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学思想差异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启示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一则西方法理学经典案例的分析,从法律的渊源和发展历程两个角度,即中国法律文化讲求伦理道德和集体利益,而西方法律文化则更注重理性精神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来说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从而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有所启示。
  关键词: 中西法学思想差异 文化背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在法制建设方面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十六大作了重申,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又提出了明确的立法工作目标,要求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各界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部、行政法规690多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西方法学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影响是深远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大量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制理念,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思想上受到了一些西方的影响。西方源远流长的法学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共同的财富,对其扬长避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西方法学思想的理论丰富而庞杂,任何一个片段的截取都有其独具的代表性,启示也将是多样的。本文不做抽象的理论介绍,而是通过形象的案例来比较中西法律思想的差异,从而对我国当今的法律文化建设有所启发。
  一、案例分析
  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特色的形成,都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条件密切相关,不同的文化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现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就有很大的意义,本文的案例就体现了深刻的中西法律文化之别。
  这是一则西方法理学上的经典案例: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取得联系——救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品,能够活多少天。生理学家说,最多七天。洞里的人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理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第十天,洞口被打开,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人进行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死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吃掉了。
  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上法庭。对于如何做出判决,西方的法官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困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不对他们问罪;信奉经济法学的法官认为,与其四个人都死,不如让三个人活,这是有效益的,对这三个人没必要再定罪,可以让他们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补偿死者的家属。
  同样的一个案例,中国法官也做出了不同的判断:一是判罪,理由之一是这三个人罪大恶极,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理由之二是中国当前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为维护法治的权威,必须依法办事。二是无罪,理由也有两个:其一,按照中国的传统思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所宣扬的精神,如果死去的那一个人是舍生取义,那就没有必要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其二,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标准,牺牲自身来挽救旁人是集体主义的精神体现,也是无可厚非的。
  这是一则虚拟的案例,而且所谓中国法官的判断理由也是通过对人们的看法进行调查加工整理而成的,但是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就很容易地看到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首先,西方实证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法律的遵循,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能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平和正义,而且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必须加以维护;自然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自然规律的遵从,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在实定法之外还有一个适用于万物的法律——自然法,而自然法才是真正理性的体现;经济法学派的观点则充分体现一种经济理性。相应的,中国人做出的判断充分体现出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制约,以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影响。
  二、中西法学思想差异形成的文化背景
  从上述案例来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区别主要有两点:其一,中国法律强调伦理道德,西方法律讲究理性;其二,中国法律注重集体价值,西方法律讲求个人利益。以下对这两点区别产生的文化背景进行探讨。
  (一)中西法学思想的渊源
  中国法律最早有“刑起于兵”的说法,不过确切地讲,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礼”和儒家学说:“礼”即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一整套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儒家学说对法律的渗透主要体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其突出表现是汉朝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即引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重家族、血缘、伦理的中国传统文化塑造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行为特征,甚至可以说,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融为一体的,例如,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亲亲相隐”制度、“寸留养亲”制度,以及关于亲属间相互侵犯的各种规定。
  汉朝“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成为正统思想后,其所极力倡导的以“仁义”为核心的道德观便逐步被法律所吸收采纳。在孔子看来,一个人在社会里行事为人,有他的义务,这些义务的本质应当是“爱人”,即“仁”,作为对儒家所倡导的抚恤鳏寡的伦理道德的回应,汉平帝曾颁布诏令规定: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若犯不道德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而“春秋决狱”则真正开始使儒家道德原则变成法律原则。
  在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义规则构成两个最主要的渊源,这两者又分别发源于欧洲思想文化的两个源流——古希腊科学理性精神和源自犹太教的宗教精神。
  提到古希腊科学理性精神,最先想到的两个人应是柏拉图和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他们师徒二人的很多思想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源流,柏拉图在《法律篇》里有这样一句话:“在家庭和国家两方面都要服从人们内心中那永恒的质素,它就是理性的命令,人们称之为法律,……法律是表明什么是公正的天然正义的最好法子。”在柏拉图看来,法出自理性,法中渗透着理性精神,这一观点在后来逐渐形成的自然法学思想里被继承并发扬光大,而罗马法作为古代社会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其自身就是人类理性精神的高度体现。
  西方社会中的宗教精神,以基督教神学和教会法的形式渗透于社会的每个角落,自从公元380年罗马皇帝定基督教为罗马的国教之后,基督教就开始奠定其在西方社会的统治地位,基督教的教义自创立之时就已确立,反对一切偶像崇拜,只承认《圣经》为唯一权威;而教会法是以基督教精神为指导,以基督教教义为内容的一种神权法,从罗马法中汲取结构、原则及一些具体规则。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更是从分析理性着手来寻求神法和自然法的结合点。

推荐访问:中西 法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