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拓展


  摘 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基础性课程,但目前其教学实践性环节的开展并不能满足公安人才培养的需要。具有鲜明实践性、针对性以及“自我学习”等特点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普通法学教育中方兴未艾,为公安院校本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拓展提供了思路和方向。把握“从实践中学习”,积极拓展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将是公安院校本课程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拓展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853(2009)01-0108-05
  
  一、当前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困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之一,也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位列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中。在公安教育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更是作为培养学生依法行政的法治素养和良好的公安行政执法专业能力的基础课程之一,普遍被各公安院校列为专业基础课。
  众所周知,法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科学,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于理论功底与实践能力缺一不可。早在80年前,蔡元培先生就认识到法与医同属于“术”,具有应用性,“治此者虽亦可能有永久研究之兴趣,而及一程度,不可不服务于社会;转以服务时之经验,促其学术之进步。”[1]而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突出的实践性、实战性使得公安院校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比其他普通法学教育更关注其应用价值。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对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要求是既要有广博精深的理论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实务执法能力。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讲授式教学始终占主导地位,这既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也有法律体系的影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逻辑严密、完整有序,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以解释成文法规、法律理论及其运用等问题为主,让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形成科学的法律观念和合理的法学知识结构。但是讲授式教学常使课堂出现“一言堂”、“填鸭式”的局面,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有余、实践不足,善于纸上谈兵,不善实际操作,难以满足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因此,为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近年来各高校在法学教育中纷纷探索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作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的专任教师,多年来我们致力于在教学中不仅要传授给学生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律知识,同时着力加强培养和训练学生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实际能力,以适应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的需要。 在日常教学中,我们除运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外,还积极尝试开展实践性教学,并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教学法、演示教学法的比重。从2005年开始,我们还结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精品课程的建设,在公安法制专业的学生中开展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实践性教学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学生专业素养上的训练不足,法律思维的欠缺,普遍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和手段;出庭的学生实践效果较好,不出庭的学生实践效果较差(由于时间和场地的原因,部分学生只能参与庭下工作的训练);有的学生面对公安行政执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无从下手等。这反映了学生自学、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这种欠缺映射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在实践性教学上的不足。这种不足不仅在于实践性教学总量上的不足,也在于实践性教学方法手段的单一,针对性不强。如何在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中探索更切实可行、经济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完善和拓展实践性教学内容,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
  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普通法学教育中方兴未艾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应当是我们借鉴和努力的方向。
  
  二、“从实践中学习”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启示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在法律教育中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它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创造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 “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设计始终围绕着教师与学生的有效互动,因此,有的学者将其简称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或“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
  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讲授式教学相比,“诊所式”教学以提问、讨论、参与、操作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等。学生们在实践办案、模拟训练等教学内容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等有生动而具体的理解,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够激发在校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增进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实际问题的思维习惯,让学生明白理论与实际的差距,了解现实法律问题中种种在课堂上不可预知的情况。同时,它也缩短了学生从理论到实践,从学校到社会的过程,使学生在踏入社会前,不仅具备了较完备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更具备了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了适应社会工作与人际交往能力,符合高等院校为社会输送有用人才的宗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在于解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实践严重分离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学并非单纯教学方法的改进,而是全新教育观念和教学内容的导入,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改革。
  自“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美国成功实施以来,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也已经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诊所”教育制度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各国的实践,其存在的价值也逐渐得到了认可,从2000年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资助下,国内十余所高校的法学院在传统的法律实习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除此之外,国内各普通法律院校、各院校的法律专业也都纷纷成立法律“诊所”,开设“诊所式”教学课程,推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事业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迅速燎原,充分证明“从实践中学习”的独特魅力。
  目前,公安院校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多以“模拟法庭”为主要方式。这种方式无疑也是秉承“从实践中学习”的宗旨而展开的,但“模拟”离现实毕竟尚有相当的差距。而且以“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形式效仿自普通法学教育,其核心重在诉讼能力的训练,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在公安教育中的教学目标,并不完全相同。其训练内容与公安行政执法的现实需求相比,也不全面。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后者的内容则包括了争取和接待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受理案件、非诉讼解决、诉讼解决以及出庭诉讼等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实务,既有教师的经验指导,也有学生从自身经历中的学习,其内容的全面性、实践性、针对性都较为突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也不仅仅限于掌握法律、应用法律,还包括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主地作出决定的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熟悉法律业务和实践、以及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等。上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恰恰是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实践性教学应当大力加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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