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规民约的完善


  摘 要:村规民约作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即使在今天,它仍然是治理乡村社会,规范村民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规则。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国情,国家法在农村地区调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致使村规民约还存在种种不足的地方,包括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不规范,可能与国家法存在冲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等等。因此我们应当从完善村规民约的原则,制定主体和程序方面着手,规范村规民约,从而充分体现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其最大效用。
  关键词:村规民约 民间法 乡村治理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以及特征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
  村规民约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农村社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是介于“德治”和“法治”之间的第三条治理途径。广大农村的村规民约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但是理论界尚未对村规民约形成一个成熟的、比较完整的定义。
  笔者在综合各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之上,认为村规民约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乡村地域范围内,在结合本村的风俗习惯和实际生活情况的基础上,村民通过合议的方式,共同商议制定的用来维持乡村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需要村民来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二)村规民约的特征
  第一,村规民约具有乡土性和地方性。“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同时乡土社会的生活是赋予地方性的,由于在乡在地域上也受到限制,村人口的流动率小,社区间的往来也必然疏少,因此他们的活动范围小,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村规民约作为现代农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具有乡土性和地方性。
  第二,村规民约具有自治性。它是广大村民基于自治权,为自主管理本村事务而制定的。它的内容体现了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愿,它既是实现村民意思自治的手段,同时也是宪法中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第三,村规民约具有合法性。虽然村规民约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但这种自治权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因此村规民约必须合乎法律法规,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宗旨相违背的部分无效。
  二、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村规民约的现状分析——以湖北省尧治河村村规民约为样本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乡村都制定了自己的村规民约,但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许多村规民约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以湖北省尧治河村为例,以小见大,分析村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省尧治河村地处湖北省房县、神农架和保康县马桥镇交界处,属于贫困村,近几年在当地村干部的带领下,发展乡镇企业和旅游业,该村逐渐成为远近闻名的文明村、富裕村,同时在村委会的组织下也制定了自己的村规民约。但是近期村委会所做出的一项处罚规定却引起了争议。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首个“人情風”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某、周某因违反村规大办酒席,每人被罚2000元。”。另外,在其《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中规定领导(村“两委”班子成员)家庭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我们尚且不讨论该村村规民约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而制定,仅仅从内容上来看,该村村委会的处罚决定以及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有其不适之处。
  其一,违背了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该村村规民约中明显对不同村民在同等情况下适用不同的规定。村规民约设立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之所以会出现这令人啼笑皆非的烟酒档次价位划分标准,是因为个别村干部认为自己的身份地位高于普通村民,有更多财产进行支配,从而进行差别对待。
  其二,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支配权。在该村规民约中,对村民抽烟、喝酒进行限制,这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中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尧治河村的村规民约明显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支配权。
  其三,该村规民约违法设置行政处罚权。村规民约只是村民之间的约定,不具有行政法律法规的性质,约定的处罚条款也是违法的。即使这种处罚权是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它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村规民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存在冲突
  村规民约由于受地域和人口素质的相对限制,致使我国目前许多村规民约在内容上都不完善,有些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除了像尧治河村的情形外,像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很多村寨都有“姑娘招婿上门需要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这些村规民约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不利于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2.村规民约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不规范
  其实不只是尧治河村,在其他各村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有些乡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没有依照法律召开村民大会,仅仅依靠村委会相关成员的简单讨论就制定出来。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政治事务的积极性,也就使村规民约流于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大会的召开需经过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由于近年来进城务工人数不断增长、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导致召开村民大会时村民数量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然而村规民约就在这样不合程序的过程中制定出来,没有真正地体现民主,有的村规民约的制定是由当地县、乡镇政府直接领导来完成的等等。
  3.村规民约在实施中存在违法情况
  村规民约的最终实施离不开执行,但是在实际中,执行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许多村干部把村规民约过于神圣化,实施过程中即使其和法律法规相冲突,仍然按照村规民约去执行。有些村规民约在制定后,并没有发生多大的效力,村规民约被束之高阁。如此实施村规民约只会降低其公信力,降低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不能有效地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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