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比较研究


  [摘要](中)摘要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制度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势,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界定及组织架构三个层面分析中日两国社区矫正的异同,研究历史演变背后的法律政策要素、刑罚执行与社会保护的关系,界定涵盖的射程范围、组织构架的功能与效果,以及调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提出建立和推动中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上移和简化现有组织架构,扩大社区矫正的射程范围,有效减低司法行政成本,为民间参与社区矫正预留空间等对策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中)关键词社区矫正;比较研究;非监禁刑;社会保护
  [中图分类号](中)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6)04006208
  正文比较研究是自然科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方法,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事物之间的异同,寻找科学的规律。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强调历史、制度、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忽视或否定比较研究的价值。其实与自然科学一样,对不同国家中的同一个事物异同研究,同样可以探索出社会现象背后的本质与规律,得出有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结论。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中国与日本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的异同,探索其背后的组织架构、法律规则、价值理念,判断未来走势,以及对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借鉴之内容。
  (一)日本社区矫正:保护观察与更生保护两种制度合流
  日本的社区矫正来源于保护观察制度和更生保护制度。
  1、保护观察制度。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期间内对保护观察对象进行社会保护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起始于1923年实施的《少年法》,该法规定凡有触犯刑法行为或有触犯刑法之虑的少年,统一由少年法院审理,审判结果分为8种,其中第6种为“交给少年保护司进行观察”,同时《少年法》第6条还规定了缓刑和假释少年,也需保护司加以观察,由此诞生出一种特殊的职务——保护司。继后,保护观察制度引申至成人,1927年的日本《刑法修正预备草案》首次规定了对缓刑成年人附加“保护观察”(草案第77条),对假释者实施“保护监督”(草案第89条),以示两者的区别,1931年的《刑法修正预备草案》又将两者统一为“保护观察”。1954年日本再颁布《缓刑者保护观察法》,将保护观察制度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要求保护观察对象在接受保护观察时,必须宣誓遵守规则,如有违反,将取消保护观察并科以实刑,或遣送回原收容单位另行处理。日本法律认为,假释是收监后的刑罚手段,是在判决刑期满之前,对服刑人的假释放,因此必须附加保护观察,保护观察期限为假释剩余期,在此期间保护观察不得中止、解除和延长。而缓刑是收监前的非刑罚处理手段,与假释有着性质上区别,缓刑是否要附加保护观察,则由法官酌情处理,但第二次判缓刑者必须附加保护观察,缓刑者的保护观察期与缓刑期相等,1年至6年不等,原则上为3年。对表现好的缓刑附带保护观察者可以解除和停止保护观察,不过这一比例很低,每年仅占缓刑保护观察对象总数的1%~2%左右,少年缓刑的保护观察者的比例稍高一些,约占5%~6%[1]262、278-279。
  2、更生保护制度。更生保护制度起始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由民间创设了该制度。更生保护制度又分为设施外与设施内。设施外保护是指更生保护对象自行选择居住地,由所在地的保护司和民间组织进行帮扶。设施内则指提供食宿的“更生保护设施”内的保护形式。日本的更生保护始于1669年加贺藩设立的出狱小屋制,完善于慈善家金原明善在1888年3月建立的“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据记载,刑满释放人员吾助因受监狱长感化,真心忏悔,不愿意重蹈犯罪覆辙,但出狱后被家庭和社会抛弃,最终选择了溺水自杀。慈善家金原明善被该事件所震撼,决定出资创立“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并带动了京都、东京、新泻、埼玉等地纷纷成立类似机构[1]378-383。1901年,日本政府第一次提出由国库出资奖励民间更生保护机构。1937年5月,“全日本司法保护联盟”成立,奠定了现代更生保护制度的基础。1939年,《司法保护事业法》制定并实施,明确规定了政府支持民间自主运营“更生保护设施”,国家设置相应的奖励资金。1949年,颁布了《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确定了假释者的保护观察及更生保护制度;1950年,日本颁布的《紧急更生保护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中再社会化遇到障碍者提供紧急更生保护,即提供食宿、金钱、医疗、物品等临时性保护和收容,同时也要求其接受必要的教诲、训练和遵守法规,努力改善其就业和生活环境,避免其铤而走险,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2007年,日本整合了《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缓刑者保护观察法》《司法保护事业法》《紧急更生保护法》,以及《少年法》的部分内容,出台了系统的《更生保护法》,将保护观察制度和更生保护制度一体化。《更生保护法》整理了应当遵守的更生保护事项,规定了充实多元的专业处遇类型,导入居住指定制度,规定了更生保护对象的生活环境的调整,明确了保护观察官、保护司、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的职责,保护观察与更生保护的行政主体为保护观察官,保护观察机构以下工作内容由保护司、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承担,同时建立了“三层工作体系”,即难度大的保护观察对象由保护观察官直接处遇;对重点保护观察对象由保护观察官和保护司及志愿者密切合作处遇,其余对象则由保护司和志愿者全权负责。
  (二)中国社区矫正:由上而下的单向度的政府推进
  如果说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缓刑和假释者的话,中国的缓刑和假释制度的建立并不比日本晚,清朝末年沈家本先生主导司法改革,在1911年1月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便规定有缓刑和假释。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也实行过“回村执行”“保外服役”“战时假释”等制度,之后缓刑和假释制度一度中断,直到1979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才进一步确定了缓刑和假释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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