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立法的人性基础


  摘要: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其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前者涵盖性冲动和生存欲两种自然欲求,后者涵盖性结合方式和群体性生活方式两种社会要求。亲属立法并不直接以人性为基础,从人性界分到亲属立法,中间需要有婚姻家庭伦理的介入。婚姻家庭伦理是对“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进行道德评价的结果。婚姻伦理通过性禁忌、贞操观念分别对性冲动、性结合方式进行规制,家庭伦理通过不伤害原则、“同居共财”伦理/物权平等伦理分别对生存欲、群体性生活方式进行规制,而立法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吸纳采歉抑路径。人性善恶假设是影响中西方亲属立法价值取向的关键原因。中国立法应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兼顾家庭本位的整体主义。
  关键词:亲属法;人性界分;人性假设;个体主义;整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8)01-0092-12
  任何法律都是针对人制定的,以人为起点又以人为归宿,以人性作为基础和前提。人性作为哲学命题本无好坏之分,但中西方不同的人性假设对亲属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却大相径庭。人性、道德与法律这三者之间的联动关系值得深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崇尚个体主义,过分追求个人权利和个人价值,家庭领域已呈现出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盛行的态势,给家庭亲情关系的维系设置了障碍,也对中国亲属立法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因此,我们仍需探讨亲属立法与人性之关系问题,需认真对待人性假设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范问题,需进一步论证亲属立法的逻辑内在和形式外在之辩证关系,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提供有益思考与借鉴。
  一、人性界分:亲属立法的逻辑起点
  休谟曾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1]人性本身具有复杂性,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和多维的,甚至是可变的。人性本无所谓善恶,所谓“善”或“恶”,不过是伦理道德评价的结果。婚姻家庭关系实质上是在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体现了浓厚的伦理性质。这种伦理性质与人性存在着某种关联,需要我们从多维的角度去审视人性及其对亲属立法的影响。亲属法也以人作为起点,且以人为归宿,其最终目的是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追求家庭的幸福生活[2]。亲属法所应当体现的人性,“说到底,也就是一切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3-4]。本文认为,人性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两重性[5-6]。一方面,人是动物,具有自然属性,具体指人最低层次最基本的生理方面的欲求,即动物性。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人,具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殊性,具体指比生存需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方面的需求,即社会性。亲属法的人性界分应是“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的统一体,亲属立法应当建立在“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辩证统一的基础之上[6]。
  (一)“人的动物性”与亲属立法
  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本性是“人的动物性”。恩格斯曾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7]这里的“兽性”就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共同性,是人的本能冲动和欲望,是人最低层次的属性,即“人的动物性”。从人的进化过程看,人首先是动物。“人从遗传上讲是动物,从特性上讲是人,所以人既具有动物的需求,也具有人的需求”[6,8]。从生物学意义而言,人本来就是动物,具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自然属性。譬如,吃喝拉撒以及性等作为肉体存在的必要条件,就是为了满足人自身基本需求的一种客观本能。这种本能需求本质上是一种生理需要。诚如马斯洛所言,人的基本需要存在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9]。马斯洛强调了两类需求:人除了生理需求,还有精神需求。人的第一个层次需要就是生理需求,具体指人的本能冲动、性欲以及生存欲。也就是说,“人的动物性”主要包括人的性冲动和生存欲。无论是性冲动还是生存欲,都需要亲属立法以“人的动物性”名义进行规制。
  亲属立法首先要规制人的性冲动。所谓性冲动,是指人的本能冲动、与生俱来的自然冲动。和动物一样,人对性同样有需求,人的生理特点决定了人的性冲动来自于自身的性欲。性需求是人的本性,当人发育到一定程度,身体中分泌的性激素越来越多时,就自然而然形成性冲动。“但人又与动物不同,除人类以外的依靠有性生殖的动物都有发情期,即它们只有在一年中的发情期内才有性欲和性需求,且许多雌性动物的发情期非常短暂”[10]。而人类发情期在人类文明进化之后就消失了,以至于人类在青春期过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强烈的性需求,由此产生的性冲动就需要宣泄,毫无规则限制的杂乱性交会导致两性关系的混乱和血缘关系的复杂化,这就与婚姻家庭倫理相悖。毫无节制和毫无秩序的性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长久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完全任由人的性冲动实行性行为,必然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混乱与无序,因此必须用道德规范加以约束,特别是要以亲属立法的规范形式来规制人的性冲动。亲属立法正是通过一夫一妻制来固定性生活对象,维护有序的两性关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以避免无秩序性行为造成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强烈冲击。
  亲属立法同时也规制人的生存欲。所谓生存欲,是指人为了保存和维持生命而形成的对最低层次的生活条件的需求而产生的欲望。人类历史存在的第一前提是个体生命存活于这个世界,而生存欲就是个体生命存活于这个世界的欲望。这种生存欲是人在马斯洛所言的“生理需要”层次上的最为强烈的欲望和需求。每个人都是一个生命,但生命的存在过程就是一个极力反抗死亡的过程,这种求生的本能就是生存欲。诚然,个体力量于世间显得过于薄弱,个人依靠个体力量难以存活,只有依靠一个由个体联合的群体力量才能保证得以生存。而人强烈的生存欲望促使人以群体形式去生活,家庭成为了人们的必然选择,人们需要以家庭这样的群体形式共同生活。但为了维护家庭的有序化和防止家庭的急剧解体,家庭的维系就需要在一定的规则之下进行,这就需要亲属立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通过对结婚条件的规定,达到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人结婚之目的,从源头上防止对婚姻家庭的破坏;对法定夫妻财产的规定,是为了维系夫妻关系,明确共同生活体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而对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则是为了避免家庭群体生活的成员之间发生人身侵害事件,同时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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