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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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清宗教信仰活动与一般社会事务的界限,不能将宗教信仰泛化,不是说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任何活动都与宗教信仰有关,属于一般社会事务的就按规范普通社会事务的法律法规去调节。
  2017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在宗教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迈上了新的更高台阶。
  新修订条例的公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就宗教工作发表了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结合历史和现实,着眼国内和国外,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要求新举措,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作出了长远谋划,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宗教工作的新境界、新阶段,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通过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体现在条例的指导思想里,凝结为条例所坚持的价值原则,转化为条例的具体条款,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最有效的方式、最有力的举措。如,总书记提出的对待宗教要坚持“导”的态度,体现在修订条例上就是着眼“两维护” “两明确” “两规范”,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又如,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等,需要强化法治引领、健全法治保障、夯实法治基础。
  新修订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就是说要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处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首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要有章法,依法依规进行,该保护的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同时也要分清宗教信仰活动与一般社会事务的界限,不能将宗教信仰泛化,不是说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任何活动都与宗教信仰有关,属于一般社会事务的就按规范普通社会事务的法律法规去调节。其次,宗教信仰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把宗教身份和宗教问题特殊化,甚至将违法行为当作信仰坚定的表现,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就要依法处理,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这次修订对原条例作了很大的丰富和完善,由原来的7章48条充实为9章77条,单设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两章,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方面都增加了不少内容,针对性、规范性更强了。如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组织的财产和收入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又如,在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方面,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新修订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宗教事务是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宗教事务是国家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要把宗教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因此,修订实施条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条例更好地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制定了更为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有助于党政干部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
  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管理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界限。如,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进一步对宗教团体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举办宗教院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职能作出规定;第十七条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建立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等。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上,或者越位干涉宗教界内部事务,或者缺位疏于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监管。
  二是,条例更加严格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公正立法、科学立法,条例修订稿除了广泛、深入、反复征求宗教界、学术界、宗教工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外,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了各个方面的意见。这有利于从立法层面防止政府和部门自我立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另一方面,条例对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在什么条件下做、按什么程序和时限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防止政府部门选择性执法、任意执法、任性执法。
  三是,条例尽可能使宗教事务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形成了六大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包括宗教团体制度、宗教院校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宗教教职人员制度、宗教活动制度、宗教财产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了宗教事务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不信教群众等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重要价值、主要原则,有利于促进宗教事务健康有序,有利于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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