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成因及对策


  [摘要]本文以云南省蒙自县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为视角,调查了该地区民间纠纷现状,并通过分析该地区民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民族地区;民间纠纷;云南省蒙自县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22-0092-03
  
  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有所变化。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由于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变革,难以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定纷止争作用;另一方面,应当探讨民间纠纷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 蒙自县民间纠纷概况
  蒙自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东部,是红河州州府驻地。下辖11个乡(镇),86个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9.3%,彝族、苗族、回族、壮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7.84%,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75.6%,民族分布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蒙自县已建立157个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其中,村(居)调委会101个。总体而言,蒙夏县的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形成了三级调解网络,基本上满足了基层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需要。自2005至今,全县每年调处民间纠纷2000起左右。2009年,全县共处理1550件民间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38起,邻里纠纷429起,房屋宅基地纠纷152起,合同纠纷47起,赔偿纠纷120起,土地承包纠纷120起,征地拆迁5起,另外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处理临界纠纷2198起。调解成功率为97%。①蒙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现状
  近五年内,蒙自县民间纠纷的98%是少数民族地区村民之间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占30%左右,邻里纠纷占35%左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转型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的现状。
  (一)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逐年增多且纠纷性质日趋复杂化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和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日益紧缺,为争夺土地和水资源的纠纷有上升趋势,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家庭之间、家族之间、邻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利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由城市建设规划引起征地补偿纠纷;村民之间因通行、采光、房檐滴水等问题的产生冲突不断发生,并且日益复杂化;农村地区,因进城务工而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引发土地纠纷数量逐年增加;部分村民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互换土地耕种引起纠纷,起因由简单的用水等发展到土地收益、土地征用等方面,纠纷越来越复杂。
  (二)婚姻家庭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婚姻家庭纠纷具体表现为赡养纠纷日益增多(赡养纠纷上升趋势较明显,②每年占蒙自县已调处纠纷的15%左右);家庭内土地使用权纠纷大量出现,外嫁女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制度问题,由于风俗习惯的影响,此问题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内部纠纷的主要成因;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家庭内部纠纷有所增加。
  三、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冲突是引起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这既有体制转轨的影响,又有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因素。③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有些走上脱贫致富道路,有些却沦为贫困群体,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他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为维护既得利益或谋求更大利益,村民之间就不可避免产生矛盾。同时,地方政府官员公共服务意识不强,决策机制滞后,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纠纷不断产生。
  (二)缺乏道德教育和约束机制
  随着农村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理念和城市文明对农民原有的道德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多元价值取向给农村社会带来观念更新、思想活跃的同时,也常常导致农民思想混乱、是非模糊。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状况明显落后于城市,部分地区虽有道德教育但流于形式,并且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了道德“真空地带”,导致村民失去价值判断的参照标准。加之利己主义盛行,广大村民的道德导向由道义导向逐渐向利益导向转变,农村道德水平整体下降成为一个不可争议的事实。正因为道德水平下降,夫妻不和、老无所养、邻里不睦的情况才逐渐增多,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成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主要纠纷。
  (三)村民自治组织、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我国90%以上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农村,村级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村干部担任。后税费时代,村民自治组织职权弱化,活动经费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广大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职能。相反,出现了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推诿拖办,对村民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或者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怕得罪宗族、家族,对工作敷衍了事;或者“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权谋利,与民争利,在发放粮食直补款、土地承包、宅基地的使用问题上有私心;或者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工作关系不协调,致使村民之间矛盾纠纷不断产生。同时,身兼人民调解工作的村干部,也因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对调解工作缺乏热情,放任纠纷苗头扩大或者激化,造成调解工作未落实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村民文化程度偏低,法治观念淡薄
  笔者调查的个案中,有争夺水资源引起两村村民的争议,后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有村民因民事争议而使纠纷性质转化,如村民甲(彝族)与村民乙(苗族)签订土地出租的口头协议,因租期发生争议而双方大打出手致人重伤,纠纷性质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该地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教育普遍落后,农村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广大村民法治观念淡薄。因此,日常生产生活中,有村民为一己之利,不惜越界行为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维权,引发大量纠纷成为普遍现象。
  (五)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导致民间纠纷
  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成为约束该民族的行为规范。如彝族由儿子赡养父母、④“挂红线”、⑤“开除村籍”⑥等习俗,在蒙自县广大农村地区起到规范作用。随着村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有人逐渐认识到部分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当涉及自身利益时,因是否适用该风俗习惯而产生纠纷。笔者调查过这样一个个案,蒙自县某村六兄弟姐妹发生赡养纠纷,父母是70多岁的彝族老人,四个儿子因是否适用习俗发生争议,相互推诿赡养父母的责任,两个已出嫁女儿愿意赡养父母(不分任何娘家家产),但迫于传统习俗的压力而不敢明确表态。后经村调解小组努力,根据习俗达成四个儿子赡养父母、父母去世后由四人继承遗产的调解协议。因风俗习惯引发的纠纷,若处理不当会导致矛盾激化。此类纠纷约占蒙自县每年调处纠纷的10%左右。
  
  四、预防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产生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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