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摘 要: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其内容有了较大的完善和改变,主要修改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等九个方面。本文主要探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以及其司法适用范围。侦查监督的只能、作用、功效的发挥更为充实、使用,具有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特征,对于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准确性都是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权;司法适用范围
  1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监督权的理解
  1.1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的内涵
  侦查监督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侦查权利和纠正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的侦查工作方面,必须要及时、全面的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偏听偏信,只有全面的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后,才能实现具体的监督手段;在违法行为的纠正方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享有对案件复议的权利,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案件的漏洞,就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复议工作。
  1.2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工作的执行程序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侦查后,首先需要 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 派出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参与案件的讨论工作,同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监督,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工作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令其改正;在审查和逮捕阶段, 侦查监督部门也要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监督。
  1.3 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促进了侦查监督部门执法理念的转变新的《刑事诉讼法》 的最大改变就是将尊重保障纳入到其中,这就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新的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各项规则进行了细化,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要完善现阶段的工作机制,明确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工作职责。
  2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司法适用范围
  2.1 新《刑事诉讼法》转变
  新《刑事诉讼法》转变了执法理念, 提高了关注度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 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内容约有八十条,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职责,丰富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内容和范围,将刑事审判活动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等全面的纳入国家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规范了监督程度的机制,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指定居所的监督、监外减刑、执行等提出完整的书面意见,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保证了医疗程度的准确适用,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2.2 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当前形势下党中央推出的一项我国基本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有效的减少犯罪, 化解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 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必要审查程序,也规定了一些特别公诉案件的审判以及和解程序,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缺乏法律的执行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2.3 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了相应的更改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逮捕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同时,在2001年《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有必要逮捕的含义做了详细的解释,将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有可能实施新犯罪的情况;危害到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伪造和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的情况;对举报人、被害人实施报复打击的情况;妄图逃跑、自杀的情况。除此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况,即:有证据的犯罪事实,刑罚量较重的情况;有证据的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过故意犯罪的情况;有证据的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在逮捕问题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利。
  2.4 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可以正确的实施逮捕权利,尊重公民的自由权,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增加了在逮捕问讯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了在逮捕过程中必须问讯的情况,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听取辩护律师以及证人的意见,有助于律师更好的开展辩护工作,这也是保证它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更为全面的了解案情。
  3 新刑诉法视角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方法
  3.1 检察机关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将尊重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 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这也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现阶段的执法观念 ,在执法的过程中, 把尊重保障人员放到与惩罚罪犯同样重要的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情况,那么检察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讯,此外,为了保障,检察机关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新《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2 检察机关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
  检察机关要合理运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监督机制, 加大对违法情况的纠正和处罚力度,在实施逮捕行动前要做好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以及犯罪证据的调查工作,此外,要健全审查和逮捕阶段对律师意见的听取程序,建立稽查后续跟踪审查机制,与各个阶段的经验人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的变动,对不许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释放,或者改变监督措施,提高办案的整体质量。
  3.3 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健全工作机制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推出之后,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科室的工作人员对新刑法中的新增以及修改内容学习和研讨,正确的把握好新 《刑事诉讼法》的意图和方向,同时,相关的科室还可以定期举行专家讲座, 进一步深化工作人员对新 《刑事诉讼法》内容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此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联络工作,健全新刑法下的工作机制,严格的按照新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工作。
  4 结语
  隨着有权利就必然受监督的的宪政法理的不断深入,监督手段、方式的现实司法需求的不断实践,用权受监督的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必将给检查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历史使命,新刑诉法对于侦查监督的心规定,尽管还存着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相较96刑诉法已是较为具体和细化了,只要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实践,侦查监督的理论必将逐渐丰富和完善。其监督的只能、功效亦将真正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的实现司法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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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丽雯.新《刑事诉讼法》对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厦门大学学报.2012(9).
  作者简介
  班兆香君(1993-),女,汉族,法学硕士在读;学校: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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