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改革的“两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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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的一切计划、措施和手段都必须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服务
  十八大刚刚开过,中央就提出,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深化改革,落实十八大确立的改革开放重大部署。当前,围绕改革的问题,学术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包括一些带有原则性、方向性的争论,值得我们注意。
  习近平同志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改革的历史,明确指出我们的改革本来就是全面的改革。我不赞成那种笼统认为中国改革在某个方面滞后的说法。在某些方面、某个时期,快一点,慢一点是有的,但总体上不存在中国哪些方面改了,哪些方面没有改。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改的,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这不能说不改革。有人把改革定义为往西方“普世价值”、西方政治制度方面改,否则就不是改革。这是偷换概念,曲解我们的改革。我们当然要高举改革旗帜,但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改”与“不改”的统一
  这一段话,十分清晰地回答了我国改革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把“改”与“不改”统一起来。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在舆论界,谈论什么东西不应该改革,这是一个敏感的甚至有点犯忌的话题,仿佛谁提出不改什么,那就是反对改革,就要受到谴责。造成了这样一种舆论氛围:只要打着改革的旗号,不管是改什么、怎么改,他就是改革派,就要赞扬,所谓“只准改革犯错误,不准不改革”;或者说,“宁要不完善的改革,不要不改革”。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
  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讲过一段富有辩证思想的话。他说:“两重性,任何事物都有,而且永远有,当然总是以不同的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性质也各不相同。例如,保守与进步,稳定与变革,都是对立的统一,这也是两重性。生物的代代相传,就有而且必须有保守和进步的两重性。稻种改良,新种比旧种好,这是进步,是变革。人生儿子,儿子比父母更聪明粗壮,这也是进步,是变革。但是,如果只有进步的一面,只有变革的一面,就没有一定相对稳定形态的具体的生物和植物,下一代就和上一代完全不同,稻子就不成其为稻子,人就不成其为人了。保守的一面,也有积极作用,可以使不断变革中的生物、动物,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起来,或者说相对地稳定起来,所以稻子改良了还是稻子,儿子比父亲粗壮聪明了还是人。但是如果只有保守和稳定,没有进步和变革一方面,植物和动物就没有进化,就永远停顿下来,不能发展了。”
  毛泽东这一段论述是以生物为例来说明的,但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完全适用。我们可以而且应当用这种彻底的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和指导我国的改革实践。至少有两条应该明确:第一,如果不进行改革,社会主义就不能前进,就会陷入僵化、停滞状态。这样,社会主义就会在同资本主义的激烈斗争中打败仗,这种社会主义是没有出路的。这就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不走封闭僵化老路的含义。第二,改革必须在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只讲改革,不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样的改革就会走到社会主义的反面去,改得不成其为社会主义本身了。这就是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防止改革的邪路,即改旗易帜的道路。社会主义的改革应该是“改”与“不改”的统一,缺一不可。
  “改什么”和“不改什么”的统一
  那么,具体说来,哪些是应该改革的,哪些是不能改的,即必须坚持的呢?这不是人们主观设定的,不是精英们关起门来搞某种“制度设计”设计出来的,这里有着客观必然性。
  确定改什么、不改什么,要从改革的目的说起。
  大家知道,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改革而改革。科学地回答改革的对象问题,应该具体分析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状态,探讨哪些东西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毛泽东指出,同其他社会一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矛盾的状态已同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同了。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来说吧。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基本上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它能够容许生产力以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不断扩大,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克服这些不完善的方面,解决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改革的任务。
  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是处于既相适应又不适应而且是基本适应、局部不适应的状态。因此,我们的政策应该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性质相适应的方面,必须坚持;而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必须改革。换句话说,改革的对象不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是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只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它的非基本部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状态以及改革对象的确定,情况也是一样。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既适应又不适应的状态,使得我们不能笼统地谈论改革,在确定改革的对象时必须进行具体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哪些是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改革的,哪些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必须坚持,也就是说不应该“改”的。同样,在上层建筑领域也应该分清,哪些环节是不符合经济基础需要的必须改革,哪些是适合经济基础需要的必须坚持,不应该改的。这就是习近平同志强调改革既要讲“改什么”,也要讲“不改什么”的基本道理。
  总结我们30多年来改革的经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党经过几代领导集体艰苦探索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必须坚持,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具体说来,在政治领域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等政体的基本制度;在经济领域,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机制;在文化领域,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制度。这些基本制度,既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当前的具体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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