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华侨委员会工作报告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民族华侨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和外事等备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围绕五年立法计划,加强法规清理修订
  一是对《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进行了修改。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内外侨情的变化,特别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后,条例的一些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条款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条例显得十分迫切。2004年初,委员会会同省侨办组成了修改小组,先后赴宁波、绍兴、温州、丽水、杭州等重点捐赠地区和有关单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听取了当地政府部门关于捐赠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捐赠人、受赠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境外侨胞的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对捐赠、受赠主体进行了调整,以突出鼓励捐赠为宗旨,增加了捐赠优惠、对受赠财产进行监督管理等内容。2004年5月,委员会将条例修改(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7月30目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
  二是适时修改了《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我省1997年12月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委员会会同省民宗委组成了条例修改小组,按照“抓住时机、认真部署、抓紧抓实、保质保量”的要求,对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小组先后赴杭州、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市进行调研,走访了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地人大、政府、宗教界人士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并就一些问题专程赴京请教了国家宗教局的有关专家。条例修改草案于2006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特别是结合浙江实际对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一些具有浙江特色的条款,确保了该条例的有效实施。
  三是指导和协助景宁畲族自治条例的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制定的一部地方性综合法规,1995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部分条款已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快景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进程,自2001年开始,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即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为了推动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委员会把指导和协助条例修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住民族区域自治执法检查这一契机,不厌其烦地多次前往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条例修改意见,逐句逐条地帮助和指导条例的修改工作,从而使新修订的条例草案更具操作性。2007年5月,自治条例修正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四是完成了《浙江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改革开放后,我省少数民族人口从1990年“四普”时的21万余人,增加到2000年“五普”时的39.5万余人,增长了85.84%,高于全省总人口的增长。民族成份也从“四普”时的49个,增加到“五普”时的53个,并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流动快”的特点。针对居聚我省的穆斯林群众日益增多、要求尊重民族习俗的呼声越来越高的现状,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委员会把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当作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当作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抓了立法前的调研工作,先后派员赴山东、新疆、江苏、安徽和省内部分市、县开展了调研。目前,条例草案已初步成形,拟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2004年,委员会配合法制委员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一是对任命干部的书面述职评议情况进行跟踪督查。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对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钟小毛主任进行了书面述职评议。2003年,围绕着评议后的整改情况,委员会专门赴杭州、嘉兴、绍兴、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听取了各市民宗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召开了相关人士的座谈会。此外,委员会还书面征求了温州、丽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等市民宗部门的意见。2003年12月,委员会专题听取了省民宗委关于整改情况的汇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改进民宗工作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二是两次对全省贯彻实施《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2004年,委员会抓住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和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实施一周年这一契机,对全省贯彻实施《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委员会就“尽快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增加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贫困乡村康庄工程补助、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等问题,向省财政厅、交通厅、教育厅和人事厅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上述部门对此高度重视,迅速进行整改。如,省财政厅将当年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在原有700万元基础上增加到1000万元,并设立了浙江省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为500万元);省教育厅进一步落实了少数民族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的规定;省交通厅将全省所有少数民族乡、村的通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均按欠发达县的补助标准执行。
  2006年上半年,委员会以保护居少数民族权益为重点,再次对全省贯彻执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和省民宗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22个政府组成部门对上述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检查了嘉兴、杭州、绍兴、宁波、金华等地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及清真食品的经营管理情况,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党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加强对散居和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等具体的建议意见。
  三是两次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2004年,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为了搞好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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