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回顾与启示


  摘 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法制恢复重建、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发展和全面推进四个历史时期,初步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转变。历史经验启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完善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和强化社会法治建设。我国法治模式應立足于中国国情,分三个阶段性的目标,分层次稳步推进。
  关键词:改革开放;法治建设;发展历程;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8.04.018
  文章编号:1009-6922(2018)04-85-06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为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目标提供现实选择,是新时代赋予广大法治工作者的历史任命。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四个历史时期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重建期
  此阶段从1978年12月开始到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在这一历史时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
  1978年12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制度是决定性、根本性因素,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同年同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这些论述,表明了我国将走上依法治国的法治道路,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开了新局面。
  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7部基本法律。不久《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等国家基本法律也很快被审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空白。
  1982年12 月4日,为了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等宪政性、根本性内容,明确了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恢复和重建,同时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新征程。
  (二)依法治国方略确立期
  从1997年开始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确立与中央举办法制讲座紧密相关。中央带头学法并制度化地开展法制讲座,促进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培育,最终在国家治理层面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
  1994年12月9日,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主讲人是时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曹建明,题目是《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在这次讲座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此次讲座后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提出:“以后,中央法制讲座要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讲一至两次,形成制度。”
  1996年2月8日,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中南海举行,由社科院法学专家王家福主讲。江泽民同志在对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基于我国的法治传统和法治建设现实国情限制,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没有形成高度统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系统地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期
  此阶段从2004年开始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发展阶段。2004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被学者称之为“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在这一年,我国法治建设在最高法律效力层次的国家宪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均有出现标志性事件,初步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推进。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使之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抓住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从通过武装革命夺取政权到依法领导人民执掌国家政权的历史性选择,是党代表人民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实现法治化治理的理性选择。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为我们党确立了法治背景下的执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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