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是一部针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从内容上看也没有直接提及供销合作社,但却是一部与供销合作社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正确解读好这部法律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对供销合作社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加快联合发展步伐,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利于推动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基层社的主要组织形式,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就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将会极大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加快对原有基层社改造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兴办和吸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壮大供销合作社整体实力,增强为农民服务功能。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巩固了供销合作社在引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职责。该法要求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进一步肯定了供销合作社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实际承担的具体职责,巩固了供销合作社在这项工作中的应有地位。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保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农民民主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运作等方面做出了基本规定,明确了成员、合作社及有关部门与组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供销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今后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合作社方面的法律,既是对市场主体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完善,也为合作社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立法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并积累了经验。作为国内最大、体系最完整的合作社,有关供销合作社的专门立法工作也将因这部法律的出台进一步加快进程。(来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白立忱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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