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的难点在于三大灰色地带


  今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月24日,温家宝在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上再次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这两次会议均是对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1月6日举行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反商业贿赂首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被明确定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摘自2月28日《新京报》)
  不到10天时间里,总理就同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而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由此可以看出,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反击商业贿赂也被提高到反腐败的高度。
  商业贿赂之所以会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首先是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愈演愈烈,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据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而有关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公司在开拓市场过程中都存在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市场的潜规则。
  但是,与商业贿赂的高发生率相比,商业贿赂的立案查处却很少。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不到1%。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商业贿赂查处中存在许多障碍和难点,使得相关执法部门难以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这正是政府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的另一重要原因。
  打击商业贿赂过程中,一些常规的贿赂行为虽然容易被查处,但这些商业贿赂的难点在就在直接取证或界定上,也可以称之为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
  在许多商业贿赂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的贿赂倾向并不明显,因为完成的商业交易并不能完全和他们之间的财产往来对应。例如很多交易双方原本就是亲戚或者朋友,在没有商业往来之前就有礼尚往来,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里,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可是当他们之间发生了商业交易之后,他们的礼尚往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很难做出区分。
  2.政府官员权力与商业结合的寻租。
  温家宝总理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强调指出,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实际上,政府官员如果直接进行以权谋私,发生的商业贿赂比较容易界定和查处,但是许多变相的商业贿赂却难以发现。例如一些官员的家属本身就在经商,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一些企业或者部门进行关照,而那些企业或者部门则向官员的家属提供商业交易的机会。这些交易表面上看都属正常,政府官员在正常履行职责,他们的家属也正常地进行商业交易,很难将这两种行为对应起来,而且只要政府官员没有滥用职权,他们的家属没有谋取不正当的暴利,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可是实际上,家属用官员的权力作为贿赂,获取商业机会,与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一样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5.集体的商业贿赂。
  在有些情况下,商业贿赂并不是直接贿赂个人,而是某一个集体。例如,高校采购教材时,经销商往往会给教材科打折扣,教材科当然优先采购折扣高的教材,这部分折扣往往没有进入学校的账户,而是成为科室的小金库。这些小金库有时会发生合理的开支,有时则是大家分掉,虽然小金库和商业贿赂一样损害市场公平性,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将小金库列入犯罪查处的规定。
  正是类似于以上情况的许多灰色地带,为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相当大的生存空间,也为反商业贿赂带来了很多难题,成为执法机构难以进入的沼泽地。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法律上容易界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少,而灰色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多,甚至成为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
  反商业贿赂行动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消除商业贿赂的灰色地带。只有将这些灰色地带暴露于阳光,我们才能迎来真正健康的商业环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反腐败工作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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