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证工作现状浅析


  作者简介:封树军(1974.12—),男,汉族,河北平山人,会计师,本科学历,单位:石家庄市物价局,研究方向:物价理论与实践。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具有涉猎面广、政策性、专业性、时效性非常强的特点。多年来,各地物价局开展的价格认证工作,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有真实价值的法律依据,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对保证行政执法,这为促进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价格认证工作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我们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价格认证工作的发展方向呢?
  一、价格认证中心正处在变革的紧要关头。
  (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但认证中心的归属尚不明朗
  价格认证中心隶属于物价局,是物价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但全国各地的价格认证中心又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四种。价格认证中心性质的不统一,导致各地价格认证工作的现状也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自收自的价格认证中心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需要与社会上的评估中介机构去“抢饭”吃,价格认证本应与价格检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一样,成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中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但为了现实的生存问题,价格认证工作一度出现偏差,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跑马圈地,饥不择食,尤其是与社会中介机构相重叠的竞争性业务,大多是零敲打,难以形成规划效益,价格认证工作明确显缺位。
  (二)价格认证中心应该划归到参照公务员管理队伍
  2008年全国认证工作会议上,国家认证中心主任陈峻对价格认证工作机构的性质作用作了明确表述,指出“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行使价格裁定职能,从事价格公共服务政府设立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价格认证中心与社会上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定位上就有着本质的不同。价格认证中心又名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在物价领域的含义是“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有民事、行政、刑事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产的价值认定,“价格认证”是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与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它包括价格确认、价格确定和价格裁定,“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都属于有关行政部门鉴定的范围。价格鉴定是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政府价格部门进行价格鉴定,是依据《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法》中政府价格部门具有“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另外国清[2003]3号《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明确指出,将国家机关委托进行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定性为行政性工作,并要求“对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实行财政拨款,其他案件价格鉴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司法或者价格纠纷中决定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争议双方利益的裁定,属于一种公权力,而社会上的评估机构只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运用自己的知识为委托当事人服务,不能随主观意志决定,更没有裁定的职能,所以说,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把价格鉴定的公权力交给市场中介价格评估机构行使。
  二、当前价格认证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价格认证工作业务范围受到了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冲击
  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认证中心专司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受到了极大挑战。接受委托案件多以刑事为主,民事、经济案件数量明显减少,更多地业务流向了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其中不乏一些部门和单位为对应的本职位的职能,创办了中介机构其目的是以营利为主,如房地产评估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等,这些机构主要靠本部门所带的职能优势,从而垄断与之相近的评估业务。与此类似的还有交通事故财物损失鉴定业务,有些地方在轰轰烈烈开展十多年后,业务变得萧条,社会上的公估机构如雨后春笋,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办法迅速占领大部分阵地,公安交通机关委托认证中心的往往是一些疑难且争议性颇大的案件,出现这种现象表面看来是市场竞争所致,其实更主要在于缺乏政策上的支持以及深层次的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要想扭转这一不利局面,首先需要取得公安、司法部门认可价格认证中心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的独特地位,需要物价部门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更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乱委托、乱受理涉案鉴定业务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价格认证业务的范围是对房地产、土地、理赔物、资源性资产、抵押物、无主物、应税物、走私物、工程造价、事故定损、证券、无形资产及股票等各种涉及案标的价格鉴定。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比如商品房价格认证、涉税财物价格认证、降价商品价格认证等这些都是我们应该积极推进的工作。
  (二)价格认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价格认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政策性、专业性、时效性非常强,与此相适应,价格认证中心应该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化强、素质高的具有价格鉴证资质的从业人员。我国虽然从2000年就开始实行注册价格鉴证师考试,但就每一个价格认证中心来说,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人数相对比较少,这样就给价格认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如今这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新鲜事物层出不穷,拥有了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并不代表完全具备了对不同行业的鉴证标的都能够得心应手的能力,还需要不断地去学习。注册价格鉴证师考试涉及内容比较广泛,而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都是专注于某一专门领域,内容更加精细。价格认证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具有刻苦钻研、学习的精神,我们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打造一支过硬的从业队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与时俱进,满足社会的需求。
  (三)社会宣传力度不够,认知度不高
  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物价工作职能相对弱化,物价工作除了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以及重要的能源产品由政府定价外,物价工作更倾向于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物价宣传不到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物价工作的报道也比较少。价格认证中心作为物价局的一个下属单位,由于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对于政府指导价、物价检查的指定会作为工作重点,然而在物价部门内部的制度下,员工和部门都有意无意的忽略了价格认证工作,更不用说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了。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过程中,价格认证相关工作都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检验,这是毋庸置疑的,价格认证的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目前的价格认证从业人员都在拭目以待价格认证中心的未来归属,认证中心按道理应该划规到参公队伍中去,如果这一目标能够实现,必将极大地推动价格认证事业的发展。我们所有从业者一定要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共同谋划和发展价格认证事业美好的明天。

推荐访问:浅析 现状 认证 价格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