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的宗教事务法治观初探


  [摘要] 邓小平理论的宗教事务法治思想集中体现在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1982年宪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之中。深入理解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观需要我们准确把握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 邓小平理论; 宗教事务法治观; 宗教观
  [中图分类号] A8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8-0026-02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创新,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初步形成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发展态势。本文拟对邓小平理论的宗教事务法治观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观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纪元,在对包括宗教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的“左”的错误进行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宗教事务法治化的探索历程,取得了若干重大突破。邓小平理论的宗教事务法治思想集中体现在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简称1982年19号文件)、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之中。
  1. 1982年19号文件。1982年19号文件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包含着丰富的宗教事务法治思想。①要对宗教界人士进行守法教育。文件指出,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进行爱国守法教育。②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文件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③对基督徒家庭聚会做出了规定。文件指出,关于基督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该经过爱国宗教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④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宗教活动的法规。文件指出,为了保证宗教活动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⑤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文件指出,应当使代表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各级爱国宗教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主动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⑥依法严厉打击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文件指出,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坚决打击和严厉制裁一切披着宗教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⑦用确凿的事实揭露坏人是如何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以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打击这些活动恰恰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从而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活动正常化。⑧按照法律程序坚决打击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⑨做好宗教工作需要政法部门密切配合。
  2. 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明确了信教公民在履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明确规定了处理中国宗教团体同外国宗教团体关系的原则,强调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其它相关法律。根据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和1982年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进一步对宗教问题做出了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
  总之,邓小平理论的宗教事务法治观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包括立法、守法、司法以及法制教育等一系列环节和内容。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是这个体系的精髓。
  
  二、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观的理论基础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观的理论基础。深入理解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观需要我们准确把握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下述有关内容。
  1.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是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化的根本指导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的集中体现。邓小平理论包含着丰富的宗教适应观思想。
  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十世班禅谈话时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69页)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和宗教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运用政治力量压制宗教,不仅会对宗教造成伤害,而且还必将对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危害;同时,如果宗教超越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搞狂热,不仅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而且对宗教自身的合法存在和良性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要避免上述两种情况发生,就必须实现宗教事务法治化,从政府和宗教两方面努力保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是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化的方法论基础。这里的宗教价值是从宗教的功能、作用的意义上讲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就是指由于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所以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要正视宗教的消极性,并竭力减弱其消极作用,同时更应重视联合、团结宗教界,发挥宗教作用的积极方面。邓小平十分重视宗教的文化价值。他在1980年4月19日的《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中就高度评价了宗教文化对于增强国与国之间人民的友谊,维护周边地区和平的积极作用。
  3.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是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化的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认为,宗教是人们头脑中对超人间力量(神灵)的幻想的反映,宗教的本质是对神灵的幻想、笃信和崇拜。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强调宗教本质上是人民群众的一种信仰,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思想性质的问题。这就是说,宗教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毛泽东指出,“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页)周恩来认为,“消灭民族,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了,就成了消灭自己了。”(《同班禅等的谈话》,《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
  邓小平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和实践。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西南局工作期间,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他提出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就能得到他们的信任。1950年7月21日,他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大会上谈到人民解放军进军解放西藏时指出:“我们进去以后,首先宣布了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同时我们军队的优良作风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出来,例如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62页)在此基础上,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强调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同于迷信,1982年宪法重申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是邓小平理论宗教事务法治化的思想基础。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
  责任编辑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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