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的价值基础


  摘要: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内容丰富,自成体系,“民彝”和自由是其早期宪政思想的价值基础。李大钊承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之余绪,宣扬“民彝”和自由的党政价值,推进了现代中国的思想启蒙运动。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彝;自由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0)03-0038-04
  
  李大钊在青年时期即“感于国势之危迫,急思深研政理,求得挽救民族、振奋国群之良策”。1907年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开始系统学习法政理论。1913年毕业后赴日本早稻田大学深造。在天津学习的六年时间为他奠定了坚实的宪政理论基础。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涉及宪法至上性问题、制宪原则问题、弹劾适用问题、政党及其作用问题、法律颁布行使程序问题、内阁体制问题等。在宪政措施方面,主张一院制和省制,实行限制选举和间接选举。本文主要就其宪政思想的价值基础进行探讨。李大钊宪政思想的价值基础主要是“民彝”和自由,“民彝”和自由的宪政价值代表了他所处时代的社会思潮。
  
  一、“民彝”
  
  “民彝”是李大钊早期著作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内涵介于民本和民主之间,后来又被表述为“惟民主义”。在李大钊的宪政理论中,对“民彝”的解释是:“民彝者,吾民衡量事理之器。”“民彝者,凡事真理之权衡。”从李大钊的解释来看,“民彝”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是指人民的理性或意志,也可以解释为民情民意;一个是指一切要以人民的理性或意志为权威。后一个意思更为根本。
  “民彝”是宪政的价值基础,“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民彝”是宪法之基,体现了宪政以民为本的精神,宪政的最终目的要归结到“民彝”上。在以“民彝”为价值基础的宪政体系下,“听民彝之自为趋向,因势而利导之”,政治治理的目标就是顺从人民的意愿,不可压制阻遏,因为政治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产物,“政治者,一群民彝之结晶。”宪政体系下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均得觅有机会以自纳其殊能特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共同之志的。”也就是说,在宪政体系下,每个人的理性或意志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都能实现各自的天赋能力,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和个性,并以此区别于他人,最终达成政治共同体之目的。
  在以“民彝”为价值基础的宪政体系下,“官吏与公民无殊,同为国家之公仆,人人皆为治者,同时皆为属隶,其间无严若鸿沟之阶级。”只要是以“民彝”为基础的宪政就不存在等级或阶级划分的问题,对个体来说是这样,对国家或政治治理的整体关系来说也是这样,“国家与人民,但有意之关系,绝无力之关系,但有公约之束制,绝无强迫之压服。”一切都是按照法治的精神和社会契约的原则进行,不存在强制和屈从、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政府的职责,不过是按照民众的意愿,促进共同体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并使每一个个体借助于它的有效治理实现个体的价值和目标。
  以“民彝”为价值基础的政治就是适宜的政治,即正当的、合法的政治,这样的政治是以“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的政治。它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价值层面,一个是制度层面。价值层面主要是指“惟民主义”,制度层面主要是指代议制度,两者的结合就是适宜的、合法的政治,也就是宪政所应该呈现的样子。所以政治治理不能脱离了“惟民主义”的价值基础,脱离了“惟民主义”,就不再是宪政了。
  李大钊还谈到“民彝”与法律制定的关系,即“理”与法的关系,认为“民彝”也是法律制定和运行的价值基础,“既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以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因缘以失法之力。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而后突发之革命可免,日新之改进可图。”这一段论述是很精到的,在哲理的层面揭示了“民彝”与法律的关系。“民彝”即民情民意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法律必须体现民情民意,背离民情民意的法律是无法持久的,也不会产生现实的规范效力。当法律能够体现和保障民情民意的时候,则革命可以避免,社会可以改进。民情民意并非一成不变,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民情民意,而法律容易停滞落后,“盖法易腐而理常新,法易滞而理常进。”所以法律一定要紧随民情民意,与民情民意保持协调同步。
  李大钊认为,是否以“民彝”为价值基础,是区分立宪与专制的重要标准。专制基于强力,立宪基于民意,“专制之世,国之建也,基于强力;立宪之世,国之建也,基于民意。”所以一个是“民彝”或“惟民主义”的,“惟民主义”是“民彝”的另一种表达,一个是英雄主义的,“惟民主义”必然以人民意志为旨归,英雄主义必然以英雄意志为圭臬,两种主义决定了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英雄主义是他治,他治之下,英雄是主动的,民是被动的;“惟民主义”是自治,自治之下,民是自主的,能够充分展示其智能,体现其价值,实现其平等。如李大钊所说,两种主义造成了判若分明的两种结局:“一则置重众庶,一则侧重一人;一则使知自重其秉彝,一则多方束制其畀性;一则与以自见其我于政治之机,一则绝其自见其我于政治之路。”李大钊认为在立宪政体下,英雄主义是要不得的。“民彝”或“惟民主义”才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当然,立宪政体下并不否定英雄的作用,但英雄作用的发挥不能超出法律和民意的限度,“彼其英雄守一定之限度,以代众庶而行众意可也;越一定之限度,背众庶以独行其意不可也。此实专制国民服事英雄与立宪国民驱使英雄之辨,亦即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之所由殊也。”
  李大钊追求宪政,同时也看到在中国实施宪政的艰难。长期的专制使统治者养成了专断的习性,民众养成了盲从的奴性,宪政的实施,必须先克服专制的习性和盲从的奴性,“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治于美满之境。”要克服专制的习性和盲从的奴性,“民彝”或“惟民主义”的思想启蒙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宪政的观念基础,民彝或惟民主义的教育对宪政的实现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自由
  
  如同“民彝”或“惟民主义”,自由也是宪政的价值基础。李大钊视自由与生命有同等之价值,“自由之价值与生命有同一之贵重,甚或远在生命以上。人之于世,不自由而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而在专制社会,民众是没有自由可言的,所以“民与君不两立,专制与自由不并存。”欲争自由,必反专制,反专制的途径在宪政,宪政的价值基础在自由。
  李大钊认为,宪政并不是漂亮的名号,必须以自由的价值作为根基,才能“收厥成功”,“代议政治之施行,又非可徒揭橥其名,而涣汗大号于国人之前,遂以收厥成功者,必于其群之精神植一坚固不拔之基,俾群己之十义界,确有绝明之域限,不容或紊,测性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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