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作质量与立法意图


   [摘要]法律翻译质量评估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标准,而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高的标准即保证译文严格忠实于原文,即译文要体现原文的立法意图,实现法律效力的对等。文章先讨论了规范性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和翻译原则,紧接着阐述了法律翻译质量评估的标准。文章最后通过《合同法》两个英译本的比较,从词语选用、句法结构和语篇三个层次对译作质量和立法意图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译作质量;立法意图;法律效力对等;《合同法》英译
  
   一、引言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我国陆续出版了许多部法律的英译本。由于同一部法律往往有多个译本,因此需要有所选择,明确哪个译本最准确、最恰当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就需要对这些法律英译文本的质量进行评估。而对译本质量的评估,则需要以一定的原则作为标准。与此同时,译者也需要借助翻译原则来指导翻译过程,以提高翻译质量。
   二、规范性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本也作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和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规范性法律文本的独特性在于其语用功能的独特性,法律文本的用语、用句和篇章结构等方面也都体现出该功能的独特性。在用词上,规范性法律文本强调词汇意义的单一性和确定性,严格避免歧义和模糊含义。在句式使用上,规范性法律文本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最后,法律语篇的突出特点即高度程式化。
   法律法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翻译首先是一种交际行为。Sercevic的观点可以说是“法律翻译交际观”的集中体现。Sercevic认为“立法过程的法律交流主要发生在两大组专家之间:制定法律的人(政策制定者、法律起草者、立法人员)和适用法律的人(律师、管理人员、法官)。”邱贵溪提出了法律文件翻译的五项原则:庄严词语的使用原则、准确性原则、精炼性原则、术语一致性原则和专业术语的使用原则。本文对译作质量的讨论主要涉及准确性原则。在法律法规翻译中翻译的最高原则就是精准性和法律对等(法律效力对等)原则。但准确性绝非字字对译。法律翻译作为有目的的交际行为,仅仅追求形式的对等是不够的,它还要求译文和原文保持同等的法律效力,体现原文的文本功能。法律对等原则要求译者在翻译中充分把握并传达原文作者的立法意图,以确保法律译文在受众中能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翻译质量评估标准
   在法律翻译领域,许多学者认为评价法律翻译的首要标准时“法律效力对等”,即在法律翻译中要保留原文的法律意图,以求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原文与译文能产生相同的理解和应用。李克兴和张新红指出规范性法律文本翻译的总体原则就是法律对等。所谓法律对等,即在翻译过程中,保持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传统、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等法律因素的对等为首要考虑因素,而语言的对等为次要考虑因素。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强调的是两种语言(源语和目的语)在内容上的对等,但是根据法律语言的规定性和约束性(或强制性)的特征,我们似乎把这种“对等”理解为效力上的对等更为确切,更具可操作性,也就是说,译者要充分理解和传达原文本作者的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努力使法律原本和译本在法律效力上等同。如果译文不能真实反映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丝毫的偏差都可能成为漏洞。
   四、《合同法》两英译本质量比较
   笔者找到了目前流通较广的三个《合同法》英译版本,本文主要对其中两个版本进行比较,探讨其译作质量与法律意图的关系。这两个版本分别为分别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和沈建民2005年整理出来的版本。法律翻译的对象是作为“准绳”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如果无法保证原文与译文语言层面的对等,就无从保持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传统、法律效力等法律因素的对等。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法规翻译中充分保证词语选用的精准性,句法结构的严密性以及风格的庄重性。
   (一)词语选用的精准性
   法律翻译必须忠实于原文,力求准确无误,而词语作为翻译的基本语言单位,其准确性对整个译文的质量具有决定作用。因此要将原文的立法意图充分传达给译文读者,实现原译文法律效力的对等,必须首先保证选词的准确,用语规范,这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例1:《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A business secrets the party learned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 shall not be disclosed or unfairly used, no matter the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or not. The party who causes the other party to suffer from losses due to disclosing or unfairly using the business secret shall be liable for damages.
   (沈建民2005年版):Trade Secrets; Liability for Disclosure or Improper Use. A party shall not disclose or improperly use any trade secret which it became aware of in the course of negociating a contract, regardless of whether a contract is formed. If the party disclosed or improperly use such trade secret, thereby causing loss to the other party, it shall be liable for damages.
   在法律翻译中,某一名词是单数还是复数形式,其法律意义是不相同的。对法规原意上一个微小的改变都可能导致该法律条文的阐释或应用大相径庭,最终大大影响原文的法律效力。在本例中,单从原法律条文中并不能看出“损失”一词是作为单数或复数使用,或者两者兼有。法律语言具有包容性,一般会穷尽各种可能情况,这也是立法的标准之一。因此在本例中,“损失”一词应该既包括单一的损失,也应包括多种损失,所以应英译为“loss or losses”(或缩略形式“loss(es)”)。本例中两版本都仅选择了单数或者复数形式,不够完整。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应该努力探究原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对原法律条文的意义进行阐释,从而确定词语形式的选择。
   (二)句法结构的严密性
   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在法律语言大众化、通俗化趋势的影响下,法律语言(包括法律英语)出现了一些简化的趋势,但法律文件中仍然存在大量结构复杂、文词冗长的句子,这些句子之间互为前提,紧密相扣。法律语言这一特征决定了其翻译欲达到法律效力的对等传递,即必须在透彻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句中成分,建构严密的句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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