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检察权配置概览


  内容摘要:德国检察制度是世界上最具特色的检察制度之一。在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方面,德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检察机关属于具有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实行“检察一体”的领导体制。在检察官的任职和晋升方面,德国检察官的职业准入制度非常嚴格,任命后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律程序不被免职。在检察机关的职能方面,包括对刑事犯罪进行立案和侦查,提起公诉以及负责刑罚的执行等。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方面,通过被害人、上级检察机关或司法部等方面的监督,有效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关键词:德国 检察机关 检察一体 检察权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和第二人口大国,早在19世纪中期,德国按照法国模式引入检察制度,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予以完善,使德国检察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具特色的检察制度之一。目前,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检察改革已经全面启动,而检察权的配置无疑是改革的重点,通过对德国检察权配置的了解,有助于为检察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
  (一)组织结构
  德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检察机关属于具有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德国没有统一的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其组织结构由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予以规定。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与普通法院对应设置,检察机关分为联邦总检察院、州总检察院和州检察院三级,普通法院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级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四级,地方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检察院负责。在案件类型和地域范围上,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与相对应的法院一致。
  联邦总检察院是德国的最高检察机关,但它与各州检察机关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存在诉讼程序上的关系。联邦总检察院由联邦总检察长领导,对联邦司法部长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卡尔斯鲁厄和莱比锡,主要负责处理恐怖活动犯罪等涉及联邦整体利益的案件。各州设州总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总检察长是州检察机关的最高首长,对州司法部长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在检察机关内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设立不同的处室,具体情况取决于检察院的规模大小,如青少年犯罪处、谋杀伤害犯罪处、毒品犯罪处、经济犯罪处等。一个处里有若干个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担任处长,负责全处的行政事务并把握业务平衡。其中,州总检察院通常被称为“中间环节”,既要接受州司法部的领导,又要对下属的州检察院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手段包括:定期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要求下级检察院对办理的大案、要案及时报告,就办案策略等问题进行协调;对下级检察院的年轻检察官进行岗前培训;处理对下级检察院的投诉案件;办理下级检察院上交的疑难案件;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事宜;对下级检察院发出指令并协调各检察院之间的合作等。
  (二)领导体制
  德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的领导体制,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遵守上级的指令,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长官的官方监督,但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检察院的人事任命、财政预算、培训进修等,均由联邦和州的司法部负责。但是,司法部和检察院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司法部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对检察工作进行指导,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为了确保政策的执行,司法部有权就个案办理向检察院下达指令,如建议对某起证据不足的案件中止调查,但这种指令是建议性而不是强制性的,检察官可以对该指令提出异议,并通过上级与司法部进行协商。目前,德国理论界对司法部的个案指令权存在争议,认为其存在干预司法的隐患,但实践中尚未发现这种情况。
  在检察机关内部,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指令,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检察长通常会针对某类案件提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检察官予以贯彻执行,如将涉及逮捕令的证据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以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此外,上级指令权还体现在:对于检察官在实习期撰写的公诉书,需要经处长签批才能发出;如果检察官不同意法院判决拟提出上诉,需要由处长或检察长批准;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文书,必须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签署。但是,检察官在业务工作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甚至可以自行签发起诉书,对于文书收发等行政事务,则由统一的服务部门负责办理。除了重大、疑难案件之外,检察官一般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实践中,检察长和检察官如果对某一案件应否起诉发生了分歧,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检察官会谈,争取达成共识。如果检察官拒绝不接受检察长的建议,检察长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行使接管权和转移权,但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二、检察官的任职和晋升
  德国检察官是公务员,权利义务由公务员法规定。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包括联邦总检察长、联邦副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州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包括州总检察长、州副总检察长、州检察长、州副检察长、高级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此外,德国在州检察院设置“准检察官”职位,有权单独办理轻微的普通刑事案件。“准检察官”属于司法公务员,但不属于检察官序列,其地位低于检察官。
  在德国,检察官是一个稳定且受人尊敬的职业,因此对法学院的毕业生十分具有吸引力,然而检察官的职业准入制度非常严格。德国检察官的培养主要依托大学的法律系,希望进入大学学习法律者,必须通过由各州组织进行的一年一次的高中毕业考试。学生获得进入大学法律系之后,要学习刑法学、犯罪学、民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课程,课程设置基本上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对应。德国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职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相同,即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之后,侧重于考察应试者的法学理论水平。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需要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实践至少两年,由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指导老师,通过实践熟悉办理案件的方法,才能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由国家统一命题,侧重于考察应试者的司法实务能力,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参与测评。德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是选拔最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官队伍,在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只有考试成绩达到良好或优秀的考生,才具备检察官的选任资格。由于担任检察官与担任法官的任职资格相同,在联邦和各州的层面上,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较为频繁,以防止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于单一。

推荐访问:德国 概览 检察 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