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摘要】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中。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农村婚姻家庭是保持农村的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离婚率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农村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必定要依靠婚姻家庭法。而现有婚姻家庭法在这些方面明显缺失。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索如何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使其在构建和谐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婚姻,和谐新农村,法律
  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中。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农村婚姻家庭是保持农村的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离婚率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一、中国当今农村婚姻的现状及普遍存在的婚姻问题。
  (一)农村婚姻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任何时候世界观、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对待婚姻的态度以及婚姻的质量、离婚各种情形也随之发生着微妙的改变,相应的,农村的婚姻状况已有了很大的转变。但在目前,“早婚”现象还很严重。在广大农村,至今还保留着十八、九岁即通过媒人介绍相亲,合适后先订婚、下礼单、过彩礼,然后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有了孩子交罚款,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进行婚姻登记、为同居期间的子女办理户籍登记的情形。在广大农民心中,仍存在着办仪式即是夫妻的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青年在完成初中及以下教育后,多半不再接受教育,所以在16-18岁即进入社会,理所当然的面临着就业和婚姻问题。在农村生活的男女青年,超过二十(一般以虚岁论)以后,还没有“订亲”或“结婚”的只占一小部分。由于同居时男女的年龄很小,对配偶的人选以及过彩礼等事项一般均由双方父母办理,同居时一般与男方的父母一居生活。这些看似很平衡的关系,一旦因为男女感情或是与公婆或女方父母之间产生隔阂,或是金钱与生活条件的限制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后,都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剪不断理还乱。由此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很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农村普遍存在的婚姻问题
  (1)从主观方面看,思想的成熟和人生追求的提高都会影响一个人对婚姻的态度。农村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大约25岁左右时,双方性格已趋向成熟,这时的人生观与婚姻观也会发生很大的转变,对配偶的要求也会有所提高或转变,加之外界环境及自身素质的变化, 夫妻双方的差异会越来越明显。这些都会很大程度造成婚姻的不稳定性,据统计,在这一年龄段的离婚率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
  (2)家庭暴力仍是导致婚姻矛盾及离婚的主要原因,据调查,在离婚案件中,33%的家庭中存在家族暴力。特别是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象尤为突出。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62.02%的被调查者表示,近两年来在其所居住的村发生过家庭暴力,有37.98%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发生家庭暴力。这表明,在被调查的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暴力仍较普遍存在。现实生活中,也常有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其家族人员同样以暴力手段对待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性家庭成员,引起更深的矛盾。
  (3)目前农村的过彩礼风俗也间接影响着婚姻的质量,当前,彩礼款的的数额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是证明着身价。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婚前收到彩礼款后,交给自己的父母保管,因为经济条件所限,一般男方在支付彩礼款后,家庭存款所剩无几,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涉及到该笔款项的使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男女双方及其家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对农村婚姻问题进行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是关于单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原告方对夫妻感情关系破裂的举证问题。
  1、感情确已破裂是目前离婚的法定情形。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判定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一个重要情形,但也有观点认为,感情问题是一种意识形态,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建议将“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因为感情破裂不能涵盖婚姻的全部,改为婚姻破裂比较科学。维系婚姻的不仅仅是感情,还有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吸取了审判实践经验,在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加强了可操作性,但这些情形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并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
  2、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感情是是否破裂是一个主观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单方面要求离婚时,感情破裂都是一个无法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小三”、家庭暴力等等都不能单纯作为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什么样的间接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这是法学上的难点,也是实践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在实践中缺乏实用的尺度和把握。司法实践中,更多的以前次起诉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认定感情破裂,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中,真正可以判决离婚的是少之又少。这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极大的浪费了审判资源。
  3、关于感情破裂举证方面的建议。处理这一举证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责任。法官应注重行使释明权,把法院调查和当事人自已举证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农村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方面提供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引导他们举证。法官在必要时要主动询问当事人相关事实,使双方主张、证据存在的矛盾、错误暴露出来,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另一方的事实,也减轻了另一方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出证据线索,因自身原因不便于收集的,应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应及时收集,必要时应到基层组织、左邻右舍进行调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出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怪圈。在处理农村婚姻案件中,要慎重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应草率的认为无法进行举证而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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