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人权话语表态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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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政府人权话语表态的背景
  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权问题在我国争论不断。人权一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而遭到批判,即使后来承认社会主义也讲区别于西方的人权,且没有转化为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人权问题仍停留在讨论的层面,而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注1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外国对我国人权状况责难的压力下,人权禁区开始解冻,开始展开人权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注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991年11月1日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和观点,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提出中国政府关于人权的态度,例如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表态是以总书记身份,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一项政策方针性表态,而非国家层面的表态。注3随着人权问题讨论的展开,中国政府先后参加了各种国际人权公约,中国人权事业逐渐融入国际环境中,如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是中国人权事业重要的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人权事业提供了宪法保障。2009年中国政府发布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12年发布第二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两份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阶段性政策文件,也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朝着更成熟的方向发展。中国政府的人权表态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做出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简称“国务院新闻办”)是国务院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外介绍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外介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状况,组织开展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外交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其重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处理联合国等多边领域中有关全球和地区安全以及政治、经济、人权、社会、难民等外交事务。根据国家机构的职责分工,国家主席在人权事业发展方面所做的重要论述,是代表国家在人权事业上的总纲性表述,是中国政府人权话语表态的标准文本;国务院新闻办的人权表态或白皮书,是系统介绍和主动宣传中国人权事业的纲领政策、发展情况、交流合作的重要窗口;外交部的人权表态主要侧重对外反击国外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指责、维护国家人权声誉。因此,国家主席、国务院新闻办与外交部在人权话语上三位一体、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中国政府人权话语体系,既反映中国的人权立场,也反映中国人权发展状况。
  二、中国政府人权话语表态的变迁
  (一)从国家领导人人权表态来看
  1.人权表态的场合:对外为主转变为对内为主
  国家领导人做出人权表态的场合反映着国家人权话语的对象。1991年至2000年间,中国国家领导人在涉外场合就人权问题表态有44次,对内表态的场合10次,同一年份中对外表态均多于对内表态;同时,国家领导人关于人权的表态主要是在与外国外交人员交涉场合中,这一时期国家领导人的人权表态主要是对外声明,对内的表态较少。2001年至2015年间,国家领导人对外表态的场合有14个,对内表态的场合有20个,同一年份中人权表态出现在对内场合多于对外场合。注4不难看出,人权表态场合出现了转变——由对外为主转变为对内为主。
  这一转变符合我国人权历史发展轨迹。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领导人在人权方面的表态主要围绕外国政府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指责给予回应,以国家领导人表态的方式对外阐明我国人权的现状,并通过与外国政府的对话,加深外界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进入新世纪以后,一方面随着外国政府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逐渐减少,国家领导人对外的人权表态便随之减少;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愈加重视人权保障,并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渐落实到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于是国家领导人对内的人权表态增加。
  国家领导人在人权表态场合由对外为主到对内为主的转变,客观反映出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展现出更为系统的人权话语体系。
  2.人权表态的内容:由原则到具体、从务虚到务实
  国家领导人对人权的表态内容,反映国家不同时期、不同领导集体对人权的认识与着重点,在内容上有所区别。注5
  第一阶段:1991年至2003年
  我国强调政府重视和保障人权。这一阶段内,中国政府为回应世界对中国人权的关切,除了组成国内科研机构纵深研究人权问题外,值得称道的是,签署了两个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经全国人大批准生效,为世界称赞。在人权内容问题上,中国政府从认为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转变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强调国家主权的基础性,主张“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注6,反对人权高于主权;认为人权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反对利用人权问题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主张人权是相对的、具体的,而非绝对的、抽象的;强调中国政府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但也要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人权问题上产生的分歧应该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来增进了解,妥善处理分歧。
  第二阶段:2003年至2013年
  我国关于人权的表态强调通过创造、改善国内环境,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如提出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平等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在这一阶段内,除“人权入宪”外,中国政府发布了两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向世人宣示保障人权的决心。中国政府以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承认和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前提下,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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