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民政资金管理,服务和谐稳定大局


  近年来,中国处于一个多灾多难的一年,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各种抚恤、救济福利事业费的兑现,以及每年调整部分优抚人员生活费标准等,国家要拿出大量的资金来进行安排。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为了全面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后,中央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方针,国家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民政工作的投入,2008年全国民政事业各项费用支出达2146.5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的3.4%。随着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增加,各级政府部门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民政资金的监管,防范民政工作领域的腐败,切实保障民政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在新的背景之下,对民政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民政资金管理的特点
  (一)政策性强
  民政资金是国家用于保障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民政资金的政策性较强,包括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城乡低保、大病医疗救助、优待抚恤等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历来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面广量大
  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多、管理服务对象广、牵涉业务多、资金量大,老百姓的生、老、病、死几乎全覆盖,军转人员的中转站甚至终转站,点多、线长、涉及面广、使用对象特殊。
  (三)资金管理的动态化
  由于受助对象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很多资金由财政直接打卡社会化发放,民政对象的生活状况变化和自然减员情况不易掌握,需要进行资金的动态化管理。
  二、当前民政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政资金的安排、核算欠规范
  民政资金的安排、核算手续不健全。有的地方在安排救灾救济资金时,存在既没有分配方案也没有领取名册的现象。有的地方仅通过一个往来科目核算收支,造成了民政资金一锅煮的混乱现象。有的地方把从上级民政部门直接领取的各种金额较小的临时性补助,不纳入财政所民政资金帐内核算。有的地方代领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地方没有进行公示。救灾救济款还存在扩大使用范围、改变用途现象。
  (二)救灾款物的管理欠规范
  部分地区不注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只有财政所帐册里有发放原始凭证,而民政办的发放凭证、发放名册等资料不全,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完备档案。有些基层组织对救灾款物的发放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张榜公布制度坚持不够好。
  (三)经费困难
  县乡两级都不可能足额预算民政救灾工作经费,工作中难免出现“手长袖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些地区的民政部门除了保工资外,办公经费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同时也导致占用救灾款现象的发生。
  三、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的措施
  (一)提高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民政专项资金大都是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活命钱”、“优抚款”,管理使用上一旦发生问题,形象受损的不仅是民政部门,还将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提高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既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又是从长远上保证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整体上维护民政系统的良好形象、爱护民政干部的紧迫任务。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是打造“阳光民政”的重要内容,民政系统反腐败的具体措施实现。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民政专项资金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民政资金管理监督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1.坚持民主决策制度
  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分配中,由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分别送计财部门、驻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后,提交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对工作失职,个人表态分配资金,使资金出现被挪用、截留、贪污、私分等问题的,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和任务。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4.完善监管报告制度
  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监察机关报告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检查情况;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要按时向驻民政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民政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及其他部门监督
  为使广大群众和民政对象了解民政政策法规,增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社会透明度,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政工作方针政策。舆论宣传是做好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社会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本地本部门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来自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证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民政对象的根本利益。
  (四) 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
  民政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何管好这些资金,很大程度取决于基层民政干部的业务素质。一方面民政局要把基层民政干部的培训纳入总体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一段时间,分专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在民政干部的选配上加强与基层政府的协调,尽量减少更换频率。相应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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