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程序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上期,我们主要谈了办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实体问题;本期,我们再谈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程序问题。对此,除了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明确规定外,2016年9月18日,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规定》)。
  @小警: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跨区域作案,有的甚至是跨国作案。请问,对此类案件,应如何依法确定管辖?
  刘警官:根据《意见》第5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辖:(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詐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4)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侦查。(5)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侦查。(6)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侦查。(7)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侦查的案件,需要报捕、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侦查前,向同级检察院、法院通报。(8)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
  @小酒在人间:证据的搜集和审查判断,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是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好办的问题。请问,《意见》对此有解决办法吗?
  刘警官:根据《意见》第6条,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搜集被害人陈述的,可结合已搜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搜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搜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意见》第7条,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涉案银行账户或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杨小刀:不法分子实施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往往涉及返还冻结资金。请问,在返还冻结资金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分工的?
  刘警官:在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时,依法、及时、便捷返还冻结资金,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根据《规定》第3至5条,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将所涉资金返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被害人账户。此外,被害人在办理被骗(盗)资金返还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被害人应由本人办理冻结资金返还手续。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安机关应核实委托关系的真实性。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冻结资金返还手续的,应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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