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


  摘要:本文通过对基督教在我国的现状的分析和对基督教家庭聚会问题的思考,引申出宗教信仰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有限制有界限的。这些限制是不同宗教信徒所必须遵守的。其目的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关键词:基督教;基督教家庭聚会;宗教信仰自由;法律限制
  中图分类号:B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7-0027-02
  
  一、基督教在我国的现状
  
  1.基督教有了较快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明显增强
  全国的基督教人数已经超过1500万,比建国初期增加了二十多倍。不仅处于比较落后状态下的广大地区而且表现在大中型城市,其中包括不少文化素质比较高的群体。比之以往多为生活贫困的人群有着很大区别。
  国家落实宗教政策,使合法的宗教恢复工作基本结束,基督教进入正常发展时期,其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就是情理之事。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在日益宽裕的社会环境中对基督教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也不再对宗教产生歧视和敌对的态度。甚至抱有好感。认为它是化解社会不可调和矛盾的一种良剂,是一种自我心灵的慰籍。基督教不断扩大的趋势表现在基督教文化热的形成。对基督教节日的狂热推崇就是基督教文化热的产物。
  
  2.基督教努力适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挥巨大作用
  第一,政治上,大多数的基督教组织的神职人员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这是基督教界的基本立场,在广大宗教信徒中起到了良好的政治凝固作用。
  第二,经济上,基督教徒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信与不信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标准,其中一些信徒就工作在脑力劳动的第一线,一些信徒本身就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大学教授,他们为国家创造财富,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小视的力量。
  第三,文化上,一些基督节日的盛行(圣诞节),有利于丰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有利于拓展人们的视野,不局限在本土文化中更有利于与世界文化接轨。
  
  二、对基督教家庭聚会的一些问题的思考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登记,是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是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通过登记,使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使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基督教徒不愿去教堂聚会,而选择了方式更加灵活自由度更高的家庭聚会。对家庭聚会限制以防止有人利用教徒的虔诚进行非法活动,做出有悖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来。另外打着基督教旗号宣扬歪理邪说鼓吹异教势力仍然猖獗。名目繁多,有实际神(又名“东方闪电”)、呼喊派、生命会、哭派、园顿法门、观音法门、全范围教会等。他们通过为信徒报销车费、发给补贴、提供吃饭等手段拉拢信众,争夺人心。应引起注意的是境外渗透明显加剧,一些活跃在港台和国外的宗教界人士,利用探亲、旅游、通讯等各种渠道向基督教界施加影响,不少基督教聚会点有非法接受境外捐款现象。
  笔者认为当教徒在家庭聚会享受自己的权利时。也不要忘记他人的权利及自己的义务。众所周知,宗教信仰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权利。但请大家首先分清宗教信仰与宗教信仰活动之间的关系,两者是不同概念的范畴,理论上宗教信仰自由先于宗教信仰活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但在实践宗教信仰时一旦逾越界限便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就失去了依托。宗教信仰是个人私事,但宗教信仰的教义,仪式,组织(结社及其由经营而带来的财产问题),传教(因此而导致的国民教育问题)等等活动分明也是社会的事,“皮将不存,毛之焉附”社会秩序乱了何谈权利?在谈宗教信仰自由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宗教信仰活动是否危及社会秩序。大者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蛊惑诱导甚至裹胁众多信徒颠覆和平政府,围攻国家机关,即有的正常社会秩序无法维持,小者(多发生在居民区)高声朗诵经文教义,大声歌唱赞美上帝,殊不知这种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却损害了居民小区内其他居民正常的生活与休息,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但这种活动却不能以影响他人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休息权为代价的,因此对宗教信仰自由是应该有法律限制的。
  
  三、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如同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一样,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因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并不等同于公民自我认识和理念的范畴,而是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去实现。宗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如同社会中其他各种活动一样,需要有秩序地进行,需要相应的规则对其进行管理,以免导致混乱、无序和权利的互相侵犯,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维持基本的社会安定,于是法律的介入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权力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信教公民作为公民的一分子当然有义务遵守宪法的上述规定。
  国家利益是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命运、发展等有关的利益,如政治、经济和军事计划,民族关系,对外关系,法律的实施等:公共利益是指广大群众共享的利益,如环境、公共设施、交通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国家安全是公民生活安定的保障。国家、社会的动荡对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不染构成极大危害,每个公民都希望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只有同时不侵犯其他公民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利益。国家作为协调公民利益的组织。有义务公正、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一部分公民对另一部分公民、某些社会团体对其他社会团体的权利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和人民大众的幸福安康,不容任何人加以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在这方面都有限制性规定。如希腊,是个信仰东正教的国家,在宪法中赋予东正教很高的政治地位,但在宪法中仍然规定:“一切被承认的宗教的教士必须和主要宗教的教士一样地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定,履行同样的义务”,“任何人均不得以其宗教信仰为理由。拒绝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2.禁止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完整具有神圣性。是不容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几大宗教,除道教外,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在我国历史上均由外国传人。与境外宗教有着天然的联系。解放前整个国家的半殖民地状态决定了这些宗教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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