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责任认定制度之反思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故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当事人责任的概念进行探究,厘清其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界限,进而从交通安全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深入剖析当事人责任的载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进行反思,解决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权力的监督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这一“权利与权力的博弈”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关键词]当事人责任;认定;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5)01009206
  当事人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程度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而作出定性、定量的分析和判断的活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事人责任的载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性质既不属于鉴定结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仅仅是一种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的书证。
  为了限制交通警察在进行当事人责任认定时过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办案人员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差异而出现的随意性,必须明确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标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没有进行具体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并设专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明确规定。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在对当事人责任的概念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厘清其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界限,进而深入剖析当事人责任的载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并对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如何防止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警察“个人判断”的任意性以及对公权力的监督问题,以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一、“当事人责任”概念探析
  (一) “当事人责任”概念之源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交通事故责任”一词首次在全国性法规中出现,其含义是公安机关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后所确定的当事人行为及过错程度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定性、定量关系。定性是对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及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分析。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即应承担多少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当事人的责任”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删除了“道路”和“责任”二词,改变了原来将事故认定区分为“道路”和 “非道路”的做法,相对淡化了行政色彩,同时也用“当事人的责任”这一新的称谓取代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概念[1]。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适用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在其已废止10年后的今天,有个别交通警察在日常处置交通事故时,仍习惯将“当事人的责任”称为“交通事故责任”或“事故责任”。其实“当事人的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这两个概念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当事人的责任仅仅是当事人行为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联系,而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后应承担的不良后果,即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2]除此之外,它们还有以下最明显的两个区别:一是,承担主体不同。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说“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只要能在道路上驾车、行走、乘车,就是合格的主体,而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则必须要符合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二是,分类不同。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而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3]虽然区别明显,但是当事人的责任又与法律责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当事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承担。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责任的载体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事人责任的载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删除了“道路”和“责任”二词,改变了原来将交通事故认定区分为“道路”“非道路”的做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也要作出认定。删掉了“责任”二字,淡化了行政色彩,体现了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4]因为 “责任”一词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又是特定的人和事,很容易和当事人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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