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平安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剖析及创新对策探索


  [摘要] 为了提升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各地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平安建设举措,这些举措集中表现在拓展和完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提高技术防范水准,加强政府部门的责任约束等方面。密集而丰富的创建措施在实践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包括资金投入效益模糊,技防设施标准不统一和后期管理滞后,责任约束与考评要求的科学性不足,平安建设的民意基础有待增强等。解决这些问题,要在平安建设制度体系中贯穿以权利保障的结构平衡设置,推动技防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步提升执法者素质与管理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注重落实包括民意、舆论在内的多种途径的法治实施监督及压力机制。
  [关键词]平安建设;法律问题;创新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1 — 0073 — 02
  
  平安建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程。这一系统工程的构筑要求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法治的战略方式,制定并实施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明确相关主体在维护平安、稳定方面的职责与责任,赋予广大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权利。刑罚、治安处罚法、公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平安建设提供了基本规范指引,并且要求按照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原则统筹执行步骤与措施,以此实现平安法治的根本宗旨,即打击与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并化解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危险,确保政府及时、高效地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给大众创造安全、和谐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根本目的,进一步提升依法推进平安建设的能力与水平,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平安法治建设联动机制。
  
  一、平安建设面临的形势及实施举措
  
  我国改革转型的深化与开放度的提高,带来地缘格局的变动与经济格局的深刻演化,外来人员呈加速集聚之势,同时,多元社会思潮构成了对人们意识、观念的剧烈冲击,利益多元化产生的利益纷争集中涌现,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面临巨大压力,治安环境处于动态条件下的阶段性稳定进程之中。人员流动量的加大,绝对贫困人口的存在,发展不平衡和社会不公现象的滋生,不良思想意识的负面影响,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陷,共同构成当前矛盾纠纷交织互动,刑事犯罪高发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当前平安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主要体现在刑事犯罪总量高位运行,新型犯罪不断增多,犯罪的智能化、暴力化、组织化的特征突出;〔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频发,重特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发案量居高不下,各类输入型和流窜型犯罪也将会大量增多,诈骗等侵财类的犯罪案件,借助于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传播、扩散。在安全生产、交通、食品、环保等领域,酿成群死群伤恶劣后果的公共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仅仅在最近一段时期,见诸报端的事故就涉及到火车相撞,楼房倒覆,大桥坍塌,天然气泄漏等各种类型的事件,这些现状已经给平安建设创建提出新的挑战与要求。
  各地贯彻平安建设基本方略,坚持发动群众、专群结合的方针,构建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的治安防控体系,重点推行了扩大治安队伍、安装监控设备、增强责任考核等实施举措:1.一些地方设立治安片长和治安中心户长,在农村推行以村、村内区域划分片、各家户为单位的治安联片群防体系,在正规的特巡警大队之外,组建联防中队、巡防中队、群众义务看护队,规划并设立治安岗亭、警务室、流动警务站,发展治安志愿者队伍,旨在形成网络化、全覆盖的人防布局;〔2〕2.很多地区安排、拨付资金,用于在道路、公共场所、网吧、娱乐场所、金融网点、居民小区等部位,安装治安电子监控设施,升级改造图像监控系统;3.针对平安建设领域,地方政府普遍加强了对领导干部、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约束与考核力度,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施行“一票否决制”,把平安指标列入党政干部提拔、任免、晋职、晋级以及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依据,量化了对执法实践的责任要求。
  
  二、平安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与此同时,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我们的警惕与重视:1.作为推动平安建设举措创新的结果,各地涌现的群众性治安辅助队伍种类繁多,名称五花八门,这些队伍在弥补基层警力不足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问题:治安辅助人员身份模糊,监督管理混乱,缺乏科学规范的资格审查、招录以及考核机制,治安员谋取私利以至于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3〕2.组建队伍、设立机构有盲目攀求数量的不良倾向,部分投入资金、升级安防科技设备的活动,缺少完善的后期管理、维护,同一区域的治安技术防控仍然混乱而分散,技防设施之间缺少兼容统一的技术标准,系统之间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运转协调的监控网络。个别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强制推行辖区内的所有乡镇、社区、企业、学校都要建成治安视频监控中心,个别地区向企业征收治安费,以实现技防设施升级的举措尤其违反了政策的初衷与群众的意愿;3.个别地方平安建设中加强责任约束的要求,产生了违背客观规律和预期愿望的后果,规定办案量以及提出“命案必破”的强制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侵犯权利以及酿成冤假错案的后果;4.考评体制中表露出片面追求行政责任压力的趋向。一些地方将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作为平安建设奖惩的标准,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和领导责任查究。这样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责任设置未免过于苛刻、偏颇,缺乏科学性论证,而且容易在实践中滋生对上负责的行政管控以及弄虚作假现象。另一方面,公众以及舆论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路径尚不畅通,并且,有些举措与人民群众的真实愿望与迫切要求相脱节,民意基础不牢固。
  
  三、平安建设机制创新的对策探索
  
  开展平安建设机制创新,是有效纠正现实弊端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应用法治理念的具体表现。创新平安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必要抛开表象,深入本质,冷静反思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实施的效果,针对出现的问题,坚持民主、科学、法治的精神,明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法理关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形成贴近实际的措施:
  (一)平安建设机制中贯穿以权利保障的结构平衡设置
  平安建设的法义内在地蕴含了平等对待权利、权利无差别的实现、权利冲突的协调等丰富意义。〔4〕通过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安全、安定的秩序,以及和谐的政治与社会格局。这些目标决定了平安建设的指导思想与价值准则,即以权利本位与权利平等为根本指引,以义务和对权利的种种限制为手段和工具,推动公民自由的实现。由此引申开来,平安建设不能追求表面上的稳定与秩序,而应当立足于维护公民的权利诉求,在法治实施的各个环节保障和实现权利。
  平安建设的权利结构平衡体现在防范和打击犯罪、运用公权力推行平安建设的各项举措之中。平安建设的规划部署、资金投入,应当尊重民主权利,听取辖区内民众的意见与呼声,真正使平安建设顺应民心,贴合民意;本地区的平安建设的形势与进展,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让群众对刑事案发的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平安建设的实施举措应当遵从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维护与救济权利的精细设计,突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更新观念,注重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权利的平等保护;技防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应当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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