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及改善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英文简称,即社会责任标准)自提出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取得了该认证,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而言,对SA8000体系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尚处于较低的水平,以当前的国际市场发展态势推断,该体系将成为中小企业走向未来国际市场的一道障碍,本文以河北省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为例,在简要论述SA8000体系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进行分析。
  关键词:SA8000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冲突改善
  社会责任国际(SAI)(原为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2001年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颁布于1997年的SA8000距今已有近十五年的时间,此标准已广为人知,它是一个通用标准,同时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工商公司和其他公共机构,并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其社会责任守则。
  近年来,我国已有部分企业取得了SA8000认证,但占企业总数绝对比重的中小企业取得该认证的比例还很低,特别是出口加工型企业,如果此种情况不能引起重视,则SA8000必将成为继关税、环境质量认证这两个灰色、绿色贸易壁垒之后的“蓝色贸易壁垒”。
  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数据,截止到2011年11月底,河北省共有中小企业22.9万家,其中,中型企业约2.1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小型企业约为7.5万家,占企业总数的33%;微型企业约为13.3万家,占企业总数的58%,河北省民营经济累计实现增加值14016.4亿元,占河北省GDP的比重约为63.1%;实现营业收入62109.3亿元,同比增长27.6%;上交税金1826.6亿元,占河北省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64.7%。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在河北乃至全国,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其中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SA8000中的内容都涉及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本文就SA8000标准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SA8000产生的冲突
  (一)工作时间方面的冲突
  SA8000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都做了规定,而且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周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严于SA8000的限制,如果中小企业能够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条款执行,在工作时间上就不会与SA8000产生冲突。如河北省民营中小企业中大多数执行的劳动时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8至10小时,这种情况尽管有其历史原因,但不得不引起中小企业管理者的注意。
  (二)员工薪酬方面的冲突
  SA8000与我国劳动法,均规定了员工薪酬的最低标准,而且我国劳动法允许不同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收入水平做相应调整。
  事实上,相当数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在制定员工薪酬过程中,并未按照我国劳动法且参考地区和行业标准执行,基本未确定员工的最低工资,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员工薪酬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其合格产量的多少;特别是员工的加班时间及工资未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执行,员工的加班工资只是在计件的基础上给予象征性的补贴,其与我国劳动法及SA8000的冲突明显。
  (三)惩戒性措施方面的冲突
  SA8000规定,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及言语侮辱,公司应保证不因惩戒目的而扣减工资,绝不允许惩戒性扣减工资行为的出现;我国劳动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于惩戒性措施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未就惩戒性工资扣除问题做出说明。
  在一些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惩戒性措施特别是以“罚款”的形式对工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以罚代管”现象普遍存在,与SA8000的规定产生了根本性冲突。这从某公司热处理车间现场管理制度中可见一斑。例如,XX公司热处理车间现场管理制度在收工现场管理条款中(节选)规定:“下班时必须把各个上料处和落料处清理,发现未清理者一次罚款2元;下班收工时,把桶内的垃圾和废钉、废油分别倒在指定位置,发现乱倒者罚当事人5元;外面卫生区,每次有两人负责,没有打扫者一次罚款5元”。
  (四)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冲突
  SA8000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旨在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健康。
  民营中小企业大多是由家庭式的手工作坊发展而来,因而管理者在劳动保护、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识还很淡薄,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缺乏,员工的生活条件和卫生设施较差。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设施不齐全、生产开始和结束后工人的清洁卫生设备缺乏等现象普遍存在,明显不能达到劳动法或SA8000的要求。
  (五)童工与歧视方面的冲突
  SA8000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均进行了限定,并不允许劳动歧视的存在。雇用童工、存在包括性别、年龄、学历等的劳动歧视无论在SA8000还是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中都是违禁行为。
  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中,95%以上的企业对于童工的使用基本遵守了法律规定;但对于歧视问题,就业的性别、学历、年龄等歧视问题较普遍地存在于人员招聘和使用中,即使在一些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类似问题,尤以性别和年龄歧视最为突出。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SA8000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资本约束现象严重
  中小企业最大的特点集中体现在“老板意志”,企业所有者的思想和行为基本决定了企业的思想和行为,“老板”既是资本的拥有者又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在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即使人资部门试图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只要其方向与企业利益发生较大冲突,就会体现为“唯资本意志是尊”的现象。再加以企业老板对人资工作重要性认识的缺乏,产生冲突也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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