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房”


  摘 要:清代的班房本来是三班衙役的值所,后来在衙役胥吏的操控之下成为事实上惯犯、未决的疑犯以及轻微犯,甚至干连证佐的拘禁场所。由于班房并非法定的正式监狱,所以其管理混乱腐败,成为衙役胥吏上下其手、贪污腐败的舞台。娴于钻营法律空隙的不肖官员和刁滑衙役,使班房成为清朝封建制度下司法潜规则的典型缩影。
  关键词:班房;司法;潜规则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91-02
  作者简介:王运红,男,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制史。
  人们一般把“班房”当成监狱的口语化叫法,甚至连《辞海》这样很有影响的工具书也不例外,一九七九年版的《辞海》对“班房”是这样解释的“看押犯人场所的俗称,指看守所、监狱等。”研究中国监狱史的人知道,这一解释并不确切,“班房”和“监狱”远非一回事。
  一、“班房”的由来
  在1905年中国建立近代警察制度之前,封建衙门负责承办诸如巡逻打更、捕盗缉凶、禁赌禁毒、查赃验尸、解囚守狱、站堂行刑等治安事务的是各级衙门招募的衙役。清朝时候,基层州县衙门,衙役一般分为皂班、壮班和快班,老百姓俗称其为“三班衙役”。三班衙役中,皂班衙役根据主官命令负责用刑,充当打手;壮班的衙役负责押解钱粮、巡逻守护、官员出入的护送等;快班的衙役负责催征地丁、契税,手持传票传唤原告被告等等。事实上,清朝的衙役名目繁多,除了皂班、壮班、快班之外,至少还有十余种。所谓“三班衙役”,不过是个概称。中国古代,一般在官府的衙门旁边都设有三班衙役值班的地方,人们俗称其为“班房”。可见,班房原本就是指官府衙役值班的处所。
  本来是官府衙役的值班场所,怎么后来就演化成了“监狱”的别称了呢?学过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在清朝,没有今天的看守所性质的羁押处所。可是,在清朝的刑事诉讼当中却规定,除了案犯、嫌疑犯要被拘捕外,其乡邻地谊、干连佐证、事主尸亲都要被强制性地拘传或传唤。这些人员并非作奸犯科之人,当然不能关进监狱,但是他们又必须等待官员随时传唤以便升堂审案,所以三班衙役们就将这些人员临时羁押在自己值班的“班房”①。这样看来,班房起初只是一种办公场所,却在无良衙役胥吏的操控之下,成为事实上拘禁人身的场所。“班房”一词就这样不断地被拓展外延,最终成了清代非正式拘禁场所的代称,以致后来人们更是用“坐班房”泛指了监狱。
  二、班房之设,于法无据
  作为羁押场所的“班房”在清朝的法律中是找不到根据的,甚至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有清一代,除监狱外,法律上严禁各种非正式拘禁设施。历代皇帝对于地方官设置班房现象亦严加惩处。
  雍正皇帝的整肃和改革曾使班房问题一度趋于消亡。乾隆皇帝在位期间,注意到地方各级衙门私设班房的现象十分严重,于是下旨要求各级严查惩办。史料记载,乾隆中后期曾多次下旨,命令禁止将班房作为羁押场所,要求各省督抚每年年终向朝廷奏报地方衙门有无私设班房现象。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议准,一旦发现衙门有私设班房现象,该主管官吏降二级调用。嘉庆时期,也曾谕令军机大臣严查各地有无私设班房现象,一经查实,按律严惩。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朝廷对班房的查禁,规定更为严苛:书差私设仓铺所店及班馆、押保店等项名目,押禁轻罪干连人犯致毙人命,如本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職提问,未经致死,知情故纵者,降三级调用,如仅止失于觉察,因而致毙人命者,降二级调用,未经致死者,降二级留任,自行查出究办、未经致死者免议,查出在致毙人命以后者仍照例议处。②
  尽管班房之设于法无据,而且历代朝廷皆下文明令禁止,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因衙役群体私欲的需求,各级衙门上下其手、欺上瞒下,名目各异的班房依然运作如常,使得朝廷谕令和国家法律形同虚设。
  清朝的班房在不同的地区名称不同,有的称为“班馆”、“卡房”,有的称为“自新所”、“羁押所”、“候质所”、“知过亭”、“中公所”等。由于班房不是法定的正式监狱,所以其管理混乱腐败,成了封建王朝的司法潜规则大行其道的所在。凡是被迫入班房的人就成为衙役敲诈勒索的对象了,不满足衙役的欲壑,不但打不成官司,甚至家破人亡。班房的存在,使衙役胥吏有了利用司法潜规则,上下其手、贪污腐败的舞台,成了禁所不能禁的既成事实。
  三、班房的潜规则
  由于非法利益的驱动,班房的设置尽管非法,但实际上已成惯例。那些在清朝官场之中身处下流的低级胥吏们,依托公门之便、打着执行王法的旗号,俨然成为各级地方衙门里叱咤风云的人物。这些违背朝廷意旨、以鱼肉百姓为乐的无良胥吏,以其不可等闲视之的精明和社会活动能量,将本来并不起眼的权力空间在实践中拓殖为游刃有余、合法伤害他人的广阔舞台③。
  地方胥吏衙役弄权济私、巧妙利用班房谋取私利或达到其它非法目的的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操控班房生存条件,勒索非法利益。按照清律规定,即使拘禁在监的人犯也要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律文明确规定:对于被羁押者,官府应“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锁杻常洗涤,席荐常铺置,夏备凉浆,冬设暖床,疾病给医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良的胥吏和衙役不仅不落实律文所定的物质供给,而且人为地制造班房恶劣的居住环境,以折磨羁押者的身心,逼迫其就范,以遂其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之欲。对于行贿者与“不明事理”者的待遇天壤之别。“遇有应讯之人,先行拘押,行贿者与以干净之所,若勒索不遂,则锁禁于汙秽黑暗之处”④。嘉庆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御史袁铣参奏云:“湖北江夏、汉阳两县,均设有班房……非予重资,不能释放,派管此处门丁,一岁可获数千金……。”一个低级的衙门胥吏,缘何能有如此丰厚资财?无非是巧妙利用班房:“有财力者,犹得行贿释放;无财力者,或数月数年不得脱,往往以铁索联拴数人,缀以猴儿重石,百般困辱,甚或械其手足,昏夜叫呼;酷刑恶气与饥病交迫,瘐死其中者,相继不绝。”⑤衙役们就是通过上述卑劣手法操控班房的生存条件,衍生出一份对羁押者人身控制甚至生命处置的“合法”伤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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