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重新犯罪及其统计


  【摘 要】研究重新犯罪率首要弄清楚重新犯罪的概念。何为重新犯罪,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应从学理上予以界定。重新犯罪较为复杂,对重新犯罪的理解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五年后又犯一定之罪的三种情形进行讨论。重新犯罪的统计必然依托于对重新犯罪的理解,所以重新犯罪率的统计也应当分情形予以界定。
  【关键词】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统计
  一、重新犯罪的学理界定
  在刑法学上,重新犯罪的概念主要以累犯界定的,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重新犯罪;在犯罪学上,重新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重新犯罪,是指因犯罪受到刑事制裁者再次犯罪和一般违法被劳动教养①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再次犯罪,以及虽未被揭露和受到刑事制裁但却多次犯罪的犯罪人的犯罪。狭义上重新犯罪的概念基本与我国一般累犯概念的表述一致,即原犯普通刑事罪的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监狱学领域,一般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被判入狱之罪的,都被认定为重新犯罪。
  笔者认为,从学理上,重新犯罪的概念应当界定为:因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罪的,或者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回归社会后的数年内又犯一定之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是重新犯罪。
  上述定义包含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前后两次的所作所为都必须构成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在此范围内。第二,前后两次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三,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刑律已经被判处了刑罚,后又犯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罪。第四,行为人后罪的发生,既可以是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也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回归社会之后。换言之,即使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也可以认定为重新犯罪。第五,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与前罪发生的时间有分界点,即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被释放或被赦免回归社会后的一定期限发生的,既可以是在五年内,也可以是在五年后发生的,如满足累犯的条件,则在行为主体认定上按累犯处理。
  二、重新犯罪的情形
  我们研究重新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预防重新犯罪,是为了系统准确地考察重新犯罪的情况,判断重新犯罪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影响和与社会治安的相关程度,从宏观上、全局上为预防重新犯罪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国家制定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客观真实的情况。笔者认为,对重新犯罪的理解应当分三种情况。
  第一,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是重新犯罪。前文已述,所犯“新罪”发生在犯罪分子所犯前罪的判决宣告后,相对于普遍观点而言,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在时间上的认定从“刑罚执行完毕后”前置到“判决宣告后”。即只要是判决宣告以后又犯罪的,皆可认定为重新犯罪。
  第二,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是重新犯罪。这类似于我国刑法对一般累犯的界定,但范围大于一般累犯,即已经执行完毕的前罪不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一定之罪也不限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很显然,累犯属于重新犯罪的一种情形。之所以将时间间隔设置为“五年”,一方面考虑到重新犯罪与累犯本身就存在包容关系;另一方面考虑到重新犯罪的概念最早来源于中央政法委员会于1985年1月8日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违法问题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标准的认定。该《意见》就是以1979年《刑法》第10条对罪与非罪的规定、第61条和第62条对累犯的规定为蓝本,最终确定了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法律标准。现如今依据我国1997年《刑法》,界定累犯的期限由1979年规定的“三年”修订为“五年”,因而相对应地,认定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也应以“五年”为分界点。
  第三,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五年后又犯一定之罪的,也是重新犯罪。这是对重新犯罪认定标准的延伸。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犯罪的案例确实存在,如“张君案”及“周克华案”就是例证。重新犯罪问题研究不仅对我国监狱行刑政策有宏观指导意义,在实践中也具有统计分析意义。众所周知,统计分析讲求的是尽量保证数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目前我国关于重新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必然需要统计数据的支撑,“时间”是数据的基本要素,倘若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犯罪的排除在重新犯罪情形之外,恐怕与数据統计的科学性及全面性背道而驰。此外,对特殊累犯而言,其并无“五年”的时间限制,但特殊累犯也是重新犯罪的一种,是故,为保证重新犯罪认定的全面性,重新犯罪也应当涵盖刑罚行完毕(或赦免)的五年后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
  三、重新犯罪率的统计
  依据前述重新犯罪的理解,笔者认为当前重新犯罪率的统计也应当分情况讨论。
  第一,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即刑罚执行期间的重新犯罪率,即因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一定之罪的概率。在计算上表述为:某年度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重新犯罪人数占该年度被执行刑罚总人数的比例。用公式即可表示为:
  公式1:
  刑罚执行期间的重新犯罪率=
  第二,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即因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回归社会的五年内或五年后又犯一定之罪的概率。值得一提的是,重新犯罪的对象分类中,累犯是其中一种,故“五年”是关键点。但重新犯罪率作为一个量化的标准,要考虑其应用的灵活性。如果分情况设定五年内或五年后进行计算,就相当于设定了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周期。那么在刑满释放后的1年、2年,甚至4年的重新犯罪率如何统计?因此,笔者认为,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可作此概括:某一年度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回归社会后的数年内重新犯罪人数所占该年度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人员总数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其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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