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体分析


  摘要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检察机关能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法定侦查权的一部分。本文主要从实体角度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重新分析,以求得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权 监督
  作者简介:石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42-02
  
  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检察机关能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法定侦查权的一部分。本文主要从实体角度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重新分析,以求得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一、通过培养更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人才角度
  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本质上还是需要落实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身上,侦查人员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将大大增强监督效果,因此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培养将是落实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
  在侦查人员选拔任用方面,不仅要高标准、严要求,还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完善,确保能把侦查队伍真正配优、配强。一是通过“双向选择”,使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进入到侦查部门,在侦查部门工作的,都热爱侦察事业,积极钻研侦察任务;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进入侦查部门,已经进入的能够调整出去。二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等形式,选拔侦查部门的干部,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优秀侦查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三是积极稳妥的推进主办检察官责任制。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察部门推行的主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总体看符合司法法律和检查工作特点,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质量,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检察业务骨干,是比较成功的。一些地方在侦查部门也推行了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有的比较成功,有的则不太明显。我们认为,为了增强侦查工作活力,激发造成人员的积极性,培养侦察骨干,侦查部门应继续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进行时间和探索。同时,由于侦查行为是一种需要严密组织、充分协同配合,具有典型的纵向管理关系的行政性行为,不仅一般侦查人员,就连侦查部门领导,在侦查工作的关键诉讼环节,如是否初查、是否立案以及立案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何时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后的处理等,都没有决定权,而只有建议权、执行权。因此,侦查部门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办案责任制性质有所不同。侦查工作上命下从、协同作战的特点,决定了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时,必须更为慎重,稳妥处理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适度放权与统一指挥的关系,妥善处理发挥主办检察官的作用与注重视群体优势的关系,促进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是真差水平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检察机关侦查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同时,侦查人员综合素质高,工作得心应手,又可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荣誉感,促使他们更加热爱侦查、献身侦查。造成人员的教育培训时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形成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一是既着眼于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又重视实践能力的提高。坚持政治理论培训与业务技能培训相结合,务虚与务实相结合,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培训,提高政治觉悟;加强执法思想、理念和侦查基础理论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理论素养;加强侦查技能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突破和证实犯罪的能力。二是以在岗培训为主,本着边干边学,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一方面,培养侦查人员在干中学、学中干的好习惯,注重平时的学习、积累和总结、提高;另一方面,在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在短期内进行专项培训的方式,就不同时期正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培训,如初查、讯问、追逃和重点领悟案件的查办,等等,进行交流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要鼓励和组织侦查人员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改善和优化中超队伍的知识结构,以从中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具有深厚理论素养的侦查专家。三是加强组织和领导。对侦查人员的培训需要推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财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保证时间。在教员的选择上,不仅要注意从本系统的侦查专家中挑选,还要走出去,主动邀请高等院校、公安、安全、法院、金融、审计等领域和部门的专家为侦查人员授课,以开拓侦查人员的眼界和知识面。在教材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等侦查部门已经组织编写了系列业务培训教材,今后的关键是应组织侦查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并根据形式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加强监督制约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除了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外,更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也是重要一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今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证据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等方面有了依据,从对检察机关自身办案监督制约的角度看,有利于检察机关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做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做到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打击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到不枉不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两个规定”的各项要求,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通过更合理完善的经费保障制度
  职务犯罪侦查因为是一种主动进取的工作,不能等案上门,坐堂办案,因此相比于其他检察工作来讲,支出会更多,所需经费最大。没有必要的经费做保障,不仅会导致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案件难以成功侦破,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还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自身的腐败。因此,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不应忽视经费问题,因为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机制,更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尽管目前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改善,但有些地方办案、办公等经费仍然相当困难。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财政只把人员经费和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共同经费作为检察经费保障的重点,对办案经费在年初预算中则不予保障,对办案等业务经费事实上实行“收支挂钩”、“以收定支”,根据办案追缴上交赃款的情况,再按比例予以返还,办案经费紧缺、来源极不稳定;有的地方侦查装备非常缺乏,甚至连计算机、复印机等基本办案设备都缺乏;有的基础设施落后,连办案用房都没有。究其根源,除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较晚,经费保障先天不足;检察机关除财政拨款外,没有其他经费来源,而其他政法部门除财政拨款外,有的还有其他经济来源,如公安机关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法院有诉讼费收入外,根本问题是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经費保障体制,客观上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检查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这些地区的一些地、县级检察院由于本地区经济还不够发达、财力有限,经费困难问题尤为突出。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不健全,不少地区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致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的现象在不少地方还比较普遍。这就严重制约了植物犯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影响侦查职能的发挥和按键查出。没有办案经费,侦查职能就无法发挥作用。有的地方因为办案人员不能外出调查取证,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腐败分子的犯罪行为,或者不能到外地开展追捕工作,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案件没有顺利查出,已经影响了法律权威和严肃性。二是导致侦查权的地方化。侦查权必须公正行使,不偏不倚。但由于办单经费当地供给、受制于地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时,不可能不看当地党政领导的眼色行事,执法不公的问题程度不同地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三是导致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检察院因为办案经费要靠办案来解决,就位前办案,通过多办案、多收缴赃款来换取财政的多返还,有的为此而插手经济纠纷、超远管辖范围办案,有的对不应扣押的款物也可以赃款、赃物名义售价哦,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个别办案人员甚至侵吞、挪用扣押款物,严重损害价差机关的形象。四是影响侦察队伍的建设。侦查人员长期超负荷的工作,非常辛苦,风险大,待遇低,付出与所得不相称,长此下去就没有了积极性和进取心,有的不安心工作,一些优秀侦查人员也会离开侦查部门什么检察机关,使侦查工作后继无人,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这种检察财政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从长远来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经费都应由中央财政足额预算、全额承担,从而为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提供物质保障。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系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实行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还有一定困单。为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先实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的体制,即实行职务犯罪侦查经费省级财政统筹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侦查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其他经费则分级负担。包括:(1)侦查办案费和装备费等实行省级统筹;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和商机财政补助为辅。(2)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政法机关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其中检察经费的总额和所占比例,减轻省级财政的压力。(3)对省以下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中追缴的赃款等收入,在诉讼终结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4)实行侦查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检察院根据侦察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预算,并以不低于全省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逐年增加。预算经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经费拨付省级检查员统一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2011年2月15日,新华社播发长篇通讯《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砥砺奋进——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攻坚克难中不断深化》,再次提出了深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改革命题,以权力制约权力成为改革的趋势,在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中起着举足轻重地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监督,不管是从内外部还是程序实体角度的探讨,其根本目的都是为在我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从而真正做到完善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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