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信访监督机制的思考


  摘 要:信访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控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通过人民群众的信访反映,可以及时的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领导在工作过程中的作风和思想问题,信访在某种层面上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也是信访监督机关发现案源、惩治腐败的重要通道。近期因为有些信访纠纷化解效果不明显、损害司法权威、加重党政机关负担等造成了群众对信访的接受和信任的程度不高,这也是造成一些上访案件长期性和反复的关键之所在。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在新的形势下信访监督也将发生一定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信访监督的现状,对信访的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建立完善信访监督机制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信访;信访监督;机制完善
  一、信访与信访监督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工作的事务之一,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意见建议的方式解决有关诉求。信访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控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通过人民群众的信访反映,可以及时的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领导在工作过程中的作风和思想问题,信访在某种层面上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也是信访监督机关发现案源、惩治腐败的重要通道。信访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控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信访监督为治理社会、纠正腐败之风、查处不作为行为,处理相关案件等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从表面形式上来看是信访人监督行政机关,其实实质上行政机关也监督了信访人,所以说信访监督具有相互性。同时信访监督还具有双重性,既有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有自下而上的监督。概括起来,信访监督是把宏观监督与具体监督结合在了一起,这样树立了信访监督需要坚持教育防范;审慎严格、实事求是、实效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稳妥保密。信访监督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实施:筛选排查、申请审批、审核审定等。
  二、信访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实施信访监督为信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有效的途径。我国目前的信访问题很复杂,来自于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有的问题发生在农村的,有的发生在城市的,反映问题的内容也五花八门,有重要的,也有蝇头小恙,信访者的层次和素质也不尽相同,有些信访问题是因为一些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若能早日介入信访监督可以使群众初次信访就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据调查在大多信访举报案件中,反映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能作为案件线索的往往只占少数,而一般性问题占的比重相当大。如果对这些一般性问题置之不理,对相关行政干部缺少应有的监督,可能会使问题变得愈加严重,即使是小问题就有可能逐步发展成大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问题容易诱导集体访,导致重复访、越级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的发生。及时的发现、制止和纠正一般性信访所涉及的问题是离不开信访监督。通过对信访问题的综合分析后,及时发现一因决策引发普遍性问题向党委政府反馈,努力从政策决策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信访监督方式及时提醒党组织、监察对象、党员干部加以纠正,防止错误发展蔓延。
  其次,实施信访监督是提高行政机关党员干部基本素质的有效措施。行政机关党员干部肩负着决策、组织、协调和指挥等重要职能,提高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也是新形势下党对各级行政关所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信访监督,间接的倡导一批求真务实党员干部开拓进取,培养一批真正没有私心念、大胆创新、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己任的告诉之党员干部。热情的帮助他们扫清障碍,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总结经验。实践中,我们注重发挥信访监督的预警作用,通过信访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既能提高敢于开拓创新干部的素质,同时也能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创业的积极性。认真分析甄别,对一些借信访打击报复有原则,大胆开拓创新的党员干部进行鼓励和奖励。尤其是干部在考察和公示期间的信访问题,在信访监督过程中一定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信访监督的介入,减少相关行政机关对一些轻微违纪问题、苗头性问题“踢皮球”或不理睬的现象,切实及时解决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促进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实施信访监督是强化源头治理的有效保障。通过信访监督有助于加强党内监督,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内部存在一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消极腐败的现象,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信访重复率高,时间长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被监督者无规可守,会使党员领导干部放松警觉,监督者无章可依,为某些干部滥用权力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我们及时发现信访监督制度管理的漏洞,及时完善纠正,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馈,从源头上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尽快完善相关制度。
  三、完善信访监督机制
  (一)加强信访法律监督,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强化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程序规则,依法文明办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体现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既要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制约,也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应尽可能把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自觉维护法律监督权威。在信访案件中发现的冤假错案时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动态的监督过程,发现违法办案行为后,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证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二)加强信访自身监督,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加强信访自身监督,要求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的具体对象。各级行政机关明确信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主要责任人,要成立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督查督办责任。对上访量比较集中的地区,要不定期得派出监督小组,就地接待上访群众,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再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探讨;对顽固久不息诉上访的,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对合理的诉求尽量一步解决到位、若不能妥善解决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参考建议或终结性意见。
  (三)吸收人民监督员参与信访监督,增进工作的人性化成分,使群众容易接受
  人民监督员的来源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代表,他们深察民意,了解民情,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社会优势,并且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人民监督员参与信访监督他们可以联系自身经验和体会,综合调查,同时人民监督员在信访监督的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兼具对有关机关处理案件的公正性实施监督和协助接访机关协调矛盾的身份,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减少猜疑,使当事人易于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合法合理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本利益。人民监督员以非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参与信访监督工作,以平等的姿态沟通交流容易产生信任感,减少抵触情绪和对抗情绪,使信访监督工作更平和更容易渗入实质问题的解决。人民监督员凭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依照法律规定对信访案件提出监督意见,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倾听人民群众意见,能够有效地防止监督工作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帮助群众排除顾虑,接受公正的处理结果。人民监督员参与处理监督信访工作,有权了解案情和有关法律适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监督工作有评判的权力。通过人民监督员介入信访工作,信访监督工作更加透明,更加亲民。(作者单位: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邈,尹飒英姿《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4年14期
  [2] 叶晓玲《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问题的情况分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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