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
  
  山东省东明县某村村民问:我与邻居范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要求村干部出面解决。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仍未妥善解决。现在,范某正准备在争议地段建房,我能否向法院起诉?
  编辑部答:为保护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所涉问题的政策性很强,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为保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制度。该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4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你应该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请求对该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对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应当是乡人民政府,所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村委会盖章收费合法吗?
  
  河南省一读者反映:我所在的村委会在使用村委会印章上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村委会每盖一个村委会印章,要向申请用章的村民收取10元“印章磨损费”。对村委会的这一做法,村民们意见很大。请问村委会盖章收费的做法合法吗?
  编辑部答:民政部、公安部2001年6月21日制定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与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由此可见,你所在的村委会盖章收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村民们可以根据这项规定在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拒绝向村委会交纳所谓的“印章磨损费”,并有权索回已交纳给村委会的“印章磨损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江西省广丰县一读者问:几年前,农村责任田调整时,我和我丈夫承包了两亩耕地。现在,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想离婚。因我没有固定的收入,我想与丈夫分责任田。可有人说,我的娘家与夫家不在同一个村,离了婚回娘家,就不能再与丈夫分责任田了。离婚时,我能与丈夫分责任田吗?
  编辑部答: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由承包经营户享有。家庭联产承包的承包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户内每个成员对该户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经营户内部成员来说是一项共有财产权利。这种共同共有关系表明,承包经营户内每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随着分户、离婚而终止。当前,大多数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确定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耕地发包时,把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这种土地承包方式,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承包经营的土地的数量明确具体,一旦发生分户、离婚的事实,便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以往,由于对农村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多数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问题得不到解决,致使有些农村妇女在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此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一款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两亩耕地是你和你丈夫共同承包经营的。因此,两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你与丈夫共同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与他共同分割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推荐访问: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