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等


  
  文化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文化创新的能力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中共大理州委书记顾伯平在《求是》(2003年12期)上撰文指出:新形势下文化创新首先是文化自身发展的要求;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他认为:(1)文化本身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创造的过程,而这种创造性首先表现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创造中。(2)经济全球化绝非只是一种单纯的孤立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只是一种单纯的孤立的经济建设过程,它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建设过程。
  第二,要确立文化创新的科学体系。这就是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他认为:创新的文化是民族的文化,是科学的文化,是大众的文化。如果创新的文化不以特定的国家和民族长期的不断积累、不断改造以及不断更新的传统文化为基础,其结果必然是民族精神的瓦解和民族独立、民族尊严的丧失。发展民族文化并不意味着拒斥外来文化。而文化的科学性首先表现在它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上,这一特征要求文化创新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此外,创新的文化是大众的文化,是当代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进程中的文化结晶。
  第三,文化创新需要文化自觉。进行文化创新,首先需要各级政府、思想文化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文化自觉意识。而文化创新能否取得积极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权的主导作用。国家政权主导作用的发挥,又要求各级政府具备自觉的文化创新意识。如果说政府的文化自觉主要表现在为文化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软、硬”环境方面,那么思想文化工作者的文化自觉则主要体现在提高自身素质、多出精品力作上。人民群众是文化创新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因此,广大群众能否具有创新意识尤其重要。
  
  全面小康关键是使先富帮带后富成为“中心课题”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怎样逐步推进共同富裕?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的董全瑞在《求是》杂志(2003年5期)上撰文指出:第一,政府要着力于引导和促进共同富裕。使共同富裕成为“中心课题”。要根据全面小康与共同富裕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组织各种资源,以更有效率地达到目标。首先,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来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点”的选择要明显地向欠发达地区和中下收入层倾斜。其次,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来影响收入的“面”。再次,要通过法律、政策、道德和舆论的力量来制约收入分配的“极”。实现共同富裕不能只靠做大“蛋糕”,还必须有相应的分配机制作保障。如: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理顺城乡之间的税收关系等。
  第二,要特别关注农村问题。因为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是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
  第三,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创新。这对改善收入分配结构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奔小康人口控制要先行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要涉及到人的问题。基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控制方面的现状和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的杜发春在《中国民族报》(2003年5月27日)上撰文指出:在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口控制要先行。
  作者认为:从长远的发展眼光看,需要重新审视和认识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的生育照顾政策。要充分认识到盲目的人口增长是同“民族繁荣”背道而驰的,真正的“民族繁荣”必须放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上。对人口的基本要求,就是合适的数量和不断提高的质量。计划生育政策是面向全社会的政策,应该是各民族一律平等。作者认为,人口控制政策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是:逐步改革对少数民族过于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首先要取消三胎生育政策,严格杜绝多胎生育。其次逐步拉长二胎生育的间隔期。再次对所有城镇居民坚持实行一胎(独生子女)政策,使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走向统一。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同特点开展计划生育与医疗卫生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以促进少数民族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稳步提高。(2)大力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提高人口整体素质。(3)强化人口生育的宏观调控政策,农牧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幅度,要与城镇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保持协调,以确保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4)把扶贫开发与人口控制工作紧密结合,把控制人口增长作为扶贫开发整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对少数民族实行“一胎制”政策而出现的“独女户”家庭,如因劳动力缺乏而发生困难的,实施社会扶助政策,在救济、扶贫、农牧业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也可以优先纳入养老和最低社会保障。
  
  城市化进程对宗教工作的影响
  
  城市化进程是国家经济形态的重大变化,也是城乡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这一进程对宗教及民间信仰来说,会产生一定影响吗?曾文瑛和黄镇辉在《中国宗教》(2003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城区面积的迅猛增长,宗教活动场所原先的较为合理的格局被打破,给群众的宗教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导致了私设活动点的增多,这给宗教管理带来困难;宗教界的经济实力也有很大增强,如何合理引导宗教界的经济开支,这也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应该认真思考、对待的一项工作;民间信仰作为一种交往媒介,在海内外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在对外交往中往往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鉴于城市化进程对宗教工作的这些影响,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基层宗教工作网络,切实解决基层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宗教政策的宣传和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内部建设,加强宗教界骨干力量的培养,提高其自我管理水平;三是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完善各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网络,加强调研,完善法规;四是做好城市化进程中宗教活动场所布局的中长期规划,使宗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尽可能合理;五是将民间信仰活动实质性地列入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加强对民间信仰的调研和管理,使民间信仰走上规范化管理之路。
  
  弱势群体的救助不能单靠补偿救助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郑杭生、李迎生两位先生在《新华文摘》2003年第5期上撰文指出:当前要对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并不是要拉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而是要通过二次分配,把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距调整到合理的范围之内。改革开放后针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效率低下的情况,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必要的、正确的、并应长期坚持。但过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强调“效率”的一面,而未真正体现对“公平”的兼顾。这在改革之初,在一定意义上是难以避免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这是举世公认的;同时,社会差距也已经很大甚至过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局面构成了严重的障碍。因此,当前把社会公平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关注、关心弱势群体,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以真正体现对公平的兼顾,极有必要。
  他们认为,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我们在制定有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时,不能将政策目标仅仅局限于消极的补偿与救助(尽管这是重要的和基础的工作),而应与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结合起来。他们认为,我国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模式应当是补偿性社会政策与发展性社会政策的结合。前者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住房政策及其他各种基本权利的保护政策等。后者主要是指有关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机会与能力以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的政策,如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政策、教育政策、积极的扶贫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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