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


  摘 要 如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这一制度在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得到创新和发展,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神圣的使命。本文分析了自治行政权的特点,明确了影响自治行政权行使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以进一步推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权 自治行政权
  
  一、自治行政权的含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同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特殊权力。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利和国家权力。“自治行政权”作为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特殊的含义。本文在此引用李春林和郭宝亮等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一书中提出的自治行政权的定义即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有的行政权力。
  
  二、自治行政权的特点
  
  1 特赋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是特赋的权力,有突出的特赋性。国家之所以要赋予民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行政权是基于两个目的,一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国家强大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二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成分复杂,在行政管理方面有着更多的特殊性,也有必要作出不同于一般地方的权力赋予的特殊规定。
  
  2 广泛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比一般的地方行政权力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宽。主要是在政治、立法、语言文宁、经济、教育、科技、财政、人事等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3 规范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是国家授予的职权,并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上作了明文的规定,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这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其他法律的规范即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二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和领导者个人都不得侵犯或擅自改变这种权力,而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遵守,维护和正确行使这种权力。
  
  4 变通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是在坚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而确立和行使的。
  
  5 有限性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治地方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自治都是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的,自治地方没有脱离权,中央监督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
  
  三、影响自治行政权的主要因素
  
  1 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制约暑自治行政权的有效实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行政权既需要有一定的能力,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源。然而,民族自治地方现实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阻碍了自治行政权的有效落实。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仍处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财力匮乏,人才短缺,极大地削弱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能力。从根本上影响自治行政权的行使;另一方面,由于民族自治地方不同民族的宗教信仰、社会习俗、语言文字、社会历史发展水平、科学技术进步程度等l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行政权时要充分考虑到以上这些因素,行使好自治行政权。
  
  2 民族区域自治的观念不强影响着自治行政权的落实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意识不强,这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主观上说,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地位和根本意义的认识,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出现了相互扯皮和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行政操作中缺乏首创精神和开拓意识,供以为照搬法律法规行使自治行政权,就做到了“依法行政”。
  
  3 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影响自治行政权行使的重要因素之一
  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目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要真正贯彻落实自治法,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四、落实自治行政的对策讨论
  
  1 要正确界定和把握自冶行政权
  要正确地行使自治行政权,首先要正确理解自治行政权,既要反对忽视自治行政权的倾向,也要反对不适当地扩大自治行政权的倾向。如果权力太小可能使自治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挫伤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导致地方对中央的不满;反之如果权力太大,则可能导致地方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
  
  2 要大力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力,繁荣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从根本上清除自治行政权行使的障碍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落后、基础教育薄弱、科学技术发展迟缓、通讯交通闭塞、自然环境恶劣等诸多因素制约着自治行政权的有效发挥。在行政决策、行政运行机制、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设施配置、行政手段的使用等方面,难以做到科学、合理、先进、有效。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落后状况,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和限制行政发展的因素。
  
  3 要围绕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到“依法行政”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使自治行政权,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民族平等权利有特殊的意义。首先,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其次,要改革行政执行体制,建立综合执行机构,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将分散的行政权收归到同级人民政府,设置精干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再次,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做到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的责权相统一,切实明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
  
  4 优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政人员的素质
  优化行政人员的素质要从质和量两方面培养和提高。首先,要以民族地区的某方面的优势,吸引发达地区的行政管理人才与本地人才优化组合;其次,聘请急需的专业职能部门的管理人才;再次,改革原有的人事制度,并在改革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全面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第四,要努力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5 加强自治行政权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之所以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一套对行使自治权的严格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建设。首先,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积极争取和推动中央对《自治条例》的批准和施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权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次,要加强对自治法的违法责任及制裁制度和实施自治法的程序规定。
  
  6 要正确处理几大关系。保障自治行政权的有效实施
  首先,要处理好与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政策的关系。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行政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起来,对党中央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要结合自治地方的实际,坚决贯彻执行。对于不尽符合本地实际的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执行。
  其次,处理好与一般地方政府的行政权的关系。从法律条文上讲,自治行政权比一般地方行政权范围要广,权力要大。但由于一般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因此行政权的行使效果要明显高于民族地方政府。行政权力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行政权要增加自己的力度,就要借助一般地方的行政权的优势,进行横向联合与协调,提高自治行政权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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