权的论述。柯克指出,“确实上帝赋予陛下天纵神明,自然的伟大禀赋;但是陛下并没有研习过他所治下的英国的法律,而与陛下的臣民的生活、继承、动产或财产有关的案件的判决,不是依据自然理性,而是依据技艺理性和法律的判决。法律是一门艺术,要求长期的研究与经验,之后一个人才能了解它”。基于此,柯克引用了布莱克顿“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说法。
  和英国主权学说类似,中国历史上的主权学说,也有一种类似英国法律上的主权的“圣人之权”,即文化上的主权。明儒吕坤(1536-1618)曾说:“天地间,唯理与势最尊。”依吕坤的解释:“理”意味着“圣人之权”,而“势”则指的是“帝王之权”。也就是说,支配传统中国社会两股最重要的力量是文化与政治的宰制权(主权),他们由儒生和统治者两大集团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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