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王朝民族工作概述及其现实启示


  摘要:历代王朝的民族工作有三个支点,即政治上“因俗施治”,经济上“天下主义”和文化上“华夷之辩”。这三个支点,深刻影响着历代王朝的民族关系和民族走向 ,对做好当前民族工作有重大的启迪意义: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工作;要维护民族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共同奋斗;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狭隘民族主义。
  关键词:历代王朝;民族工作;启示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2
  早在先秦时期,针对“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言语不通,嗜欲不同。”(《礼记·王制》)中国就有五服之制,即:“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是以近无不听,远无不服。” (《国语·周语上》)这是中国王朝早期民族工作的圭皋,也是中国民族工作最早的起源。自那以后两千多年,中国民族工作精彩纷呈,内容丰富多样。系统总结历代王朝的民族工作经验,对当前民族工作的开展有重大的启迪意义。
  一、政治上“因俗施治”
  所谓“因俗施治”,是指王朝统治者根据少数民族不同时期的风俗习惯和生产生活方式制订的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和政策。它分“因时而治”和“因地而治”。“因时而治”是指各个王朝统治者根据不同的时代需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例如明王朝和清王朝统治者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就先后采取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
  明王朝因“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 (《太祖洪武实录》卷六八)故认为:“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 (《明史》卷三一零《土司传》)从而沿用隋唐以来的羁縻政策实行土司制度。把依附明的少数民族首领的管理及这些首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化与具体化,并允许边疆各级机构任用土官,规定各级土官由朝廷委派,颁予印信发给俸禄,将其正式纳入国家官吏的体系进行管理。
  至清朝,随着国力的强盛和土司制度的腐朽,王朝统治者实行的治边政策则是“改土归流”。雍正五年谕兵部:“向来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扰害地方,剽掠行旅,且彼此互相仇杀,争夺不休,而于所辖苗蛮,尤复任意残害,草菅民命,罪恶多端,不可悉数。是以朕命各省督、抚等悉心筹划,可否令其改土归流,共遵王化。此朕念边地穷民,皆吾赤子,欲令永除痛苦,咸乐安全。” (《清世宗实录》卷六四)清王朝改土归流的实施,一方面加强了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清史稿》卷五一二《土司一·湖广》)另一方面发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交通。据《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载清水江流域改土归流后,“令兵役雇苗船百余,赴湖南市盐布粮货,往返倡道,民、夷大忭,估客云集。”
  因地而治,则是王朝统治者根据各地风俗习惯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统治方法。如清朝时期,在西藏采取政教合一体制,用达赖统领西藏各地。乾隆时制定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明文规定:“凡地方之些小事务,众噶隆秉公会商,妥协办理外,其具折奏事重务,并驿站紧要事件,务须遵旨请示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办理,钤用达赖喇嘛印信、钦差大臣关防遵行。”[1]并册封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这种政教合一制度,有利于统治者对西藏社会的整合。周恩来曾高度赞扬这一制度所起的作用。他说“清朝以前,不管是明、宋、唐、汉各朝,都没有清朝那样统一。清朝起了统一的作用。” [2]
  而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是伯克制度。伯克系突厥语的音译,意为“王”、“首领”、“统治者”。清朝统一新疆各部后,规定:伯克任命实行“回避”制度,即“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各级伯克亦不能兼任宗教职务。伯克的升调的费用(由本地民众交纳),依照任职地方的远近和品级的高低制定。伯克的考察黜陟,任免升调,全部由各城办事大臣管理,伯克的缺出,除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两城所属伯克,联衔具奏外,其他六城所属伯克,先由办事大臣单衔具奏,验看拣收,咨明理蕃院。并在10个月之内汇咨军机理蕃院备查,办事大臣每年春秋两季将升遗调降数目汇册咨送理蕃院[3]。伯克制度的实行,维护了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一外国学者评论道:“从1760年——1825年中国人统治时期,由于没有被任何暴动所间断过,所以曾使这一地区某种程度上获得休养生息,居民处境有所改善。” [4]
  在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清王朝实行的又是另一种政治制度,即盟旗制度。清朝利用蒙古各部的势力,入主中原后,为了削弱蒙古诸部势力,达到分而治之目的,取消了延续数百年的原蒙古部落的政治、军事、生产体制“兀鲁思、图门(万户)、鄂托克(千户)、爱玛克(部落)”等大小部族领地旧制及其彼此之间的领属关系,依照满洲八旗的性质和组织形式,建立了蒙古盟旗制度。这种制度是将先后归顺的蒙古各部以旗(蒙语称为和硕)为单位,将其驻地划分为地方军事、行政单位,并且也作为划给蒙古王公贵族的封建领地。比较大的部落划分为几个或十几个旗,有的小部落独成一旗。一般来说,旗有三种,即札萨克旗、总管旗、喇嘛旗。札萨克旗为外藩蒙古,数量最多,而且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地区的基本军事(团)、行政单位(县),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建领主的世袭领地。总管旗主要是清廷平定反叛的蒙古部落后,变札萨克旗为总管旗,将这些王公夺爵削权取消世袭,将其部众安置在原牧地或迁往别地所建立的旗。喇嘛旗为数不多,是上层喇嘛管辖的政教合一的领地。如席勒图旗。同时实行数旗会盟体制,有的盟由数部组成,有的盟则以一部组成。规定各盟每三年会盟一次。届时要清理刑名;编审丁籍,并造册呈报理藩院;检阅兵丁军事等。各旗重大事务,会盟时由盟长和清廷钦差大臣议结。各盟均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人选由清廷理藩院在各盟内札萨克中物色提名,呈报朝廷,由皇帝任之,并赐印信,任期为终身制,不得世袭。盟旗制度首先在漠南蒙古地区实行,后来陆续推行至漠北、漠西蒙古地区[5]。盟旗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康熙帝曾说:“昔秦兴土石之工,修筑长城。我朝施恩于喀尔喀,使之防备朔方,较长城更为坚固。” (《清圣祖实录》卷一五一)指的就是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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