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娜号”扣船事件浅析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作者簡介:李盼盼(1993.07-),性别:女,籍贯: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文华小区,学校:沈阳师范大学,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律师法学方向)。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地球似乎越来越小,成了地球村,而这离不开交通业的兴盛,尤其是海运的繁荣。随着海上贸易往来,除了相关运输提单规定以及各种国际条约的制约,海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也格外突出。本文通过“海娜号”管辖权冲突事件,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表现
  一、“海娜号”管辖权的冲突表现
  “海娜号”邮轮被韩法院扣押一事不仅在国内引起热烈讨论,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大家关注的焦点就在“海娜号”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上。
  (一)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产生
  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国际法主义、国家主义、普遍主义。国际法主义是指各国管辖权的界定按照国际法规定来划分;国家主义的意思是说世界各国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来分割其管辖权的界限和范围;普遍主义依据公平、合理、经济、迅速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分配管辖权。显然,普遍主义是最佳的法理依据。然而在当今社会,世界各国都希望扩大其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并且现在国际社会还不能规定涉外海事管辖权的绝对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各国以其国内法或判例来确定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自然就产生了。
  (二)“海娜号”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诱发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管辖权扩张引发的管辖权冲突
  针对“海娜号”案件,中国需要争取其管辖权一是因为“海娜号”系属中国船舶,中国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必须为之;二是因为“海娜号”案件涉及到我国国内多方的利益纠葛,这其中不仅包括海航集团和沙钢船务的经济纷争,还包括旅行社和游客的经济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韩国法院之所以会扣押“海娜号”,我认为这与韩国需要宣誓其国家主权不无关系。
  2.船舶流动引发的管辖权冲突
  “海娜号”被韩法院扣押也是一种偶然因素使然。如前文介绍,海航集团拒不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的裁决,拒绝替大新华公司偿还所欠债务,于是沙钢船务遂在国内外双管齐下,以向各国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之名索要欠款,正巧赶上海航集团旗下的“海娜号”邮轮停靠在韩国济州港,便出现了“海娜号”被扣一案。
  3.船舶扣押引发的管辖权冲突
  在当今社会,世界各国获得管辖权最普遍最流行的途径当属通过扣船的方式获得管辖权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取得管辖权都是依靠这一方法。而“海娜号”邮轮被扣一事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结论。
  二、“海娜号”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二)“海娜号”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
  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办法有很多,纵观全局,大致可以从三方面解决问题,即国际合作、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想更为高效便捷地避免和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1.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案件冲突。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意思是说审理案件的法院享有司法自由裁量权,即拥有拒绝或放弃行使某一特定案件管辖权的权利,如果该受诉法院认为这一具体案件在世界其余相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会更有利于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可以更为便利快捷,对于审判结果而言可能更加公正合理、更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那么诉讼当事人就能够向该国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的制度[1]。在“海娜号”案件中,韩国法院完全可以使用这一原则来避免管辖权冲突。因为无论从地理位置角度,还是从判决执行力角度,甚至两国外交角度,中国法院都是最密切联系法院。“海娜号”案件由中国法院审理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海航集团和沙钢船务的权利以及中国的利益。
  2.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效力,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意思是说,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还未发生纠纷导致诉讼之前就达成一致,选择出双方均认可的国家的法院来审理他们日后可能会发生的纷争,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涉外海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之争。因为只有诉讼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的管辖法院才可以当然享有该海事案件的管辖权,自然就将与该案件有关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排除在外。韩国法院如果承认海航与沙钢船务的协议管辖,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对“海娜号”案件的管辖权,避免了由管辖权引起的冲突。无奈的是,在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世界各国通常都会限制协议管辖,协议管辖这个办法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3.一事不再理,承认外国正在诉讼或已经诉讼完结的法律效力。是指原告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与同一个被告分别在诸多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原被告双方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各自在不同国家的法院申请诉讼的制度。当然这种情况与“海娜号”案件无关,但这却是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方式。
  4.颁发禁诉令[2],这也是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个解决办法。但是由于禁诉令自身包含诸多问题,所以对于禁诉令应该慎用。一方面不能随便使用诉讼禁令,因为诉讼禁令的乱用会导致权力无限制地膨胀;另一方面诉讼禁令的使用不能损害我国与别国的外交关系。
  5.通过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条约来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国际条约在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案件中的地位不容置疑,其作用十分强大。例如,《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8年汉堡公约》、《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2008年鹿特丹规则》等。
  但是本案的管辖权冲突可能不能通过国际公约来解决。一方面,《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中的“扣船”指的是基于22项海事请求而实施的扣船,这些海事请求都是基于海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直接产生的请求。而本案中的扣船却是为了要求海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另一方面,因为《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的缔约国中不包含韩国,所以韩国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履行缔约国的义务。即使扣船行为与公约规定不符,也不算违背国际公约。(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凌祁漫:《非方便法院原则及其适用》,载《人民司法》,1996,11:78。
  [2]颜杰雄:《国际商事仲裁中禁诉令的运用——从欧洲法院West Tankers Inc.案谈起》,载《北京仲裁》,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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