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新论


  摘 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现有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的典型观点存在诸多不足。只有从调整对象、主体、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加以分析,才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从而加深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认识。
  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社会公共性
  作者简介:朱瑞波,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05-02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的典型观点
  (一)国家干预经济说
  该说认为二者区别为:(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组织和管理。(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主要采取单纯的强制性方法;经济法则是采取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方法。(3)主体不同。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行政法主体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4)任务不同。行政法着重于巩固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经济法主要是巩固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5)诉讼程序不同。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处分,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属于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将来还有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①
  (二)国家经济调节说
  该说认为二者的区别:(1)管理目的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专于保障国家正常的行政活动,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在于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2)管理方式不同。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或直接管理。经济调节则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利用强制方法、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3)管理原则不同。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的原则。经济调节则贯彻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基本原则。(4)管理内容不同。行政管理主要涉及政治、治安、文教等非经济领域,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经济调节只涉及经济领域。(5)侧重角度不同。行政管理主要是微观管理。经济调节主要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进行调节。(6)管理主体不同。行政管理主体为行政管理机关。经济调节主体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②
  (三)社会公共性说
  该说主张二者的区别:(1)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必强调社会公共性。(2)利益目标不同。经济法首要实现的利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首要实现的利益目标是国家利益。(3)主体不同。经济法中的管理主体除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社会经济团体。③
  (四)体制区分说
  该说认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根据在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划分。二者的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与相关行政机关和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协调、调节和控制的关系;而行政法则调整行政机关自身、行政机关与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这些机关与公民权利行使之间的全部政治关系。(2)功能作用领域不同。经济法的功能作用领域是政府经济管理领域;而行政法的功能作用领域则是政治领域,包括政党执政领域、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领域、民主政治领域等。(3)两者性质不同。经济法具有社会经济性。行政法具有国家政治性。④
  二、现有观点存在的不足
  (一)国家干预经济说之不足
  国家干预经济说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未认识到行政法也采用指导性的方式。该说认为行政法主要是采用单纯强制性办法是不正确的。随着服务行政和软法治理的观念引入到行政管理之中,行政法除了采用传统的强制办法外,也开始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指导性的方式,而且指导性方式的采用呈扩大趋势。(2)主体界定的不合理。经济法主体不应包括司法机关,若司法机关能成为经济法主体,那么其岂不是可以成为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3)对行政法的救济程序认识不充分。行政法领域产生的有关纠纷,除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外,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事实行为,也可以采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加以救济。首先《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从诉讼实践上看,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直将此种侵权纠纷作为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之一,列入民事案件的案由。而且民法典草案也列出了这种侵权类型,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弥补国家赔偿的不足。
  (二)国家经济调节说之不足
  该说所论述的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管理目的、管理方式、管理原则、管理内容和侧重角度上的存在的差异有其合理性的,但其在管理主体所做的区分存在不合理之处,其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包含司法机关,犯了与国家干预经济说一样的错误,扩大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三)社会公共性说之不足
  该说不足在于:(1)否认行政关系的社会公共性。按照现代行政理论的普遍解释,行政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公共性。基于行政本身具有公共性,则反映行政要求的行政法也必然具有公共性的特征。(2)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明确区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模糊性。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并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⑤社会利益是私权与公权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融合的结果。(3)忽略了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团体。在主体上,其认为二者区别在于经济法中的管理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经济团体。但在授权性行政主体中,也存在社会团体因授权作为行政主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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