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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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辞退,是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检察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客观要求。为了防止任意免除检察官职务,许多国家宪法、法律对免除检察官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检察官免职、辞退的事由过于宽泛、程序不够公开透明,难以充分保障检察官的职务独立性。为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免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
  关键词:检察官;身份保障;不被任意免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权的行使状况,对于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实现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并非检察改革的最终目的,而是为了使检察权能得到充分发挥、刑事诉讼趋于完善之配套制度。台湾地区检察官钟凤铃认为,身份保障制度的建立,“虽然不是司法改革的万灵丹,但至少是开端法门” 。[1]这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为检察官秉公执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本文主要以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为视角,对如何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问题作一探讨。
  一、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的法理缘由
  所谓免职,是指“由国家以单方意思,解除官吏之勤务关系”。[2]123国家对于官吏的免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随时进行。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官吏的免职,通常有三种情形:(1)对于司法官员,如法官、检察官等,除因惩戒、退休等原因外,几乎不能任意免职;(2)对于政务官员(所谓的“领导干部”),随时可以免职;(3)对于事务官员(即普通公务员、文官),理论上以不得任意免职为原则,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这是检察官身份保障的核心内容。其最重要的法理根据,即所谓的“等同法官说”。此说认为,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因而应当享受与法官相同的身份保障。法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检察官同样不得被任意免职。这乃是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一,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客观需要。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检察官能否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如果检察官时刻面临着被免职、调动的威胁,那么,他在执法时必然会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容易受到各种内在、外在因素的影响,从而无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正如日本学者伊藤荣树所言:“如果内阁乃至法务大臣可以自由地罢免检察官,或者对检察官作出于身份不利的处分,那么,保证检察官的独立,就成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3]101因此,为了保证检察官独立公正执法,必须保持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使检察官不得被任意调动、免职。
  第二,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保障法院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检察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前提,如果检察官受到操纵,那么审判独立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就会成为泡影。“如果检察权欠缺人身保障,则行政权便有透过人事操纵间接控制检察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所谓的审判独立,也仅以行政权筛选过的案件为限。如此,独立变成孤立,审判权不过是三脚猫而已。”[4]83因此,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健全检察官的身份保障,使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
  第三,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实现检察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客观需要。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有利于稳定检察官队伍,保持检察官队伍的高素质。在检察官身份缺乏保障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因坚守良知、正确履行职责而遭致打击、报复,被随意调动、撤职甚至免职。这样,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秉公执法,有良知的检察官可能不断被“驱逐”,而媚上欺下、不守规矩的检察官反而得到提拔重用。长久以往,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就会不断下降,检察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总之,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对于检察官个人,对于国家治理,可谓一句两得。民国时期著名行政法学者范扬认为:“惟个人在官,享有种种利益,国家随时免职,个人固有随时剥夺利益之虞,而个人不能安心供职,国家亦有治绩难期之患。故国家对于官吏免职,应有特别限制。”[2]123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一体两面,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尽管有利于增强检察权的独立性,但相应地减弱了对检察权的监督与控制,因此应注意防止检察官执法的恣意性。正如美国学者杰弗里·米勒所言:“免职权通常被认为是蕴含有高度的监督权:‘官员一旦得到任命,他就只需对免职权而非任命权有所戒备,并在职务履行时服务命令。’相应地,任何对免职权的实质限制都会削弱对在位者的监督权。”[5]339
  二、域外国家对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律限制
  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这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为了防止任意免除检察官职务,许多国家宪法、法律对免除检察官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关于检察官免职的条件
  土耳其宪法第139条规定,法官和检察官不得免职,也不得在达到宪法规定的年龄前令其退休;即便法院或者职位已被撤销,其薪金、津贴和其他个人权益也不得因此被剥夺。该宪法同时规定:“对法官或者检察官因犯罪被免职,因健康原因而不能履行职务者,以及被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职务者所作的例外规定由法律予以规定。”
  根据保加利亚宪法第129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只有在退休、辞职、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剥夺自由的惩罚的判决生效以及在一年以上长期实际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才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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