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教材与教辅“著作权”之博弈


  【摘要】:自 2001 年新课程标准改革引起的教材多元化竞争以来,教材教辅出版社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提升。教材与教辅的著作权之争已引起教育行业内的广泛关注。教材教辅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教材教辅著作权归属的纠纷;一类是教辅侵犯教材著作权的纠纷。笔者引用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对多家教辅出版社的批量诉讼案件,从实际案例中归纳教辅对教材的具体侵权行为,以诠释教材教辅著作权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教材;教辅;著作权;归属
  一、教材教辅是否享有著作权
  新课程标准改革前,教材单一,人教版教材毫无争议地被纳入公有领域,教材与配套编写的教辅也因此未曾涉及过侵权问题。新课标教材改革后,各教材出版社自主投资完成教材的创作,通过参与出版招标获得市场许可,因而教材具有独创性并享有著作权自然成为争议。
  国家版权局于 2003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确定了新教材的著作权,并对如何判断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做出了解释。版权局该举措的出台,确定教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而出版界和法律界也基本就教材具有独创性和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形成了一致结论。因此,教材成为著作权主体资格,教材出版社也就开始了维权行动。
  二、教材对教辅的侵权
  (1)案例分析
  以下是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批量诉讼的两种结果。在其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中学教材全解·化学·九年级(上)》侵犯其教材《化学·九年级(上)》著作权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教辅依据教材的目录结构和编排顺序进行编写仍属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教材的使用,并未侵犯教材著作权人的权利。最终因北京仁爱研究所不能证明被告人侵犯其《化学》一书中具体的著作权以及具体的侵权行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在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教材完全解读·英语·七年级(上)》侵犯其教材《英语·七年级(上)》著作权一案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则认为:其一,由于《教材完全解读》在每个主题下分别安排了“知识能力聚焦”等栏目,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编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教材完全解读》仍不构成对《英语》编排方式的侵权。其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知识能力聚焦”等栏目中直接大量再现《英语》中相应主题中的句子,构成了对该教材相应内容的复制,侵犯了仁爱所对其教材《英语》享有的复制权。其三,“教材课后习题解答”栏目直接翻译《英语》中相应主题中的全部习题题目,构成对著作权人翻译权的侵犯。其四,《教材完全解读》对《英语》中习题所作的解答并不是一种解释和说明,不构成对《英语》相应内容的注释权的侵犯。最終,法院判决中国青年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并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以上例举案例,原告对不同被告以相同的理由进行的两个诉讼请求,为什么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也就是说,教辅对教材的侵权究竟有什么样的判断标准?
  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既肯定了教材的著作权,也对翻译、复制等侵权行为进行了对著作权方有利的判决,又充分考虑了公共利益保护,对教辅依据教材目录结构进行编写的行为视为对著作权危害不大,未作侵权处理。
  (2)主要问题
  由上可知,不同科目不同类型的教辅图书面临不同的侵权法律风险。
  根据业内的划分,目前我国的教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同步式练习册,如“××学习练习册”等,这类教辅编排目录沿用教材,有些还为教材所附的练习提供解答;(2)阅读赏析型教辅,如“名人著作赏析”等;(3)注释型的辅导书,如《××教材全解》,以现行初、高中最新教材为蓝本编写,其全解部分完全引用教材的句子或段落;(4)翻译性的辅导书,包括文言文译成白话文的辅导书以及外文译成中文的辅导书;(5)各种形式的汇编,如全真试题集等。对于以上第2类和第5类教辅,因为与教材的相关性不大,因此一般不会认为对教材构成侵权。对于第3类、第4类则被认为是教材的演绎作品,属于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其可能因不具有独创性和超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及侵犯教材的复制权和翻译权等而被认为是侵权作品,对于这类教辅的侵权行为在业界等并未有太大争议。
  而对于第1类同步型教辅是否侵权的争议性较大,由此,其也成为教辅侵权案例中的主要涉案对象。对于“教辅按照教材编排顺序、结构进行编写是否构成对教材的侵权”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对这个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判定标准,因此在法律界尚有争议,而在司法判定的结果中也并非完全一致。但根据裁定结果的总体情况来看,“教辅按照教材编排顺序、结构进行编写”被法院判为构成“侵权”结果的案件比例明显高于“不构成侵权”结果。
  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我们基本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教辅依据教材的目录结构、编排顺序进行编写的同时,使用了大量教材原文的内容,并且在所编写的教辅结构中未出现新的构思和创造,则必定属于侵权。
  三、提出建议
  教辅出版社应以法律为依据,并根据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特点尽量规范编写工作,检视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侵权隐患,注意不要再现教材中的独创性内容,并避免对教材内容进行翻译,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有关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法律研究仍在不断进行,我们期待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给予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也期待法律界尽早形成新的成文法,对教材与教辅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的法律约束。
  参考文献:
  [1]简祯.论教材辅导读物的版权特征——从教材与教辅的关系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7(3).
  [2]简祯.版权侵权分析体系下的教材与教辅[J].法制与社会,2007(3).
  [3]周安平,王庆.“非婚生”同步教辅的法律思考——从教材编排  体系结构的专有权属性角度分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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