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方式”的宪法学分析


  摘 要:执政方式是执政党依宪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方式、方法、途径的总称。由于执政方式是在执政党依宪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因而,执政方式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掌握国家政权的方式、运用国家政权的方式、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方式等,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关键词:执政方式;国家政权;宪法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4-0099-06
  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尽管有许多国家并没有通过立宪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但这不能掩饰政党与宪法的紧密联系。一般说来,政党与宪法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政党行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成为国家宪政体制的组成要素,对宪法起补充和完善作用;二是宪法确认的宪政体制是政党斗争的中心和焦点;三是政党是宪法确认的统治关系运作的中心。”[1]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也与宪法紧密相关,因为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执政权力的运用等,一般都是在现行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内进行的,且执政方式的不同会对一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用宪法学原理对执政方式进行解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执政方式的基本内涵
  什么是执政方式?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官方都无定论。近年来,学术界基于不同的理论和视角,围绕这一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执政党介入国家权力系统的方法、途径,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系统的关系,执政党在国家权力系统中的运作模式,等等。”[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政党执政方式,指的就是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广义地说,执政方式还包括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体制和机制,因为说到底,体制和机制是这些途径、手段和方法的系统化、稳定化。”[3]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政党的执政方式,主要涉及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政党从政治共同体中获取和运用最高行政权力的过程、方法和形式。它大致包括权力的取得、运作及制约三个环节。”[4]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尽管从不同层面揭示了执政方式的基本内涵,但还不够全面准确,而要准确界定执政方式的基本内涵,首先必须要明确执政方式的基本要素,这是基础和前提性环节。尽管上述见解的侧重点不同,但它们包含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具体说来:其一,执政方式的主体是政党,具体说来是执政党;其二,执政方式的客体是宪法所设置的国家政权;其三,执政方式的基本内容是执政党如何依照宪法的规定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或者说执政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途径行使宪法所授予的国家权力;其四,执政方式的本质是执政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实现形式;[5]其五,执政方式的目的追求是完成执政党执政任务,实现执政党执政目标;其六,执政方式的评价标准是,是否符合政党政治的普遍原理。尽管不同国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必须符合政党政治的普遍原理,否则,这种执政方式就是不科学的。应该说,上述六个方面,完整地涵盖了执政方式的基本内涵。
  其次,必须正确界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关系,这是关键性环节。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无产阶级政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这种双重身份,使得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着“领导”与“执政”的双重任务,相应地也面临着“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双重问题。正如林尚立教授所指出的:“在无产阶级政权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既是领导力量,也是执政力量。”[6]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正确界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关系。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之所以在执政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失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混淆了党的领导与执政,将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混为一谈。而要正确界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关系,前提是必须正确界定领导与执政的关系。一方面,领导与执政不同。领导即“带领并引导朝一定方向前进”,主要是针对国家和社会而言的,反映的是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执政即“掌管国家政事”,主要是针对国家政权而言的,反映的是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另一方面,领导与执政紧密相连。领导是执政的前提和基础,执政是领导的主要体现和保障。在党执政的情况下,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主要是通过党在国家政权中执政来体现和保障的。与此相适应,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就区别而言,党的领导方式是在党的领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而党的执政方式是在党的执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党的执政方式主要是依法执政或依宪执政,因而,党的领导方式不能等同于执政方式;就联系而言,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通过执政方式来体现和实现的。在党执政的情况下,党的领导方式应适时地转化为执政方式,不能以领导方式代替执政方式。否则,就会导致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局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执政方式,就是执政党依宪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方式、方法、途径的总称。
  二、执政方式的基本内容
  由于执政方式是在执政党依宪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因而,执政方式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掌握国家政权的方式、运用国家政权的方式、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方式等。
  (一)掌握国家政权的方式
  掌握国家政权是政党执政的前提。执政党与一般政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掌握国家政权。因而,任何政党要想成为执政党,前提就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掌握国家政权。一般说来,政党掌握国家政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在现有宪政体制内,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掌握国家政权。这是两党制和多党制的民主国家的政党所普遍采取的方式。在两党制和多党制的民主国家,由于没有法定的、固定的执政党,一个政党能否上台执政完全取决于其能否赢得每隔几年一次的“大选”,由人民依宪授权该政党执政。所不同的是,总统制国家的政党需要赢得总统“大选”,议会制国家的政党需要赢得议会“大选”。二是在现有宪政体制之外,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掌握国家政权。这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专制国家的革命党所普遍采取的方式。在这类国家中,由于“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7]因而,革命党的任务就是武装斗争,以暴力革命的方式推翻旧国家政权的统治,夺取国家权力,创立新的国家政权,再领导人民制定宪法,通过宪法确立本党的执政地位。三是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政党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在实现民族独立后,通过建国方式掌握国家政权,再通过制宪的方式确立该民族政党的执政地位。诚如萨托利所指出的:“直观的,或更加直观的推测是,在非洲类型的环境下,政党对夺取政权和权力建设的最初阶段是‘功能性的’,并且的确是必需的。但是它们的重要性是对应于、并且产生于从殖民统治的终结向自我统治过渡的真空。”[8]总之,这三种掌握国家政权的方式尽管存有很大不同,但都与宪法息息相关,其执政地位都是人民通过宪法的方式确立的。第一种方式自不待言,第二种、第三种方式表面上看似乎与宪法无关,因为它们都是在政党先掌握国家政权后,才制定宪法的,但是政党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只有在领导或组织人民制定宪法后,才能具有合法性。这一点从斯大林给中共中央的制宪建议中即可看出。斯大林解释为什么要制定宪法时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说你们没有宪法,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因为政协不是选举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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