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村委会选举跟上时代步伐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的依托。如今的上海,是以城市为主体、以居民为多数的超大型城市,但全市还有1600多个村委会,为我们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长期实践证明,一部好的选举办法,对规范村委会民主选举、促进村民民主自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时代在不断前进,上位法有了新的精神,上海的市情和村情也在不断改变。上海,需要村委会制度在新情况下的合法良好运作。适逢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正是对接上位法、总结老经验、梳理新情况的最佳时机。要完善民主选举程序,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势在必行。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成为立法正式项目后,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和磨合,思路也逐渐清晰:这次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不仅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承袭立法精神,也要在上位法框架内根据上海的地方特色进行细化、发展。要修的是一部能继续在新形势下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能不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推进民主又能提高效率的法。怎么才能实现这个目标,怎样才算实现了这个目标?在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中,体现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是大原则。《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主要要解决和解答的,还是村民选举过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问题之一:谁参选
  谁参加选举,核心问题在于选民资格的认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不论居住或不居住在本村,可以享有本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点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那些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户籍和居住地都不在本村,但在本村还有经济利益的,是本村村民配偶的,《选举办法(修订草案)》都进行了有条件、有原则的开放,这是为什么呢?
  要搞清楚对于所谓“户不在人在”、“户人都不在”选民资格的相关规定,有几个关键词能帮助理解。一是“上位法精神”,二是“空壳村”,三是“经济利益”。对于“户不在人在”的规定,根据是上位法的新增内容。从上位法立法原义看,是要打开大学生村官进入村委会的选举渠道。从本市实践来看,大学生村官能成为村委会成员也是受到认可的,故而对此类人群进行了原则规定。第二是“空壳村”现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由于土地征收等原因,本市出现了一些“空壳村”。这是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些村建制未撤销,集体资产也未处置,全部或大部分村民户籍已不在本村或由农转非,也不在本村居住和工作。这部分村的原村民,依然有通过参加选举产生村委会从而实现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意愿。另外一些非“空壳村”,但“户人都不在”的原村民,因为同样的原因希望参加选举。反过来讲,为使这些“空壳村”不成为村务公开民主治理的“难点村”,也需要这些原村民来选举产生村委会。当然,“户不在人在”和“户人都不在”这两种情形都属于选举中的特殊情况,所以《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还是通过设置村委会认可的“门槛”对这两类参选人进行了程序上的限制,以保护户籍在村的村民权益。
  问题之二:怎样选
  解决怎么选的问题,原则是要使选举程序更能体现民主,同样兼顾效率。其核心就是所谓“海选”问题。
  首先厘清一个概念,在选举中,有的村采取先选举候选人,再选举出村委会成员的方法,工作中称为“小海选”或“两步法”。而在上海,91.9%的村则是根据另一种办法,即通过采取一次无候选人的投票直接产生村委会,这被称作“大海选”或“一步法”。两者都属“直接选举”。而在采用“大海选”法的选举中,村民可以投自己最想投的人产生村民委员会。这种方式也最大程度地确保村民的民主意愿得到主张。无论从上位法体现“直接选举”的原则精神来看,还是从更充分反映村民意愿的角度来说,“大海选”法确实是更加符合民意的选举方式。同时,“大海选”简化了选举操作程序,也有效降低了人力物力成本,得到全市绝大多数村和涉农区县的普遍认同。从全国层面看,天津、广东、浙江、湖北等省市地方法规和民政部的指导性文件《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都对此选举方式做了一些规定。“大海选”法被正式列入了草案,作为可选的选举方式之一。
  问题之三:选举谁
  选怎样的村委会又包含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选哪些人当选村委会成员是合适的?第二,村委会应该怎样构成?从实际开展工作的角度出发,要选出更能代表全体村民、更符合民意也更优秀的村委会班子,需要对村委会的构成和成员做一些基本要求。《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一是根据上位法精神在法规草案中规定村委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二是要求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选举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乐于奉献、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为了保证村委会的构成合理、成员称职。同时我们认为,选举是村民自治的行为,选举不能违背“民主性”和“公平性”原则,所以对于被选举的村委会成员做硬性的规定甚至“专职专选”是不合适的,因此并没有通过硬性的条款细化对村委会班子构成和人员要求。
  从村民开展选举的角度弄清楚了谁参选、怎么选、选举谁的问题,选举的顺利开展有了程序上的基本保证。而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影响选举的因素不知凡几,要确保选举顺利开展,还需要有相应部门的保障措施。根据党章和上位法的要求,草案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选举工作中要发挥作用。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区(县)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担负的经费保障义务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确实无法按期选举,或选举后村委会成员不完整或职务出缺的,《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精神和工作实际对延期和另选进行了规范。为保证选举工作的体系完整,《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对工作移交后期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投票罢免、辞职、补选等方面也进行了简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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