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风险与道德教育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摘要:基于互惠和社会责任,助人成为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受助者讹诈或欺骗作为一种严重的负性刺激,会导致人们产生助人有风险的消极认知、助人不幸福的消极情感,从而易于形成不助人的消极道德态度与行为。道德教育者有责任直面受助者可能讹诈或欺骗的助人风险,敢于和善于进行双面论证,借鉴麦奎尔预防接种理论进行助人态度的预防接种,既要引导人们积极助人,又要引导人们学会甄别受助者,规避助人风险。
  关键词:助人风险;道德教育;预防接种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道德冷漠影响因素的社会心理学研究”(2013SJD720008)
  中图分类号:B82;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7)08-0027-05
  一、助人、助人为乐与助人风险
  在自然界,存在着一些动物和昆虫相互帮助的现象。如,蜜蜂、黄蜂、蚂蚁等膜翅目社会性昆虫,食物不足时会忍受饥饿喂养王后的子女,遇到掠夺者会以倒钩刺等自我献身方式保证王后和兄弟姐妹们的安全。有些鸟类在敌人入侵时,为保幼鸟安全会故意自我暴露,将敌人的注意力从幼鸟那里引开。狒狒群中地位显赫的雄性狒狒遇到捕食者,会一边发出狂叫给同伴报警,一边以敢死者的姿态冲向入侵者,即使不敌入侵者,也会掩护群体撤离,分散敌人的注意力,而自己始终处于最危险之处。非洲的成年野狗有的外出捕猎,有的则留在洞内照顾小狗,外出捕猎的野狗回来后会把肉从口中吐出来,分给留在洞内的其他同伴共享。猿猴在失去母亲之后常常由其他猿猴抚养,或由它们的哥哥姐姐照看,有的猿猴把爱倾注在本不是自己亲生的幼仔身上,关怀备至。
  人何以能够助人?心理学上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是本能论。该理论认为,为种属存在而牺牲个体是社会性动物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以上述动物和昆虫都有舍弃自身保护群体的本能倾向为例证明人类的利他主义是先天的。这种观点与孟子性善论观点一致,对人性抱有积极的态度,认为利他行为由遗传决定,是为保证物种的生存而牺牲个体的内部机制。二是习得论。大多数心理学家认为助人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而来的。婴儿没有助人行为,要到一定年龄阶段才能发展起来。研究发现,儿童帮助他人的意愿是随着年龄增长的,6至12岁是助人行为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与他们认知能力的发展、生活的范围和内容的变化使他们的道德判断从自我中心转向互惠是一致的。而且助人行为的习得还会受到父母、同伴及教师和社会宏观环境的影响,个体之间差异较大。心理学家在对助人者的采访中发现,个人在家庭中的早期社会化经历对其成年后的助人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父母以热情、支持和爱护的方式对待儿童,就会使儿童建立起一种利他和助人的心理倾向。儿童时期形成的观念及其父母的言传身教都是利他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模仿、外部獎惩也是形成助人行为的重要途径。
  人为什么要帮助他人?社会心理学家的解释有两点:一是互惠。即假设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都需要他人的帮助,因此自己帮助他人正是因为当自己遇到困难时会得到他人的帮助,助人即是帮助自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依赖,社会生活需要形成一种互惠互利机制。二是社会责任。进一步为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计,不管每个人是否互利,人都应当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父母应当抚养孩子,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别人遇到困难时我们应当提供帮助等等。人是道德的生物,古今中外无不将助人作为一条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个人需要将助人的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行为规范,形成道德义务感、社会责任感、信念和价值观从而推动其做出助人的行为。
  “乐”是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时产生的一种积极的内在心理体验。人们在内心自觉意识到遵守道德行为准则的必要性,就产生了道德需要。道德需要的满足与否便会产生不同的心理体验,产生不同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义务感、道德荣誉感和道德幸福感。道德情感的心理本质是道德需要。助人为乐中的“乐”就是当体现为利他行为规范的价值观和信念内化之后,个人助人行为的发生不是由于社会要求,而是因为自己感到“这样做是对的”,助人使自己感到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提高了自尊和自我价值感。助人为乐就是助人者获得了道德需要满足的一种积极的内在心理体验。然而,“助人”并不必然“为乐”,道德冷漠现象的存在便是最好的证明。
  1964年3月13日凌晨3点,纽约姑娘吉诺维斯(Kitty Genovese)在回寓所的路上遭一歹徒劫持,她大声呼救,在长达35分钟的时间里,罪犯在街上追逐、袭击了她3次并最终将其杀害,而她的38个邻居从自己窗户看到了谋杀的全过程却无人相救,甚至没有人行举手之劳报警。这一事件中人们所表现出的冷漠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引起了社会心理学家的极大关注。自此以来,“冷漠与助人”成了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心理学家作了大量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理论,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其中,摩根和帕克的“助人的代价—报偿模式”认为,随着助人报偿的提高,助人行为的发生率会上升;随着助人代价的提高,助人行为的发生率会降低。在这里,代价不限于钱财上的付出,而是包括助人行为带来的所有负面结果。同样,报偿也不仅指得到物质的回报,还包括来自钦佩的、喜欢的或与自己相似的人的赞誉。
  新中国建立初期,助人为乐成为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流。人们对待陌生人像亲人,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会尽力而为、鼎力相助,互帮互助蔚然成风。助人者几乎不期报偿,受助者往往也会表示感激。然而随着社会的深刻变迁,近年来助人者与受助者的关系日益复杂:一是助人者有可能遭致受助者的讹诈。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金华“吴俊东案”等助人者反被诬事件接连发生,以及各地“碰瓷”事件反复上演,都使得见义勇为这种最能体现人类互助精神的善举正遭遇着愈来愈尴尬的处境:英雄往往“先流血,后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崇高是崇高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不幸频频成为现实。二是助人者有可能遭致受助者的欺骗。2015年1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的节目《别让假戏骗真情》揭露了假乞丐的职业化生存真相:“病人”无病,“瘸子”不瘸,“盲人”不盲,“哑人”不哑,靠伪装、扮可怜,剧情虽有不同,但手法如出一辙,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编故事,赚同情,装悲惨,骗钞票”。这些负面道德事件及人物告诫人们,当下助人代价远远大于报偿,助人存在一定的风险。所谓助人风险,是指助人者遭受因助人而带来的麻烦或危险,包括钱财、时间和精力的损失。趋利避害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没有人愿意帮助对方后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反而受到损害,即使对物质、精神层面的报偿毫无预期的无私助人者,也无法接受对方恩将仇报。尽管助人为乐的价值观仍得到普遍认同,但助人风险的存在无形中制约了人们的助人意愿与行为,人与人之间从积极互助逐步转向消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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