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实证学派对刑罚与人性关系论述的缺陷


  摘要:刑罚和人性的关系是历来学者关注的对象。但是由于实证主义秉承的极强的功利色彩,因此很多情况下,人性对于刑罚的影响被忽略,被回避,只有在少数刑事人类学派的论述中才被提及,而刑事社会学派则几乎不关注这一问题。因为刑事实证学派更多的关注刑罚的社会实际状况。
  关键词:刑事实证学派;刑罚;人性
  刑事实证学派以实证主义为研究方法,其中又可以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前者以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德国的施奈德为代表;后者以德国的菲利和李斯特为代表。
  一尧刑事人类学派的论述及其缺陷
  龙勃罗梭深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他的理论中核心的论点是“天生犯罪人”理论。在此之前,刑事古典学派对刑罚的论述更侧重于思辨,追求理性的分析,从外围来看待问题,但这往往使研究陷于空洞的哲理中。龙勃罗梭从人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他力图用一种生物学的理论来对犯罪做出解释,“认为意志自由只是哲学家的虚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根本没有意志自由可言,人的行为是受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制约的,对于这些人而言,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所以,龙勃罗梭实际上是颠覆了自贝卡利亚以来的刑罚的基础,因为“天生犯罪人”完全的否定了自由意志这一传统信念,从而也就实际上否定了犯罪和刑罚这一法律形式的概念。虽然这一观点很少被后来的学者所接受,但是龙勃罗梭在研究中采用的观察与测量的方法被后来的学者加以运用,其中包括加罗法洛、施奈德等。
  刑事人类学派从人的生物性出发,并进而得出犯罪人的病理性特征。这点不同于刑事古典学派,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刑罚的基础就在于道德上的恶,即使如果说是病理的话,也是道德上的病理。但是刑事人类学派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表现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在犯罪的价值观上完全的否定了道德的因素,而将犯罪看做是一种病理现象。菲利就指出,“古典学派和一般公民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但是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么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那么在这里,刑事人类学派对于人性的思考,已经完全不同于刑事古典学派了,如果说在刑事古典学派那里还对人性善恶有什么争辩的话,刑事人类学派则直接的认为善恶都存在,只是已经先天的存在了,已经不需要再进行人性善恶有无或者是善还是恶的争辩了。比如加罗法洛就认为,罪犯异常“来自于史前人类的生活,来自于兽性”。而这种兽性,是一种病理,所以必须要运用刑罚。在加罗法洛看来,“如果这样一种犯罪,它由道德情感健全的人实施,并且仅仅是由于外界环境的压力,则是不可想象的”。但是这种观点在刑事社会学派看来,就显得偏狭了。
  二尧刑事社会学派的论述及其缺陷
  其实,早在刑事社会学派之前,迪尔凯姆已经对刑事人类学派的观点进行过批评,迪尔凯姆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社会学分析,得出犯罪不是异常现象而是规则现象,不是病态现象而是正常现象的结论。他指出,犯罪的形态、行为在不同的社会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在同一社会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可以说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做出的一些行为举动是要受到惩罚的。如果说从低级社会进化到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每年的犯罪率,即每年犯罪人数与人口的比率逐渐降低,那么可以说犯罪虽然是规则现象,却正在失去这个特征。然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从低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过程,犯罪事实是逐渐减少的,相反,在这个过程中,犯罪的事实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在刑事社会学派看来,犯罪首要的是建立在社会性基础之上的,因此,刑罚也应当在这个基础上考虑。
  菲利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他的社会防卫的思想。他一方面提出了刑罚的替代措施,另一方面提出了建立实证社会防卫制度的基本标准。菲利指出,“刑罚的替代措施的目的不是使所有重罪和轻罪都不可能发生,而是在任何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都力争将它们减少到最少的数量”。因此,对于犯罪,需要从社会来考虑,同样的,对于由犯罪引起的刑罚,也需要从社会来考虑。菲利主张,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应当间接地通过心理力量实现惩罚和防止犯罪的目的。所以,刑事社会学派对于人性的考察主要是放在环境中,但是很多刑事社会学派的学者并没有就此完全否认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只是他们认为社会因素的影响更深刻。菲利就认为,“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可能到死也不违犯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
  三尧对刑事实证学派的再分析
  刑事实证学派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上,运用了更为具体的方法,对犯罪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刑罚的相关理论。对人性的涉及上,则显得较为模糊,这是由于研究的方法所决定的。因为实证学派的研究或多或少的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因此,人性并不是他们关注的问题,他们更多的关注在现实的社会中犯罪是怎样产生的,刑罚应该怎样来实行,而不会去关注为什么刑罚需要这样来实行,而不是那样,为什么会这样来设计,而不是那样。事实上,对这一问题,刑事古典学派已经从伦理学上有所论述,但是遗憾的是,在实证法学那里,这一研究出现了中断。
  参考文献
  [1] [意]菲利.犯罪人伦[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319页.[2]陈兴良.基因的奴隶———龙勃罗梭论[J].比较法研究.1994:1
  [3]参见[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24页.
  [4]参见赵可编.犯罪学概论[M].徐州:中国矿业出版社,1989,第16—17页.
  [5]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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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第187页.
  [8]参见[法]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第51—52页.
  作者简介院
  1.马鹏飞渊1987要冤甘肃静宁人袁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遥
  2.杜菲菲渊1987要冤四川成都人袁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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