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规范律师阅卷接待


  【摘要】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加强各类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有律师阅卷接待任务,这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已成为我院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展示我们检察院形象的又一窗口。
  【关键词】案管部门;律师接待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案管部门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这是案件管理部门新的业务,案管部门需要适应新形势,制定新举措,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新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案件管理部门如何搞好律师接待工作谈以下粗浅认识。
  一、案管部门承担律师接待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管办分离的需要。为强化内部监督,案管部门应运而生,容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为一体,承揽了业务部门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使业务部门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办案上。律师接待工作是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之一,以前律师阅卷工作需要提前预约,由办案人安排时间。然后由专门人员,一般是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律师阅卷手续。并且为保证卷宗安全,办案人员还要全程在场监督律师阅卷,这样就占据了办案人很多办案时间。因此,将律师接待工作由案管办承担,实现管办分离,为业务部门节约了时间,有利于减轻业务部门事务性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二)符合司法公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往的律师接待工作都是案件承办人直接与辩护人接触,中间可能会出现办案人和辩护人交涉案情、影响公正执法的现象。案管办的介入,实现了管办分离。通过案管部门这道“隔离墙”,切断或减少了办案人与辩护人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保证司法的公正。
  (三)符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以往的律师阅卷工作,大多是律师直接接触卷宗,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等工作,卷宗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难以保障。现在全省案管部门正在推进采用高速扫描仪及案件管理软件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纸质卷宗电子化,今后将实现网上查阅、打印,保证律师阅卷的快捷、高效。此外,律师阅卷时在专门的阅卷电脑上查阅卷宗,电子卷通过网上阅卷系统才得以查阅,并且不可修改。因此,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律师也无法毁损、篡改电子卷。这样既保证了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又保证了卷宗的安全。
  二、案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同时又通过与律师法的衔接,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充分保障。这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挑战。作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接待、保障律师执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一)与业务部门的配合问题。新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扩大、完善,给检察办案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律师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侥幸的心理防线,增加案件的审讯难度,刑事案件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将更加不稳定。律师通过会见权、阅卷权的全面行使,可能比检察人员掌握更多的证据,从而以证据“突袭”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判决。这些都给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带来极大的挑战,所以业务部门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会有抵制、拖延,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争取业务部门做好对应工作,对律师执业积极配合。
  (二)与律师执业的衔接问题。现阶段,案管部门作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全面负责律师查询、阅卷、约见工作。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对阅卷、会见将提出更高要求。在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将会深度参与案件,会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要求,这就给案管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思路
  1、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当前律师接待工作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发展机遇,既要正视问题和困难,又要坚定信心,以贯彻新刑诉法为契机,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推进律师接待工作。
  2、加强学习研究,切实做好接待律师工作。把学习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作为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完善保障新刑诉法的辩护权利、代理诉讼权利的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制定与案件办理相衔接的案件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规范管理,确保律师接待工作优质规范开展
  1、设立专门场所,落实专职人员
  案管部门要在根据上级院规定建立案管接待大厅的同时,还要专门设立律师阅卷室,配备复印机、电脑、饮水机、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同时安排一名干警在律师接待室工作,专门负责律师阅卷预约、联系、接待、登记等管理工作。
  2、制定两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建议研究制订《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接待规定》,对阅卷范围、阅卷预约方式、阅卷接待内容等作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阅卷行为。同时制定《阅卷流程规范》,对接待预约、身份审核、卷宗送取、接待登记等工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3、建立四本账,完善接待档案
  根据律师接待工作的实际需求,分别建立《律师阅卷预约登记表》、《律师阅卷申请单》、《律师查阅案卷及诉讼文书登记表》和《律师查阅卷宗记录表》,对预约登记、律师身份信息、卷宗交接及阅卷内容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形成律师阅卷接待的档案材料。
  (三)认真谨慎,严防泄密,与律师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案管部门为案件信息集中管理部门,涉及案件内容广泛,信息全面,对保密工作要求高。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应以“三个务必”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1、务必警钟长鸣,不断提高保密意识。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杜绝窃密、泄密事件。
  2、务必防患未然,妥善管理涉密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和案件管理系统加密锁重置密码,并定期更改;对于涉密案卷、文件一律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将涉密文件分门别类,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列,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查看涉密文件是否遗失;对进入案管办的人员进行身份限制,辩护律师禁止进入涉密工作区。
  3、务必明确职责,禁止泄露涉密信息。在加强信息管理的同时,加强人员的管理。对干警进行保密工作教育,明确工作中的涉密信息点,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在律师接待过程中做到公私分明,与律师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杜绝因人情、金钱、关系等引发泄密事件。同时对律师接待工作应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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